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即政办发[2015]31号
2015年5月8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即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即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在即墨市辖区内发生、发现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 即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和相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包括食药监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公安局、卫生局、质监局等食安委成员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市食安办负责做好有奖举报的统筹协调和备案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各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等工作,并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资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核查
第四条 市食安办和各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以来访等方式举报食品安全线索,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各执法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级或者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接报后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各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和水产品养殖环节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畜牧兽医部门受理畜禽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等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卫生部门受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质监部门受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等影响食品安全相关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其他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受理相应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对于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或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案件,由市食安办统一协调处理。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举报内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非法使用或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注入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和“黑窝点”;
(八)未经行政许可,无证销售食品的商店、超市或无证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馆;
(九)违反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私屠滥宰的;
(十)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
(十一)非法经营餐具集中消毒场所的;
(十二)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要获得相应的奖励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即墨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包括生产经营地址、产品、时间等);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举报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
第九条 食品安全举报遇到下列情况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三)对同一案件在同级和上级重复举报或在同级多个部门重复举报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四)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属消费者自身投诉或申诉案件的;
(六)与食品本身质量或安全无关,主要涉及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等的举报;
(七)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00元线索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经立案查处,并形成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除按第十一条奖励外,再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犯罪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本条(二)款规定奖励额度的100%发给奖励;
二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够协助现场调查,按本条(二)款规定奖励额度的70%发给奖励;
三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但未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按本条(二)款规定奖励额度的50%发给奖励。
(二)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照案件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确定:
1.罚没收入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2.罚没收入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
3.罚没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奖励2000元;
4.罚没收入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奖励3000元;
5.罚没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可以突破上述限额。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等级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者,提交市食安办进行研究认定。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四条 举报人获得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的,由监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获得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的,待所举报的案件完全结案后,由监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五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0日内,到监管部门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各监管部门在完成线索奖励和实际罚没收入奖励后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食安办备案。
第十六条 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处理的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奖励保障及监督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各执法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市食安办审核意见和各执法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食安办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各执法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应制定举报案件受理、移交、核查、奖励审核、奖金发放等配套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8日起施行。
附件1:即墨市食品安全举报线索奖励审批表(略)
附件2:即墨市食品安全举报形成实际执行罚没收入奖励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