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报告内容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杨金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戈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潘基敢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比上 年初至报告期
项目 本报告期 年同期增减变 年初至报告期末 末比上年同期
动幅度(%) 增减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686,378,212.32 -2.01 2,165,747,164.01 14.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32,206,993.96 -13.82 120,464,539.27 -17.38
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30,455,526.21 899.31 94,962,222.48 18.05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不适用 不适用 386,392,102.83 3,184.06
净额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94 -13.76 0.0352 -17.3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94 -13.76 0.0352 -17.3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4900 减少 0.07 个百 1.8300 减少 0.35 个百
分点 分点
本报告期末比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上年度末增减
变动幅度(%)
总资产 11,672,087,671.73 11,751,848,863.82 -0.6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 6,615,868,628.64 6,517,705,852.17 1.51
有者权益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 3 个月期间,下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报告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178,042.94 -217,940.81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 - -
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 22,258,869.17 48,129,990.45
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 - -
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
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 - -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33,183,588.20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 - -
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 - -
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 - -
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 - -
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 - -
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
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 -8,880,815.08 -28,940,388.65
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
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
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 - -
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 - -
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 - -
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321,896.70 -37,110,658.49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13,755,073.32
减:所得税影响额 1,965,057.13 8,245,421.85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3,805,382.97 -4,948,074.62
合计 1,751,467.75 25,502,316.79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项目名称 变动比例 主要原因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主要系本报告期主要产品销量较上年同期
益的净利润_本报告期 899.31 有所增长带来的利润增加以及本报告期信
用减值计提同比下降影响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_年初至 3,184.06 主要系医药流通业务上期销售的货款在本
报告期末 期收回及本期药品销售业务增加所致。
二、 股东信息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21,068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不适用
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 质押、标记或
持股比 限售条 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例(%) 件股份
股份 数量
数量 状态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859,343,587 24.90 0 无
广西广投医药健康产业集团 国有法人 104,253,215 3.02 0 无
有限公司
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 69,409,162 2.01 0 无
法人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国有法人 49,780,800 1.44 0 无
公司
钟振鑫 境内自然人 37,977,200 1.10 0 无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36,350,509 1.05 0 无
南方基金-农业银行-南方 其他 25,295,300 0.73 0 无
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 其他 25,295,100 0.73 0 无
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基金-农业银行-广发 其他 25,281,200 0.73 0 无
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银华基金-农业银行-银华 其他 21,270,748 0.62 0 无
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股份种类及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59,343,587 人民币普通股 859,343,587
广西广投医药健康产业集团 104,253,215 人民币普通股 104,253,215
有限公司
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 69,409,162 人民币普通股 69,409,162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49,780,800 人民币普通股 49,780,800
公司
钟振鑫 37,977,200 人民币普通股 37,977,20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6,350,509 人民币普通股 36,350,509
南方基金-农业银行-南方 25,295,300 人民币普通股 25,295,300
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 25,295,100 人民币普通股 25,295,100
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基金-农业银行-广发 25,281,200 人民币普通股 25,281,200
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银华基金-农业银行-银华 21,270,748 人民币普通股 21,270,748
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上述股东中,广西广投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广西投资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 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者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前述情况
动的说明 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
于一致行动人。
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
售股东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 不适用。
通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事项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 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董事会选举了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事会选举了第十届监事会主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9 月 28 日、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55)、《中恒集团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56)、《中恒集团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60)、《中恒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61)、《中恒集团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62)。
(二)关于药品取得进展的事项
1.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之子公司四川康德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赛”)的一款基于患者肿瘤新生抗原的 mRNA 编辑DC(树突状细胞)肿瘤治疗性疫苗产品 CUD002 注射液获得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康德赛将按国家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 CUD002 注射液的临床试验,药品研发是项长期工作,受到技术、审批、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临床试验进度及结果、未来产品市场竞争形势均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
关于控股孙公司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58)。
2.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规格为 5ml:30mg的紫杉醇注射液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
莱美药业产品紫杉醇注射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有利于提升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该产品未来的市场拓展,同时为莱美药业后续产品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积累了经验。但因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药品销售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关
于控股子公司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45)。
(三)关于政府收储控股孙公司土地进展的事项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
于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和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由政府收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控股孙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设备等资产交由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收储,收储补偿价款为 759,760,400.00元。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中恒制药”)、肇庆中恒
双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中恒双钱”)累计收到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支付的收储补偿
价款及欠付款本金利息 355,183,743.00 元,肇庆高新区土储中心尚欠肇庆中恒制药和肇庆中恒双
钱欠付款本金 440,000,000.00 元(包括 2023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 9 月 30 日应支付尚未支付的
欠付款本金 290,000,000.00 元)以及对应期间内全部欠付款本金的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
关于政府收储控股孙公司土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63)。
(四)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
鉴于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此外,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未满足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业绩考核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944,250 股予以回购注
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事项已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完成。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中恒集团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46)。
(五)关于涉及诉讼案件的事项
1.公司控股孙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曾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签订《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
报告期内,根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 0193 民初 85 号,该诉讼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 51,457,500 元;2.被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莱美药业与莱美医药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
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已均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缴
纳上诉费。根据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51,761,588 元。因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8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
《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8)、《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50)。
2.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事宜。2022 年 9 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如下:①维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 01 民初 49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解除莱美医药和海悦药业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海悦药业返还莱美医药销售权转让金 3,750 万元;驳回莱美医药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海悦药业其他反诉请求。②变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 01 民初 4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莱美医药赔偿被上诉人海悦药业损失 1,650 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93,972.84 元,由莱美医药负担 193,972.84 元,海悦药业负担 200,000 元。
2023 年 3 月,海悦药业因不服(2021)吉民终 879 号民事判决,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
报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