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境内外已有全化学合成法制备的同品种上市的,境外已上市的仿制药参照化学药品5.2类申报,境内申请人生产的药品参照化学药品3类(仅境外有全化学合成法制备的同品种上市)、4类(境内已有全化学合成法制备的同品种上市)申报。 上述药品申报时无需发布参比制剂,但申请人应选择具有完整安全有效性数据的原研药品作为研究用的对照药品。 经审评符合仿制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性要求的,可批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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