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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风店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5-05-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即墨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7

颁发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移风店镇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移风店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15年5月27日

各村庄、管区: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将此方案宣传到本村庄的全体村民,并遵照执行。

  即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农产品定点经营
  1、农产品经营者必须到经市场监管(工商)、商务部门批准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商场、超市和经镇级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的摊点群、早夜市进行交易。对在定点经营场所之外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游商浮贩,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取缔。
  2、农产品经营者要亮证经营。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或食药监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备案证。
  3、经营者要保证食用农产品经营存放环境安全、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二、实行农产品经营登记备案制度
  4、符合办理营业执照条件的,必须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守法诚信经营。不符合办理营业执照条件的,要到食药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食药监管部门给获准的经营者统一制发备案证。
  5、无营业执照或备案证的,禁止在任何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6、所有批发商、零售商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及农户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随货附带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方可上市交易。
  7、各定点经营场所主办方(管理方)要加强对入市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管理,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和退出、索证索票等制度,用协议约束等方式监督管理入市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禁止无产地证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入市经营。
  8、批发市场主办方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设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配备与检测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检测人员,对入市农产品进行抽检,建立检测记录,及时公示检测信息。
  9、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食用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0、经营者一律不得销售下列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实行一票通,建立追溯机制
  11、所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购销全部使用一票通。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必须填写一票通,一联交供货者,一联留存;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必须向购买者开具一票通,一联交购买者,一联留存。
  12、购买者要主动索要并妥善保管一票通。购买者因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时,须提供一票通。

  五、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监管,建立产地准出制度
  13、食用农产品种植者、养殖者、初加工者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要求,守法诚信生产、初加工,安全使用国家允许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休药期等制度,决不购买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决不从流动商贩等非法渠道购买和使用农业投入品。
  14、食用农产品上市前,各生产及初加工单位和农户要主动到有关部门报检,检验(检疫)合格后领取合格证明;同时,自觉到所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具产地证明,以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15、各村庄和各食用农产品生产及初加工单位(含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对本集体范围内各农户个体的管理,引导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及初加工,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16、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守法诚信,严格落实经营点资质审核和高毒农药购买人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生产及初加工单位销售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
  17、对于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的不法分子、无证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的不法商贩及流动商贩,农业、畜牧、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从严进行打击和惩处。

  六、消费者选购食用农产品要主动索取票证
  18、消费者到定点经营场所采购食用农产品,须现场查验经营者证照、随货附带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索取一票通。
  19、学校、医院、企业等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企业、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到农产品产地或定点经营场所采购农产品,须索取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按照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采购记录。

  七、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20、广大消费者对下列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要积极进行举报,市政府将按照《即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流入食用农产品领域的;
  (2)无证生产、销售农业投入品的;
  (3)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加工中使用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农产品初加工、经营(含配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食品添加剂的;
  (5)无营业执照或备案证经营(含配送)食用农产品的;
  (6)批发市场和食品流通企业未设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未对入市农产品进行抽检并及时公示检测信息的;
  (7)其他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

  各相关单位举报电话:
  市直通联办:83512345
  市食药监管局:12331
  市农业局:88513675
  市林业局:85559795
  市畜牧兽医局:88553520
  市海洋与渔业局:89063355
  市城管执法局:88553035
  市市场监管局:12315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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