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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26

发文字号

穗价[2014]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6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穗价[2014]57号

2014年3月26日

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4]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4]55号 2014年3月17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依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附件中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省差别定价的同种药品补充规格的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

  二、附件2为个别退出政府定价目录或已无效的药品价格,此次一并废止。

  三、当药品市场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文公布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违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五、本文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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