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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3-2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2018年3月27日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备案证>和<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样式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26号)。现将以上通知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进一步做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部门和条线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学习,优化服务流程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和以上两个通知文件精神,加强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培训,掌握工作要求、熟悉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严格把握中医诊所备案适用范围。同时,根据全市工作部署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中医诊所备案工作流程,推动中医诊所备案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方便群众。

  三、加强监管,保障医疗安全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暂行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以备案中医诊所为重点,加强中医诊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依法执业培训,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对中医诊所及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总结经验,提升管理水平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及时梳理总结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加强与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区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并学习借鉴其他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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