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5-04-13
温安监管[2015]5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温州市
现行有效
2015-04-13
浙江省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温安监管[2015]50号
2015年4月13日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安监局,各温央企、省部属企业、市属企业
自我市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以来,全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进展缓慢,各地申报工作开展不平衡。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加快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步伐,进一步摸清全市职业病危害现状,夯实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基础,现就加强全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安监部门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自觉做好职业病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各级安监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申报办法》的规定,全面推动本地、本单位(系统)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规范程序,统一申报手续
(一)申报、受理范围。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原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可从网络下载)确定。
根据《申报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市安监局负责受理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受理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以外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二)申报程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规定的内容,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系统网址www.chinasafety.ac.cn,路径:首页-快速通道-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申报工作流程为:
1、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用人单位在线填写、提交《申报表》;
3、属地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内容进行网上审查备案;
4、用人单位打印经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一并上报属地安监部门。
(三)出具备案回执。安监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附件2),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归入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三、明确时限,及时完成申报
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在规定限期内按相关要求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全申报。
(一)全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三场所两企业一行业”(涉尘加工、有限空间、喷涂作业三种场所,涉氨制冷、船舶修造两类企业和冶金行业)企业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
(二)列入2014年和2105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业中的石英砂、石棉制品、石材加工、木制家具、箱包、制鞋、皮革加工(含制革、合成革)、电镀、电子产品制造、汽车制造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必须在11月底前全部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
(三)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2015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
(四)其他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或注销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强化指导,提高申报质量
各地要充分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全面发动、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并优先抓好化工、电镀、涉尘作业、木制家具、箱包、制鞋、电子产品制造及皮革加工(含制革、合成革)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申报工作。各地要采取集中指导与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宣传发动工作,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排查、辨识、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邀请或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完成申报,确保及时、如实申报。各地要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之前已经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即已录入系统)的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撤回申请或备案,要求重新申报。
五、严格执法,督促应报尽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各地要将申报工作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专项执法,尤其是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业的用人单位。各级安监执法人员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申报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未及时、如实申报或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应报尽报,确保申报工作不留“死角”,促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六、健全档案,夯实监管基础
各地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按照用人单位变更申报情况及时更新内容。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各地每年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核查申报数据是否属实,是否及时变更或注销,确保申报数据真实、有效,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抓好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各项防护措施落实。
七、强化督考,确保目标实现
2015年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要达到60%,并突破3000家。市安监局已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纳入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将开展专项督查指导,定期通报各地申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按期完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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