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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16

发文字号

温安监管[2013]1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温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16

颁发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温安监管[2013]130号

2013年9月16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级功能区安监机构:

  近年来,我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全力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行动,狠抓事故隐患的整改,取得一定成效,保持了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在近期省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回头看”过程中,发现我市部分化工医药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各类事故隐患较多,安全监管缺失。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化工医药企业大多涉及化工过程,量大面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条件相对较差。近期省内已发生多起化工医药企业事故,我们务必要深刻认识加强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抓好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把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落实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要督促化工医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保障安全投入,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二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控措施,严格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形成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彻底治理隐患。

  三、进一步明确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监管要求
  一要在历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化工医药企业进行再调查、再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化工医药企业底数。二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2条、32条规定,依法督促化工医药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三是要将已备案的化工医药企业列入危险化学品领域年度日常执法计划,切实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未经备案的化工医药企业,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实施挂牌督办。

  四、进一步提升化工医药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对化工医药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化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要求进行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进行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工艺企业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1]96号)要求,进行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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