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5-12-11
温政办[2015]12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温州市
现行有效
2015-12-11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15]120号
2015年12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及时救助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负责原则,在市、县(市、区)两级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和筹资
(一)基金设立。市本级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我市省、市级医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募集和拨付功能。各县(市、区)分别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本级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募集和拨付功能。
(二)基金筹资。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辖区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流程
(一)救助对象。2014年12月13日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身份明确且有经济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支付流程。
1.救助申报。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对其因紧急救助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支付。省、市级医院对其因紧急救助发生的费用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基金支付。
2.条件审核。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职责分工对应急救助患者身份进行认定,对是否符合支付条件进行审核。
3.资金核报。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每季度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定期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4.资金拨付。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收集同级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5.资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急救欠费后,经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经济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基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可从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红十字会、慈善总(协)会等机构中选择。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为温州市慈善总会,各县(市、区)的基金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本级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资金运行。
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工作职责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2.财政部门要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监管。
3.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情况。
4.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经济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医疗救助基金等民政救济项目的支付情况。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5.公安部门负责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负责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对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项目的支付情况。
6.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及时、有效地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2.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欠费,应尽快设法查明其身份,本机构如无法查明身份,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协助核查,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在患者未出院前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其他日常工作等。
2.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同级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预决算报告。
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
4.定期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民生服务水平。
(三)创新探索,确保长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急需救助的困难患者及时得到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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