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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渡期间处理保健食品违法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6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过渡期间处理保健食品违法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26日

各区、县级市局,稽查分局,机关各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尚未到位,为保障在机构改革过渡期内保健食品稽查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局、省局和广东省编办有关要求,对于6月1日后(本意见中所称日期的前后均包含本日)新发现的涉及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违法行为结束时间为5月31日以前的,可适用《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理,且适用该法立案调查,但暂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实施后,衡量新旧二法的处罚轻重尺度,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处理。遇特殊情况要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二、违法行为在6月1日后发生,并延续至《条例》实施前的,可适用《食品安全法》,且适用该法立案调查。如无法适用《食品安全法》,可以考虑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在《条例》实施后,衡量新旧法的处罚轻重尺度,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遇特殊情况要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请及时与市局法规处、稽查处会商决定。

  三、各单位务必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运用法律条款处理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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