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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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广东省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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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 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意义】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规范我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第二条【补助范围】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指经济基础较好、有补助能力)应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部、部分或指定的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成员予以集体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从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支配收益中安排集体补助资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集体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实际,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补助上限范围内确定。鼓励将补助金额与本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挂钩,多缴多补。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集体补助替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当年集体补助和社会捐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对应年度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补助(或社会捐助)金额已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对应年度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的,对应年度不再进行社会捐助(或集体补助)。
第五条【补助方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要求的方式开展集体补助。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的年限,逐年给予集体补助。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个人已缴费但未给予集体补助的缴费年限(包含正常缴费、补缴、趸缴、一次性缴费等缴费业务缴费的年限),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实际缴费年限,补助标准不超过对应年当地最高个人缴费标准。其中,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获得集体补助后,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集体补助计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首次领取待遇时的计发系数确定,不补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差额。
已给予集体补助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补助。
第六条【补助流程】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流程开展集体补助。
(一)制定方案。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并结合实际,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补助方案(见附件样式)。补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流程等,补助方案须通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补助方案进行业务指导。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需变更补助方案的,应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补助方案进行业务指导。
(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补助的办理流程。
1、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村(居)集体补助方案确定拟补助的对象、补助时段、补助金额。补助对象应已完成拟补助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次补助对象及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提出申请。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集体补助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本村集体补助方案、书面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集体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标准。相关材料应加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集体补助申办申请期间,申请补助对象出现死亡、出国(境)丧失国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撤回相关人员的补助申请。
3、核对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确定补助对象有关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通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划拨补助款项。
4、缴款。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将补助款项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凭证资料。
5、社保记账。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款明细信息核对无误后,将补助金额记入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计息。
6、信息反馈。社保经办机构把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情况告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告知补助对象。
7、退费。集体补助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后,出现对实际已死亡人员进行补助、重复缴费等特殊原因须退回补助款项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后,按多收、错收社保费有关规定退回多收、错收款项。
(三)集体补助每年申请办理。不提出申请的年度则为不实施补助的年度。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在下一年度可继续正常实施集体补助。没有实施集体补助的年度可申请补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补办申请报告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补助方案(样式)
2.××年××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表(样式)
附件1: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集体补助方案(样式)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为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 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的通知》(文号:××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纳入本方案适用范围
(一)属于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已参加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个人缴费义务;
(三)其它条件。
1.
2.
3.
……
第三条 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确定,并进行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加入本方案(以下称补助对象)。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退出本方案。
(一)不再属于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三)其他条件。
1.
2.
3.
……
退出补助方案的,应告知本人并在本村(居)公布。
第四条 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完成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以下标准享受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对应年度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
每年补助标准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变化,结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状况变化,适时变更。
第五条 集体补助资金来源
由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支配收益。资金来源渠道不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第六条 补助程序
对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标准(含往前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天,无异议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金和名单、补助标准。
未通过公示的拟补助对象,不纳入当年补助对象范围。
第七条 参加本方案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集体补助的基本情况;
2.
3.
……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配合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变动情况。
第八条 集体补助的中止和恢复
集体经济组织出现可支配收益变化等特殊情况无法进行集体补助时,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确定,可以中止集体补助。
再次具备补助条件后,恢复实施集体补助。暂停集体补助的年度可申请补办。
第九条 集体补助归属
集体补助全部计入补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权益归属补助对象个人。补助对象户籍转移的,已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集体补助,按国家规定转移。
第十条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变化,以及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情况,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变更或终止本方案。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补助对象对集体补助存在异议的,按本村有关争议、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村(居)集体。
附件2:
××年××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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