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山县查处取缔餐饮无证经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1-08-17
盐政字[2011]4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沧州市
现行有效
2011-08-17
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民政府
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山县查处取缔餐饮无证经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盐政字[2011]49号
2011年8月1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盐山县查处取缔餐饮无证经营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山县查处取缔餐饮无证经营专项行动方案
为有效制止餐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餐饮服务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开展查处取缔餐饮无证经营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任务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餐饮无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理各种无证经营行为,规范餐饮市场经营秩序。坚决依法取缔餐饮无证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经营户尽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行餐饮摊贩备案制度,规范餐饮摊贩的经营行为;推动查处取缔餐饮无证经营行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遏制餐饮无证经营行为。
二、整治时间及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8月15日)。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印制发放《关于依法整治无证经营餐饮行为的公告》,发放张贴到所有乡镇、村、居委会及餐饮服务提供者门店;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部署整治任务;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加大报道力度,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和无证无照经营危害性,形成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摸底登记阶段(8月16日-8月31日)。采取村(居委会)报乡(镇)、乡(镇)报县等多种方式,做好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的摸底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摸清无证无照经营户的姓名、地点、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建立台帐。对主动到监管部门登记的无证经营户要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对于不主动进行登记而被他人举报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给予警告,仍不配合工作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11月30日)。对所有无证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处理,凡是具备办证条件或经过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积极帮助整改提高,引导申办许可证;凡是暂时不能达到许可条件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什么时候达到条件,并自愿申请办证,再依法定条件进行许可;凡是因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隐患较大的,坚决予以取缔,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整治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监管档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餐饮无证经营实行长效监管。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整治情况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治范围
(一)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超出批准经营范围或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等违规行为。
(四)尚未设定许可的小餐饮摊贩未进行备案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
四、责任分工
县政府总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吊销、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对疏导规范街巷的餐饮摊贩依法予以规范,在没有设定许可前,要求必须到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已取得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5日内通报工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5日内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行为的现场控制,并对暴力抗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配合食药监、工商等相关执法部门对从事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5日内分别通报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环卫部门):负责进一步确定疏导街巷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缔疏导规范街巷以外餐饮摊贩经营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具备收运资质的人员收运的违法行为。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工作。
供水部门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供水服务,在接到餐饮监管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断水。
供电部门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供电服务,在接到餐饮监管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电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断电。
电信部门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在接到餐饮监管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止互联网接入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切断互联网接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餐饮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查处取缔餐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查处取缔餐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药监局,主任由县食药监局分管餐饮的副局长担任,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日常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查处取缔餐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做到一个不丢,一个不漏,按照省里确定的“五个一批”,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取缔的取缔,要按照“要抓人、要赃物、要设备、要重罚”的原则,让其彻底丧失再生产能力,确保餐饮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抓实抓好。
(三)强化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责任分工,形成查处取缔餐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餐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餐饮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形成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法治意识,营造有利于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社会氛围。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按照国务院食安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要求,认真组织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伦理道德教育,增强餐饮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有效防范违背职业伦理行为的发生,促使其自觉接受监督和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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