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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27

发文字号

温安监管[2015]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温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27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浙江省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温安监管[2015]88号

2015年7月27日

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安监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市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各地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局部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为贯彻落实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安健[2015]93号)要求,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要深刻认识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立即行动起来,将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本地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狠抓责任落实,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加强指导,督促落实
  各地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查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一)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2.日最高气温37℃-40℃,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
  3.日最高气温35℃-37℃一般高温天气,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25℃)
  (二)用人单位要落实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1.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2.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工间休息场所,设置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配备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等设施,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3.制定防暑降温应急预案,根据从事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
  (三)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之规定。
  2.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防暑降温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夏季高温作业的特点,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执行、各项措施落实和高温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有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和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督促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做好职业性中暑诊断和鉴定相关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防暑降温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请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安监部门将本地有关部门防暑降温工作总结(纸质稿和电子稿),于2015年10月10日前报送至市安监局职安处,地址: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发展大楼北楼606室,联系人:周鉴,联系电话:88965012,电子邮箱:wzsajjza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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