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客服电话

400-9696-311
医药数据查询

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7

发文字号

盐政字[2009]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沧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01

颁发部门

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政字[2009]83号

2009年12月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广大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所缓解,运行基本平稳。按照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对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0年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和“确保基金安全”为目的;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为主要手段;以强化监督、科学控制为保障措施;提高效率、堵塞漏洞、稳妥创新,使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目标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组织引导,使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达到100%,覆盖人口以县为单位达92%以上。
  2、巩固与发展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水平、医疗条件和服务能力,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利用补偿方案,积极引导农民就医,合理分流病人,优化医疗环境,提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全县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3、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民就医环境。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医疗条件,加大政府投入,完成好国家投资项目。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业务考核,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让农民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
  坚持“方便就医、保证就诊、补偿有据、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原则,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科学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努力降低农民医药经济负担。

  二、指导原则
  (一)筹资原则:实行个人筹资、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二)基金分配与补偿原则:本着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的原则;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特殊重大慢病大额门诊和正常产住院分娩为辅,兼顾一般门诊治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基金管理与监督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统筹统管、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随时审核,即时报免、定期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三、组织与管理
  (一) 行政管理机构。
  成立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总体规划和计划,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基金筹集、使用及管理工作;
  (3)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年度考核、总结、奖惩等工作;
  (4)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传递、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6)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职责
  (1)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2)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3)监督五保户、特困人口参合资金的落实情况;
  (4)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5)查处群众举报和投诉;
  (6)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违规、违纪情况。
  (二)业务管理机构
  成立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工资及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职责
  (1)执行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4)转诊审批,审查报销医药费;
  (5)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总结、评估、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并随时向管理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6)按照标准审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7)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审核、发放、人员建档和资料管理;
  (8)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9)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帐目,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预决算;
  (10)对群众举报案件进行调查。
  2、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职责
  (1)制定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基金筹集工作;
  (3)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总结、信息收集;
  (4)负责本辖区参合农民的信息录入和信息管理工作;
  (5)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审核、发放、人员建档和资料管理。
  (三)目标责任单位
  1、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成立专门宣传小组,制定宣传方案,利用会议、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将合作医疗的意义、举办形式、好处宣传到位,使广大农民自愿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责农民个人参合费的收缴工作,并完成参合人员的资料、信息统计、录入、汇总上报工作。
  2、卫生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各种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各部门工作。
  3、财政局负责落实安排省、市、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提供必需的启动资金和日常工作经费。
  4、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经办机构的编制与人员调配。
  5、民政局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工作,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口、五保户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6、广播电视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开设专题栏目,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报道、字幕等多种形式,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7、审计局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制定相应的监督、审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转。
  8、药监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流通、供应、管理,加强农村药品的监管。
  9、物价局负责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加强监督和管理。
  10、县残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帮助农村残疾人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残疾人在参加合作医疗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1、农林局、教育局、计生局等相关部门都要发挥自已职能,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基础上,要加强对诊疗项目、用药范围、费用审核、补偿金支付、转诊等方面的管理,努力降低药品、诊疗服务价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乡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微机联网,使用专门软件,专人负责,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参加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一)参加对象:凡不享受公费劳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我县在册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权利
  1、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比例,享受一定的医药费用补偿;
  2、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3、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三)义务:遵守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按规定时限如数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期限1年,中途不能参加或退出。

  五、运行形式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县为单位统筹,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二)门诊费用实行从家庭帐户中直接报免和按方案确定的补偿比、封顶线补偿,住院实行按定点医院级别确定起付点,按比例报销,封顶补偿的管理办法;特殊重大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也按确定的起付点,按比例报销,封顶补偿的管理办法;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采用定额补偿办法。
  (三)参加商业保险的农民,也可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六、基金筹集
  (一)筹资渠道
  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农民个人筹资20元,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补助60元,省、市、县三级地方财政每人共补助60元。
  (二)筹资方式
  1、个人交费部分,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按户筹集,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收款凭证。筹集后以乡镇为单位交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
  2、农村五保户、特困人口由县民政局负责统计并全额资助参加。
  3、县残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帮助农村残疾人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七、基金预算分配与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家庭帐户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基金收入
  我县农村人口约38万, 如果2010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为35万,按农民每人缴纳20元,中央每人补助60元,省、市、县每人共补助60元,共计140元计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为4900万元。
  (二)基金分配
  为实现大病统筹、互助共济精神,缓解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的问题,依照“重点补偿大病、兼顾门诊费用”的原则,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为4900万元,门诊统筹基金875万元,大病统筹基金4025万元。
  (三)补偿方案
  1、2010年不再提取家庭帐户基金,家庭账户基金2009没有用完的2010年12月20日前必须用完。
  2、个人缴纳的20元和各级财政补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120元,共计140元,统筹使用,主要用于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特殊重大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和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费用补偿。
  (1)参合农民住院时,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点和补偿比进行报免。在乡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点为100元,补偿比例为80%;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点为300元,补偿比例为70%;在市级医院住院起付点为1500元,补偿比例为60%,在省级及省以上医院起付点为2500元,补偿比为45%。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但新生儿父母当年已经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新生儿当年不再缴纳个人参合费用,也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也不追加相应的补助资金。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每次都扣除起付点费用,患恶性肿瘤患者同一年度在同一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点。每位参合农民同一年度补偿封顶线为40000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门诊统筹补偿、特殊重大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和住院二次补偿)。
  (2)参合农民因病在本乡(镇)辖区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享受门诊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是30%,封顶线是4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用。
  (3)特殊重大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方案,选择10种慢性病,慢性病病人所发生的大额门诊费用,起付点为200元,补偿比例为45%,封顶线为1000元,于年底补偿一次。慢性病病种为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器管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障碍)、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肾病综合症。对其中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等三种特殊病种,应比照住院病人给予补偿并执行年度累计最高封顶线,年底补偿一次。
  (4)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采用定额补偿办法,每例补偿金额100元。因疾病不能正常产而进行剖宫产的按疾病住院进行补偿,非疾病原因而剖宫产治疗的不予补偿。
  3、年底前,大病统筹基金结余超过15%或历年大病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
  (四) 补偿办法
  1、补偿范围
  (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诊疗费用,除《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规定的不予补偿和限价补偿的项目外,均依据《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试行)》按标准予以补偿。
  (2)药品报销范围。乡村医生按照《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执行;其他医疗机构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的药品,按照各地制定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比补偿,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的药品,补偿比降低10个百分点。
  2、不予补偿范围
  (1)在县内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门诊就医或住院;自请医生会诊、手术发生的医药费用。
  (2)到县外住院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没有电脑打印的清单和收费票据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各种原因引起的各种外伤、意外伤害、各种中毒、自杀自残、戒毒、戒烟、健美美容、减肥、增高、非功能性整容、假肢、义眼、假牙、视力矫正、康复治疗、计划生育手术、计划外生育、性功能障碍、男女不孕不育症诊治、医疗事故、违法犯罪、等所致疾病导致的医药费用。
  (4)自购药品、出院带药、《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物费用。
  (5)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具,各种医疗器械的购买费用及各种医用内置物、血液及血制品发生的费用。
  (6)各种预防保健、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
  具体补偿范围依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执行。
  (五)参加者的就医及转诊规定
  1、门诊就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可在本乡镇辖区内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
  2、县内住院。患者因病需住院,可在全县乡镇及以上定点医院中自由选择。住院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办理住院手续,孕产妇住院分娩需带生育证,方可享受报销。定点医院当天把住院患者基本情况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农民因病需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首先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住院时持《医疗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办理入院手续。孕产妇住院分娩还需带《生育证》方可享受补偿。
  4、省级及省以上住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因病需到省级及省以上住院治疗的,必须在非营利性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并且该医院必须有微机收费系统,可以提供电脑打印的医药费用清单和正式收费票据,否则不予报销。
  5、患有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器管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障碍)、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肾病综合症的慢性病病人,经专家会诊证实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县内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正式收费票据、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于规定时间内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补偿。
  5、转诊规定。确因病情需要或因本县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水平限制需转县外治疗的患者,经县级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和主管副院长签署转院意见,并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批准,方可办理转诊,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用。急(危、重)症患者或外地务工人员可先就诊,住院5日内必须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登记,否则不予报销。
  (六)报销程序
  1、家庭账户及门诊统筹报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就医时,由本乡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规定直接报销。
  乡村医生每月20日将报销情况汇总报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即报处审核后,连同本院门诊报销情况录入微机,次月1日月结后一并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后于次月20日前拨付补偿基金,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2、住院报销:县内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痊愈出院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村委会证明、患者户口本复印件、全额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明细总清单和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定点医院即时报销;孕产妇住院分娩出院时,还须带生育证方可享受报销。
  定点医院负责对报销项目进行审核,每月1日将上月报销情况汇总,连同病历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0日前将定点医院垫付资金拨付给定点医院,因定点医院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负担。
  省级及省以上住院出院后,15日内持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转诊审批表、村委会证明、全额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总清单(加盖专用章)、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和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报销。住院分娩的还需带生育证,方可享受报销。
  3、对加入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需要到保险部门理赔而需要收费票据原件的,必须持商业保险单及复印件在定点医院补偿,省级及省以上住院的由县合管中心补偿,定点医院和县合管中心可将收费票据复印件存档。
  4、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患者的住院信息及发生费用情况,当日网上直报县合管中心,如两个工作日内未将患者的住院信息在网上直报的,应书面写明原因,报县合管中心审批,经查确属特殊情况,经县合管中心批准后,月末予以拨付补偿金,否则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5、各定点医院应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按上季度住院补偿总费用的5%标准提取责任金上交县合管中心。一年内定点医院严格遵守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的,年终一次返还;如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责任金中扣除。

  八、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盐山县支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管帐不管钱,实现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补偿医药费用,报财政部门复核后,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中国建设银行盐山县支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帐户。
  (二)监督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工作,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会同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实施。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实行民主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依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科目,日清月结、每月报表,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年底编制预决算表,分别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
  3、坚持公示制度,将基金的收缴使用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定期公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每季度公布一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通过政务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村委会将此项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乡镇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在院务公开栏中每月公布一次,定点村卫生室将本村参合农民住院报销情况每月公示一次,以保证农民知情权、参与监督的权利。
  4、县审计部门要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
  5、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不定期抽样审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分析评估,从处方、病历、收费单据、报销手续等全面审核。
  (三)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依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管中心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考评审定,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2、辖区内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参合者的利益。
  3、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格掌握医疗原则,认真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要达到95%以上,目录内诊疗费用要达到总诊疗费用的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目录内诊疗费用要达到总诊疗费用的85%。大型辅助检查阳性率要达到75%以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及诊疗项目使用率要达到80%以上,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禁开大处方和不必要的贵重药品,以及做不必要的辅助检查,降低医疗费用,以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负担。合管中心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对达不到目录内药品使用率和目录内诊疗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应享受的报销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4、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开药品价格和各种医疗收费标准,严禁多收费、乱收费现象发生。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统一复式专用处方、专用票据、表册,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汇总报表工作,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召开有患者、家属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经常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听取各方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7、严明奖惩。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定点医疗机构制定措施,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负担,维护参合农民利益。每年次均住院费用,以各定点医疗机构2009年的次均住院费用为基数进行测算,每年增长最高不得超过6%。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超过6%(含6%)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超过部分的10%,超过10%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超过部分的50%,情节严重的临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
  9、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参合孕产妇的剖宫产指征,剖宫产率较上一年度不能增加,高于上年度的,超出部分住院总费用的10%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10、县内及市级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按标准做好参合患者住院费用补偿工作,应予补偿不予补偿的,县合管中心责令定点医院予以补报。对不应补偿却给予补偿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11、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实行一日清单制度,合管中心将组织人员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一日清单制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四)信息管理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县内各定点医院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县内各定点医院将参合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补偿情况传输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县内各定点医院实行24小时动态管理。

  九、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政府行为,把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当作“民心工程”、“一把手工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广泛深入宣传
  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在全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自愿、积极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部门协调联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部门要协调联动、通力协作,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发动乡、村两级干部深入农户,引导动员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完成好辖区内农户缴纳资金的收缴工作;卫生部门要当好参谋,探索更加适宜的模式,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从政策上、经济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支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监督管理
  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要定期分析、研究、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同时向县政府汇报工作;经办机构认真落实《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制度、报免程序、医疗收费标准、药品价格、补偿比例等向社会公开,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自觉接受县人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全县上下努力,确保基金筹集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规范运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

  十、本实施方案由盐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方案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ND>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