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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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黑龙江省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2024-07-23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购销行为,保障临床需求,引导价格回归合理,推动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药采领发〔2020〕1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主体,均须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采购所需医用耗材,鼓励社会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积极参与。
(二)企业范围。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下同),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三)产品范围。本通知所指医用耗材是指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范围的医用耗材,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表中的所有类别均可参与我省医用耗材挂网。生产企业应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维护网址:https://code.nhsa.gov.cn/yp/login.html)维护医用耗材医保编码。没有医保编码的医用耗材将无法在平台进行挂网交易(国家医保代码尚未覆盖的品类除外)。
(四)时间要求。2024年9月1日起,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医用耗材均需在采购平台采购,属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范围外的耗材产品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医保部门备案,备案规则另行制定。
二、挂网采购方式
(一)集中带量采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采购。
(二)日常挂网采购。相关医用耗材产品通过采购平台挂网,实行挂网采购,线上交易。结合临床需求及工作需要,依据《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程序开展,相关企业在窗口期集中申报。未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的产品,由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挂网时所申报相关耗材产品在国内所有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挂网(中标)价的最低价(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截图,该最低价作为产品的挂网限价。无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挂网(中标)价的,需提供我省3家及以上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使用推荐意见书,以推荐医院的最低采购意向价格作为挂网限价。挂网限价经公示、处理申诉质疑后执行,接受日常举报和社会监督。鼓励医疗机构积极与医药企业进行自主议价,也可通过医联体或医共体等形式进行联合议价,降低采购成本,议价结果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供省内其他医疗机构参考。
三、集采产品落实
严格按照国家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和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落实相关要求,确定实施范围、明确采购周期、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管理,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价格联动
已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内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台正在执行的所有价格(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企业产品在其他省出现新的低于我省平台的最低挂网(中标)价格(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须在新的最低价执行之日起30日内在我省采购平台按要求维护新的最低价格,上传相关材料,经公示后执行新的最低价格。若企业逾期不申报,经核查确认后,该产品暂停挂网1年,并依据《黑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相应处理。挂网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耗材,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限价。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应综合考虑医用耗材品牌、品类、价格等因素,同质量层次应优先采购价格较低产品。
五、配送及结算
生产企业是保障供应第一责任人,可自行配送或者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配送企业。无论医疗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无论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急救产品须在4小时内送到,一般医用耗材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保证产品质量。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由医疗保障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生产企业取消其中选或挂网资格,经营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并依据《黑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上述企业进行相应处理。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在挂网品种目录内选择采购品种,采购过程应当通过采购平台完成。医疗机构应及时与挂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与生产或配送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销售企业政策落实。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自觉遵守我省挂网采购规定,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原则,在省采购平台申报挂网销售。要积极响应医疗机构议价行为,主动配合上传议价结果。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基础上,应按照医疗机构合理需求,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覆盖率高的配送企业及时配送产品,保障临床需求。要严格执行价格联动要求,及时如实申报最新低价。
(二)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应健全内部采购制度,规范日常采购行为,积极履行医用耗材采购主体责任,依规线上采购。医用耗材网采率不低于本机构医用耗材本年度全部采购金额的80%。在采购过程中,要积极开展议价工作,不断降低采购成本,及时回款,按时将议价结果和备案采购数据及时上传至省采购平台。
(三)强化医保部门监测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认真落实采购政策,定期通报网采情况,切实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要将公立医疗机构线上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开展专项考核,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约谈和通报,并按要求在医保总额预算、年终清算等方面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要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同级卫健、纪检、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监督惩戒力度,对企业在挂网申报、采购配送、价格联动和上传议价结果等环节出现的失信行为,及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四)切实做好网采服务保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流程,持续优化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效率。加强采购平台日常使用管理,及时应用国家医保局统一发布的数据标准,解决医疗机构和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对平台挂网医用耗材价格、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开展医用耗材挂网价格治理工作,消除不合理挂网高价,定期将平台监测统计分析和价格治理情况反馈省医保局。
七、撤网及暂停
被撤网的产品,均适用2年内不接受该产品(以医保编码为准)挂网申请的规则。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显示1年以上无交易记录的产品,自动列入备选目录,并暂停交易。如临床有采购需求,由有需求的医疗机构提出采购申请,经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实际供应情况确定是否恢复交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集中采购规则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涵盖的,以其他规定为准。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通知内容由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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