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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4638】在MET扩增/过表达的晚期实体瘤中评价MCLA-129联合盐酸恩沙替尼治疗的I/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4638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注射用MCLA-129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注射用MCLA-129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11-25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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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MET扩增/过表达的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在MET扩增/过表达的晚期实体瘤中评价MCLA-129联合盐酸恩沙替尼治疗的I/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抗EGFR/c-Met双特异性抗体MCLA-129联合盐酸恩沙替尼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进行的评价有效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I/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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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3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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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I期主要目的: 评价MCLA-129联合恩沙替尼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可能出现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确定MCLA-129联合恩沙替尼的推荐II期联合剂量(RP2CD)。 I期次要目的: 评价MCLA-129联合恩沙替尼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初步评价MCLA-129联合恩沙替尼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评价MCLA-129的免疫原性。 II期主要目的: 评价MCLA-129联合恩沙替尼在晚期实体瘤各队列患者中RP2CD下的疗效。 II期次要目的: 评价MCLA-129联合恩沙替尼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RP2CD下的安全性;评价MCLA-129的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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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7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受试者年龄18~75岁(均包含),男女不限。;2.受试者必须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晚期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癌(原发部位为口腔、口咽部、下咽部或喉部)、胃癌/胃食管交接部腺癌等),不适合根治性治疗。;3.经当地或者中心实验室检测确认为MET扩增或MET过表达。;4.对于I期:需满足经过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研究者评估不适合接受含铂化疗(各入组人群标准治疗可参考II期队列研究)。;5.对于II期,各队列定义如下: 队列1:经检测MET扩增或MET过表达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既往治疗需符合:1)如既往检测存在EGFR敏感突变(19外显子缺失或21外显子L858R突变),需经过EGFR-TKI标准治疗失败,再经含铂化疗±PD-1/PD-L1抑制剂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或研究者评估不适合接受含铂化疗。2)如既往检测存在EGFR非敏感突变或MET 14外显子跳跃突变,需经过相应抑制剂及含铂化疗±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3)如既往检测无其他驱动基因改变,需经过含铂化疗±PD-1/PD-L1抑制剂治疗。 队列2:经检测MET扩增或MET过表达的复发性或转移性(R/M)头颈部鳞癌(原发部位为口腔、口咽部、下咽部或喉部)。既往需经含铂化疗±PD-1/PD-L1抑制剂/EGFR单抗治疗后发生进展,或不耐受。 队列3:经检测MET扩增或MET过表达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癌/胃食管交接部腺癌(包括印戒细胞癌、粘液腺癌、肝样腺癌)。既往治疗需符合:1)既往经过含铂类(顺铂或奥沙利铂)、紫杉醇/多西紫杉醇及氟尿嘧啶类(5-FU、卡培他滨或替吉奥)化疗方案联合或不联合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2)对于HER-2阳性患者还需经过抗HER-2药物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或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抗HER-2药物治疗;3)对于Claudin18.2表达患者,还需经过抗Claudin 18.2药物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6.对于I期剂量探索研究的受试者必须有可评估病灶;其他受试者(包括I期剂量回填阶段和II期)必须有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7.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8.预计生存期≥3个月;9.具有一定的器官系统功能(检测前14天内未进行输血或使用成分血或G-CSF支持),定义如下: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 血红蛋白(HGB)≥100g/L · 总胆红素≤1.5倍正常上限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 · 肌酐≤1.5×ULN。若肌酐>1.5×ULN,以Cockcroft-Gault公式法计算得肌酐清除率≥50 mL/min,或测得24小时尿肌酐清除率≥50 mL/min,则患者仍然可以入选。;10.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11.能够理解试验性质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对于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经当地或者中心实验室基因检测存在ALK阳性的患者。;2.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内(取两个之中较长者)接受了某种试验药物或抗肿瘤药物治疗(对于半衰期较长的药物,要求距离末次给药的时间最多为4周;有迟发毒性的化疗如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则为之前6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治疗适应症或明确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药及中药制剂。;3.MCLA-129首次给药之前4周内进行了大型手术、放射治疗(允许在首次给药前2周及以上接受局部的姑息放疗)。;4.对于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超过2线的系统性化疗;对于头颈部鳞癌及胃癌/胃食管交接部腺癌既往接受过超过3线的全身性抗肿瘤治疗(不包括维持治疗)。对于接受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 6 个月内出现复发或转移,应将其算作一线治疗。;5.既往接受过EGFR/c-Met双特异性抗体或ADC药物(如Amivantamab[JNJ-61186372]、EMB-01、GB263T、PM1080/HS-20117、TAVO412、YH013/DM005、AZD9592或SHR-9839等)治疗。;6.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合并使用强效CYP3A抑制剂和诱导剂的受试者。;7.MCLA-129首次给药前,既往治疗相关的毒性反应未缓解至1级或以下(CTCAE 5.0标准),脱发除外。;8.过去3年内曾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明显被治愈的或局部可治愈癌症除外,例如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9.队列1: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或存在脑膜转移,或存在脊髓压迫,或有脑出血风险,或有症状脑转移,或入组前2周需要类固醇和/或脱水降颅压等药物治疗的不稳定脑转移患者。 注:无症状且脑转移病变稳定(影像学证据显示脑转移病灶距筛选期影像稳定至少4周)的脑转移患者可以入选。 队列2和队列3:排除已知脑转移和/或脑膜转移,或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患者。有神经系统症状的受试者应进行脑部CT/MRI扫描以排除脑转移。;10.具有临床显著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栓塞、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临床上无意义的非梗阻性导管相关凝块不是排除标准。其他静脉血栓病史的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必须达到临床稳定至少4周。 2)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的以下任何病史: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短暂性心肌缺血发作、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包括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或任何急性冠脉综合征。 3)在静息状态下,筛选期心电图校正的QT间期(QTcF)结果异常者,每次间隔5分钟以上复测2次,3次心电图检查的平均QTcF: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各种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律、传导、静息ECG形态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传导阻滞、II度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ec、二联律、三联律、预激综合征、ST段抬高、房颤、室颤等。 4)研究者判定为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8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5)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参见附录2)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因充血性心力衰竭住院;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6)心包炎/临床显著心包积液。 7)心肌病,包括扩张型、肥厚型、限制型心肌病和心肌炎等。 8)其他具有临床意义显著异常的心脑血管疾病。;11.活动性乙肝(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血清HBV DNA定量结果高于或等于检测下限(以当地实验室检测值为标准));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有HCV病史并完成抗病毒治疗,且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HCV-RNA低于定量下限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梅毒滴度检测阴性者可入选)。;12.既往有间质性肺疾病史或目前有临床证据显示存在间质性肺疾病/肺炎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药物诱导的间质性肺病/肺炎、放射性肺炎或肺纤维化。筛选时通过影像学检查无法排除疑似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或未控制稳定的非感染性肺炎/肺部炎症的患者不可入选。;13.目前存在严重的疾病或医疗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或控制不佳的活动性感染、不可控的胸腔或腹腔积液、未控制稳定的肺结核、其他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肺部、代谢或精神类疾病。;14.病灶有活动性出血征象的胃癌/胃食管交接部腺癌,患有活动性胃肠道(GI)疾病,或存在胃肠道(GI)穿孔风险的受试者,或患有其他能够显著干扰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肠梗阻、活动性溃疡、广泛肠切除、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2级或以上腹泻。;15.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肝硬化。;16.开始治疗前7天血清妊娠试验阳性的育龄期女性、妊娠或哺乳期女性,以及整个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不愿意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或计划生育的男性及女性受试者。;17.对研究药物MCLA-129或恩沙替尼或酒石黄(恩沙替尼100 mg胶囊中使用的染料)或其他任何成分或辅料(参见研究者手册)有过敏史或疑似过敏症状的受试者。;18.经研究者判断,依从性不佳、不能或不愿遵从试验方案中列出的研究和/或随访程序的患者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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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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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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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21;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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