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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12124】评价BCMA/GPRC5DCAR-T在复发/难治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12124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11-10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复发/难治多发性骨髓瘤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BCMA/GPRC5DCAR-T在复发/难治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BCMA/GPRC5DCAR-T在复发/难治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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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 MM)受试者输注 BCMA/GPRC5DCAR-T 细胞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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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广州百暨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12-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8-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患者或其监护人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且预期能完成研究程序的随访 检查与治疗; 2. 年龄 18-85 岁(包含界值),性别不限; 3. 符合《中国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2022 年修订)》中多发性骨髓瘤复发的 标准,具体如下:  复发标准: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 (1)出现新的骨病变或者软组织浆细胞瘤(骨质疏松性骨折除外);(2) 明确的(可测量病变最大垂直径乘积之和增加 50%且绝对值≥1 cm)已有的 浆细胞瘤或骨病变增加; (2)高钙血症(>2.75 mmol/L); (3)Hb 下降≥20 g/L(与治疗或非 MM 因素无关); (4)从 MM 治疗开始血肌酐上升≥176.8 μmol/L(2 mg/dl)并且与 MM 相关; (5)血清 M 蛋白相关的高粘滞血症。CR 后复发:符合以下一项之一: (4)免疫固定电泳证实血或尿 M 蛋白再次出现; (5)骨髓浆细胞比例≥5%; (6)出现以上 PD 的标准之一。 4. 根据以下任一标准确定筛选时存在可测量病灶:血清单克隆副蛋白(M-蛋白) 水平≥1.0 g/dL 或尿 M 蛋白水平≥200 mg/24 小时;或诊断为血清或尿液中 无可测量病灶的轻链型多发性骨髓瘤: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10 mg/dL 且血清免疫球蛋白κ/γ游离轻链比异常; 5.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及以上多发性骨髓瘤治疗,应至少包括以下任意之一: a) 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如硼替佐米、卡非佐米、伊沙佐米等); b) 一种免疫调节剂(如沙利度胺、来那度胺、泊马度胺等); c) 一种 CD38 单克隆抗体; 6. 有材料证明患者的多发性骨髓瘤疾病为复发难治或原发难治,定义为: a) 复发难治:对挽救治疗无反应(无反应定义为不能获得微小缓解[MR]或 在治疗中疾病进展),或末次治疗 60 天内疾病进展,或获得过 MR 或 者以上缓解的患者发生疾病进展; b) 原发难治:对任何治疗从未获得 MR 或者以上的治疗反应,包括从未获 得 MR 或者以上缓解,但是 M 蛋白改变不大,无临床进展证据的患者 和原发难治、进展,符合进展定义的患者。 7. 患者已经从先前治疗的毒性中恢复,即 CTCAE 毒性分级<2 级(除非异常 与肿瘤有关或经研究者判断处于稳定状态,对安全性或疗效影响不大); 8. ECOG 体能状态评分 0~3 分和预计生存期大于 3 个月; 9. 具有合适的器官功能: a) 谷丙转氨酶(ALT)≤3 倍正常值上限(ULN); b) 谷草转氨酶(AST)≤3 倍 ULN; c) 总胆红素≤1.5 倍 ULN; d) 血清肌酐≤1.5 倍 ULN,或者肌酐清除率≥30 mL/min; e) 血红蛋白≥50g/L(实验室检查前 7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输血支持); f) 室内氧饱和度≥92%; g) 校正血清钙≤12.5 mg/dL(≤3.1 mmol/L)或游离离子钙≤6.5 mg/dL(≤ 1.6 mmol/L); h)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超声心动图检查确认未见心包积液, 未见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发现; i) 不存在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 10. 可建立采集所需的静脉通路,无白细胞采集禁忌症。;

排除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作为受试者入选: 1. 3 年内被诊断为或治疗过除多发性骨髓瘤之外的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 2. 既往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在采集制备 CAR-T 的血液前):在 14 天内或 至少 5 个半衰期内(以更短时间为准)接受过靶向疗法、表观遗传治疗或试 验性药物治疗,或使用过侵入性的试验性医疗器械;在 21 天内使用单克隆 抗体治疗多发性骨髓瘤;在 14 天内接受细胞毒性治疗;在 14 天内接受蛋白 酶体抑制剂治疗;在 7 天内接受免疫调节剂治疗;在 14 天内接受放疗(射 野覆盖≤5%的骨髓储备除外); 3. 筛选时患有华氏巨球蛋白血症、POEMS 综合征(多发性神经病变、脏器肿大、内分泌病变、单克隆蛋白病和皮肤改变)或原发性 AL 淀粉样变性; 4.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HBV DNA 滴度检测高于研究机构检测下限者;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外周血 HCV-RNA 阳性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者; 5. 有严重过敏史者[严重过敏史定义为二级及以上过敏反应,发生过敏反应时出现以下任何一种临床表现:气道阻塞(流涕,咳嗽,喘鸣,呼吸困难),心动过速,低血压,心律失常,胃肠道症状(恶心,呕吐),大小便失禁,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紫绀,休克,呼吸、心脏骤停]或已知对本试验(包括清淋方案)中所包含的任何药物有效成分、辅料或者鼠源制品、异种蛋白过敏者; 6. 患有严重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心律不齐、不稳定性心绞痛、大面积心梗、纽约心脏病协会Ⅲ级或Ⅳ级的心功能不全、筛选前≤6 个月发作过心肌梗死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搭桥(CABG)、有不明原因晕厥病史且非血管迷走神经性或脱水所致、严重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难治性高血压(难治性高血压定义是:在改善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应用了合理可耐受的足量≥3 种降压药物(包括利尿剂)治疗>1 月血压仍未达标或服用≥4 种降压药物血压才能 有效控制)者; 7. 经研究者判断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肝脏、肾脏或代谢性疾病; 8. 筛选前 6 个月内患有急/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或需要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 GVHD 的患者; 9. 活动性神经系统自身免疫或炎症性疾病(如:格林-巴利综合征(GBS),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和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脑血管疾病(如,脑水肿,后部可逆性脑病综合征(PRES))患者; 10. 筛选或回输前存在肿瘤急症(如,脊髓压迫、肠梗阻、白细胞淤滞、肿瘤溶 解综合征等)而需要紧急治疗者; 11. 存在需要抗生素治疗的不可控制的细菌、真菌、病毒或其他感染; 12. 筛选时距计划制备 CAR-T 的血液采集的 1 周内曾使用对患者血象有影响的短效造血细胞因子药物,或 2 周内曾使用长效造血细胞因子药物,且经研究者判断对细胞制备有影响 13. 筛选时距计划制备 CAR-T 的血液采集的 2 周内正在接受激素或免疫抑制剂药物,且经研究者判断对细胞制备有影响: a) 激素:筛选时距计划制备 CAR-T 的血液采集的 2 周内正在接受系统性类固醇治疗且经研究者判定治疗期间需要长期使用系统性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吸入性或局部使用除外);及细胞回输前 72h 内使用系统性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吸入性或局部使用除外); b) 免疫抑制剂:筛选时距计划制备 CAR-T 的血液采集的 2 周内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者; 14. 清淋前 4 周内接受过外科大手术(诊断性手术及活检除外)或研究期间计划行大手术者,或者入组前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15. 筛选前 4 周内曾接种(减毒)活病毒疫苗者; 16. 存在严重精神疾病者; 17. 酗酒者或曾有药物滥用史者; 18. 已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及在细胞回输后 2 年内计划妊娠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在其细胞回输后 2 年内计划妊娠的男性受试者; 19. 按照研究者的判断和/或临床标准,对任何研究程序有禁忌或有其他医学情况可能使其面临不可接受的风险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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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血液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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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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