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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08

发文字号

温安监管[2014]1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温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08

颁发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市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温安监管[2014]147号

2014年12月8日

各在温中央企业、省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我局决定依法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都要依法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原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文件确定,文件请从网络下载查阅。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初次申报
  1.申报流程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各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规定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系统网址www.chinasafety.ac.cn,路径:首页-快速通道-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申报工作流程为:
  (1)用人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注册;
  (2)用人单位在线填写、提交《申报表》;
  (3)市安监局审查备案;
  (4)用人单位打印经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以下材料一并上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5)市安监局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归入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2.申报时限
  在此之前已经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取得《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二)变更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注销申报。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受理机构
  申报受理机构: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地址: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发展大楼北楼506室,联系人:周鉴,电话:88965012。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各有关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完善数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对新旧申报系统进行了衔接,原有的注册用户不用重新注册,原有申报系统中用人单位的有关数据仍保留,但由于新旧系统申报内容存在差别,新申报系统中的数据尚不完整,原有的注册用户应当按照新的《申报表》尽快完善相关数据。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移交之前用人单位已向卫生部门申报的,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善申报数据。
  (三)严格执法。用人单位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或者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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