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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10

发文字号

温安监管[2015]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温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10

颁发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温安监管[2015]13号

2015年2月10日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安健[2015]12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贯彻落实《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温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要求,评估全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现状,为进一步推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解决我市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防治突出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二、评估组织
  市安监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评估组,名单见附件1),由市安监局职安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安监局指派1名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协助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方式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用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市安监局根据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用人单位的行业、数量、规模构成比例以及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等情况,制定了《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备选用人单位目标任务分解表》(附件2),请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安监局根据其要求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备选用人单位名单》(附件3)。
  国家安监总局评估组从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提供的300家备选用人单位中选取50家进行资料审查,选取5家进行现场抽查。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国家安监总局评估组对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确定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四、评估材料准备
  (一)已划转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安监局提供2014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
  (二)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安监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附件4);
  2.《主要负责人名单》(附件5)、《在职证明》(附件6,下同)、安监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附件7)、《在职证明》、安监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附件8)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5.近三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相关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的相关材料,以及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审查或者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
  6.近三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附件9),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劳动者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
  7.2014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近两年内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劳动者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
  9.《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与警示标识情况汇总表》(附件10),以及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照片的复印件资料;
  10.2014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三)接受现场检查的用人单位须当场提供下列材料:
  1.上述集中资料审查要求提供的10项材料;
  2.《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附件11);
  3.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市局评估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中,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项目所占的比率。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与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监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评估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2月至3月)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安监局按照附件2的要求,确定辖区备选用人单位名单(包含大、中、小型企业,企业分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督促、指导辖区备选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准备评估所需材料,并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备选用人单位名单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市安监局职安处,联系人:周鉴,联系电话:88965012,电子邮箱:22309349@qq.com。市局评估组将对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实施阶段(2015年4月至8月)
  市局评估组配合国家安监总局、省局评估组前往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国家安监总局、省局评估组从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安监局提供的300家备选用人单位中抽选50家进行资料审查,并于评估实施前10个工作日将抽中的用人单位名单反馈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接到省安监局反馈后将及时通知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安监局。接受现场抽查的5家用人单位名单,在材料审查工作结束后确定。
  (三)总结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
  国家安监总局评估组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确定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评估结果。市安监局完成我市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并对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进行通报。

  七、相关要求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是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市安监局2015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重点工作,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安监局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如实提供评估材料,协助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市安监局做好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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