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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03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14]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03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青价费[2014]45号

2014年11月3日

各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勘误表,结合我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反馈的问题,审核修订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对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青价费[2012]46号)、《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第二批)》(青价费[2014]3号)、《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第三批)》(青价费[2014]4号)的修订,现行项目若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其中,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维持原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不变。

  二、各县级试点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本次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调整和公示工作。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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