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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07

发文字号

盐政办字[2007]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沧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07

颁发部门

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字[2007]65号

2007年12月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方案

  为减轻参合农民就医负担,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大病统筹基金的要求,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状况和沧州市卫生局沧卫基妇字[2006]24号文件精神,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封闭运行的原则,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参合农民实行第二次补偿。

  一、补偿的对象及标准
  补偿对象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受过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补偿标准为已补偿金额的50%,并受封顶线控制,即07年住院补偿金额(包括二次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金额之和不能超过一万五千元。正常产住院分娩及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不在二次补偿范围之内
  凡12月10日之前受过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凭有效证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二次补偿金;12月10日以后住院的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补偿报销时一并进行二次补偿。

  二、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测算二次补偿金,提供二次补偿基本信息,并向财政部门和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提供二次补偿农民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补偿金额等)。做到测算准确、数据详实、信息真实。
  (二)财政部门负责二次补偿资金的拨付与监管。依据卫生部门提供的补偿信息,足额按时把资金划拨到信用联社并监督发放。
  (三)信用联社负责二次补偿资金的支取。依据卫生部门提供的二次补偿信息,按照补偿清单把补偿资金存入参合农民的存款单上,要求每人一张存款单,支取时认真查验有效证件,做到准确无误。
  (四)各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和乡镇卫生院负责二次补偿存款单的发放。组织好本辖区内住院参合农民于08年元月底前足额地领取到二次补偿款。
  (五)广播电视局负责宣传报道。由县电视台播放二次补偿的通知,并做好相关方面的报道。
  (六)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二次补偿资金的专项审计和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县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督导组,对二次补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次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补偿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二次补偿情况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为期半月的公示。
  (三)各有关单位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二次补偿工作。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新农合”资金足额、安全、有效地发放到参合农民手中,真正使参合农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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