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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即墨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27

颁发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移风店镇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关于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5月27日

各管区、村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2015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即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即政办字[2015]28号),移风店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暂行意见》《关于在全市流通环节实施食品“一票通”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原则及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一票通”制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及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产地证明。农产品产地证明应能够表明该批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经营者,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以下材料可作为产地证明:
  1.镇级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
  2.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质量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
  3.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出具的产地证明;
  4.包装的农产品,标识上已标注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
  5.购进农产品时自己填写或供货者开具的一票通;
  ⒍其他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或生产经营者,并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的证明。
  (二)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下材料可作为质量安全证明:
  1.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同一批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
  3.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质量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
  ⒋一年内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对同一生产者种植、养殖的同一品种的农产品监督抽验合格报告。
  ⒌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⒍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
  ⒎配备快检设备和人员并出具的快检合格证明。
  (三)我镇行政辖区内的生产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必须提供《产地证明》和《自检证明》。已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地区,其规定范围内的农产品必须提供相应的农产品准出证明。
  (四)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应当提供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不能提供产地证明的须携带身份证明和所销售产品到市场开办者登记核实,并且应当在市场开办者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的专用区域内经营,或在摊位上挂牌明示。

  二、关于“一票通”制度
  “一票通”是指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经销商的销货凭证、销售台账与零售商的进货凭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三者合一”为两联式固定格式和内容的关联使用的票据。实施“一票通”,食品经销商只需填写一次“一票通”票据,不需要再填写销售凭证和登记销货台账;食品零售商只需在进货时,要求经销商提供“一票通”票据,零售商核对票物一致后,“一票通”票据既作进货凭证又作进货台账,不必再单独登记进货台账。“一票通”由市场主办方(管理方)负责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印制、发放和指导使用。
  (一)实施对象
  ⒈我镇辖区内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内的入场经营者、食品经销商;
  ⒉我镇辖区内所有的商场超市、食品店、经规划批准并公示的摊点群内食品摊贩。
  ⒊进入我镇从事食品批发业务(配送、送货)的所有经销商。
  (二)票据格式和内容
  ⒈“一票通”采用“一式二联、整本印刷”的方式,封面为“青岛市农产品经营一票通”(见附件),票据第一联印刷成黑色字体,第二联印刷成绿色字体。凭证第一联由经销商留存作为销货台账使用,第二联由零售商留存作为进货台账使用。
  ⒉票据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生产商或产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经销商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购货者名称、联系电话、开票人、进(销)货日前等内容。
  同时载明“以上食品均已履行进货检查验收法定程序,索验票证齐全”等承诺内容。
  (三)票据使用和保管
  ⒈经销商填制“一票通”票据时,应以“本”为单位填写(即每本为一个经销商,每本封面必须填写经销商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加盖经销商的印章,由经销商保存)。经销商销货时,应填写“一票通”票据,并将第二联撕下给购货者,由购货者统一装订或粘贴保存,作为购货者的进货台账和进货票据。
  ⒉经销商必须完整填写“一票通”票据内容,不得空格漏填,并由经销商、购货者双方签字确认,确保可追溯性。食用农产品经销商对“保质期”一栏可填也可不填。
  ⒊购货者采购食品时,必须要求经销商提供“一票通”票据。
  ⒋鼓励有条件的经销商和零售商可开展电子化台账管理,但电子台账设置必须和“一票通”书式内容相一致。
  ⒌“一票通”票据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时间安排
  今年5月底前在全镇实施“一票通”制度。

  附件:

  青岛市农产品经营一票通(样本)  经销商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存根联

  青岛市农产品经营一票通(食品经销商销货凭证)

  供货者(签名或盖章): ; 购货者(签名或盖章): 电话:

  序号   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生产商或产地   生产日期   保质期
  1                
  2                
  3                
  4                
  5                
  6                
  7                
  合计金额(大写):
  经销商:XXX ;地址:XXX ;电话:XXXXXXXXXXX 开票人:   销货日期:   注:以上食品均已履行进货检查验收法定程序,索验票证齐全(此联由批发单位直接用于批发台账资料留存)。


  客户联

  青岛市农产品经营一票通(食品零售商进货凭证)

  供货者(签名或盖章): ; 购货者(签名或盖章): 电话:

  序号   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生产商或产地   生产日期   保质期
  1                
  2                
  3                
  4                
  5                
  6                
  7                
  合计金额(大写):
  经销商:XXX ;地址:XXX ;电话:XXXXXXXXXXX 开票人: 购货日期:   注:以上食品均已履行进货检查验收法定程序,索验票证齐全(此联交于零售单位作为进货台账资料收集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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