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客服电话

400-9696-311
医药数据查询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第一批《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0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1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0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第一批《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版)》(试行)的通知

青价费[2015]7号

2015年3月10日

各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鲁价格二发[2012]6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版)》(试行)(以下简称《医疗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第一批《医疗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确定,价格水平与省定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进行了衔接,包含综合类49项、中医类327项、实验室诊断类907项、手术类3832项。
  2005年版《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中,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已包含在《医疗价格》中的,原项目及价格在本通知正式实施后停止执行;《医疗价格》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可继续执行。

  二、《医疗价格》所列价格为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费的最高标准。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价格》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价格标准、计价单位和计价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收费。
  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4]66号)文件执行。

  三、做好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衔接
  (一)在我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范围内的二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医疗价格》二级医院收费标准执行;没有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执行现行政策。
  (二)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的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具体办法出台之前,仍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青岛市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费[2003]180号)和《关于制定医疗机构新建特需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6]8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中涉及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同步调整。

  五、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价格对接、报销联网工作,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监制单位等内容。

  六、此次涉及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新旧对接,对接时间截止到3月31日。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END>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