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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24

发文字号

温安监管[2015]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温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24

颁发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的通知

温安监管[2015]87号

2015年7月24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产业集聚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逐步推动我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开展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二、监察对象
  纳入此次专项监察执法范围的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三场所两企业一行业”(涉尘加工、有限空间、喷涂作业三种场所,涉氨制冷、船舶修造两类企业和冶金行业)、石英砂、石棉制品、石材加工、木制家具、箱包、制鞋、皮革加工(含制革、合成革)、电镀、电子产品制造、汽车制造。

  三、检查内容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情况。
  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严重危害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现状评价,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根据温安监管[2015]50号文件的要求,依法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并取得《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情况。主要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是否配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投入正常使用;是否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防尘口罩、防毒面具、耳塞(罩)等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且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行动方式
  本次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安监局和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年度行政执法计划组织开展实施。市安监局将适时对各地纳入专项监察执法范围的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明查暗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专项行动是我市安监部门
  开展的首次职业病危害行业专项监察执法工作,各级安监机构要以此为契机,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制定行动实施方案,逐步推进属地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检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监管科室和执法大队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开展专项监察执法检查。
  (二)宣传教育,提高意识。各级安监机构要加强对《职业
  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坚持宣传和教育在先的原则,通过新闻媒体和组织培训,宣传各种典型案例,注重以案说法,切实提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达到震慑违法、宣传教育的目的。
  (三)认真检查,严厉打击。各级安监执法监管人员要严格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认真查找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发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违法行为而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用人单位,要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确保专项监察执法行动落到实处。

  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结束后,请各地于2015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监察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和报表(附件)上报市安监局监察支队。联系人:郑星坎,电话:88968110,邮箱:wzszx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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