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委托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的通知
2015-06-17
温卫发办[2015]16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温州市
现行有效
2015-08-01
浙江省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委托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的通知
温卫发办[2015]160号
2015年6月17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鹿城、龙湾、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简政放权有关精神,增强县级政府及其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卫生事务统筹能力与属地管理,有效提升行政效能,结合部门职权清理工作要求,现就委托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方式与范围
我委将温州市区(包括鹿城、龙湾、瓯海区,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包括初始备案以及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事项变更的重新备案),以委托方式交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鹿城、龙湾、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统称属地承办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我委不再具体承办上述备案。
原已依法发放的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确认书(以下称备案确认书)继续有效,其重新备案由属地承办部门办理。
二、办理流程及备案编号
属地承办部门到我委登记领取预先加盖我委公章并标注序号的备案确认书、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不予备案决定书(以下称不予备案决定书)的空白文本(经办处室为原温州市卫生局爱卫办,联系电话:88996301)。备案确认书与不予备案决定书的空白文本作废后由属地承办部门标注“作废”字样、剪去右上角并逐份登记(见附件1),在再次领取上述文书空白文本时连同登记表一并交回我委。属地承办部门也可自行制作不予备案决定书并至我委加盖公章后依法送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
属地承办部门依照《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以及原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14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备案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属地承办部门经办人员登录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爱国卫生模块”,通过“备案表查询”功能(在“备案号”栏中输入“330300”)
查询我委已办理的备案确认书编号,再依序当场确定备案编号(编号统一格式为“浙卫媒备字(XXXX)第330300ZZZ号”,其
中四位XXXX为年份,三位ZZZ为顺序号)并填制备案确认书。属地承办部门准予备案后须即时在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爱国卫生模块”录入相关备案信息(特别是备案确认书编号),以免影响其他单位确定备案编号。备案确认书依法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属地承办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上述备案信息。
对依法不予备案的,属地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备案决定及其理由,同时书面告知可在收到不予备案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不予备案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见附件3)。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予备案决定书的文号格式为“温()病媒备否[年份]号”(示例如“温(经)病媒备否[2015]1号”),其中圆括弧处分别填写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鹿城、龙湾、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简称代码“经”、“鹿”、“龙”、“瓯”。
三、其他有关事宜
原温州市卫生局爱卫办要会同温州市卫生监督所及时与属地承办部门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委托办理所涉档案资料的交接,并为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指导与支持。属地承办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承接,明确具体办理机构,依法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并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工作季度报表(见附件2)报送我委。因违法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或未及时录入、公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备案委托移交完成之前,温州市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仍由我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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