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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第四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21

发文字号

穗价[2013]2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21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第四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穗价[2013]242号

2013年11月21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第四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3]2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第四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3]246号 2013年11月7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药品差别定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01号)、《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专家评审论证,公开征询社会意见及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等程序,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第四批差别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现予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附件)为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同通用名称同剂型未列的规格,标注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本通知公布的价格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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