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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26

发文字号

温安监管[201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温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26

颁发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温安监管[2015]6号

2015年1月26日

各县(市、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规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安监总局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0号)中对这项工作也有明确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切实做好《规范》的宣传工作,并及时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

  二、制定措施,加强指导。各地要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等工作,对照《规范》要求,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与档案材料,设置、维护好警示标识。

  三、严格执法,确保落实。各地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
  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按期完成《温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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