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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5112
进行中(尚未招募)
KY2液体硬胶囊
化药
KY2液体硬胶囊
2025-12-23
CXHL2500387
DHX33阳性的晚期实体肿瘤
KY2口服液体胶囊的一期临床试验
KY2口服液体胶囊的一期临床试验
518122
剂量递增阶段(Ia) 主要研究目的: 评估KY2液体硬胶囊在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剂量限制性毒性。 确定KY2液体硬胶囊治疗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最大耐受剂量/最大给药剂量和扩展期推荐剂量。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KY2液体硬胶囊在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评估KY2液体硬胶囊在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剂量扩展阶段(Ib) 主要研究目的: 评估KY2液体硬胶囊在DHX33阳性的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抗肿瘤活性。 确定KY2液体硬胶囊在DHX33阳性的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II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KY2液体硬胶囊在DHX33阳性的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PK特征。 探索性目的(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研究均适用): 探索KY2液体硬胶囊的暴露量/剂量与安全性以及临床疗效之间的关系。 探索KY2液体硬胶囊的药效动力学(Pharmacodynamics,PD)特征。
单臂试验
Ⅰ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08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1.经研究者评估以下三点并认为适合参与本研究:a)充分理解本研究的要求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b)能够遵守本研究的用药要求以及所有与研究相关的程序和评估;c)不被视为潜在的不可靠和/或不合作。;2.2.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体力状况评分(附录1):Ia期:0~1分;Ib期:0~2分。;3.3.Ia期符合以下条件: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结肠癌、肝癌(Child-Pugh评分≤7分,附录5)、黑色素瘤、胃癌、非小细胞肺癌、子宫内膜癌、前列腺癌、三阴乳腺癌和胆管癌等,且经标准治疗失败(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不能耐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或无条件接受标准治疗方案;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1.1标准)(附录2)具有可测量病灶,对既往接受治疗方案的线数没有限制。;4.4.Ib期符合以下条件: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并具有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确定的可测量病灶,且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经影像学检查确认或具有临床证据的疾病进展,患者的肿瘤标本经检测确认为DHX33蛋白表达阳性。具体入选标准待确定肿瘤类型后进行方案修订。;5.5.患者已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中恢复(脱发、≤2级疲劳、≤2级周围感觉神经疾病或研究者认为无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根据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NCI CTCAE)V5.0,毒性反应已缓解至CTCAE≤1级或入组标准规定的基线水平。;6.6.患者在筛选时具备足够的重要脏器功能(要求筛查前14天内未曾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或人体白蛋白制剂),具体定义如下: a)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1.5 × 109/L;血小板计数(Platelet,PLT)≥90 × 109/L;血红蛋白含量(Hemoglobin,HGB)≥100 g/L; b)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otal bilirubin,TBIL)≤1.5 ×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value,ULN),吉尔伯特综合征(Gilbert's disease)患者的TBIL≤3 × 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partate transferase,AST)≤3 × ULN,肝癌或存在肝转移患者的ALT或AST≤5 × ULN; c)肾功能:根据Cockcroft-Gault方法(附录3)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eatinine clearance rate,CCr)>50 mL/min; d)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1.5 × ULN(或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指标在治疗范围内)。;7.7.预期生存时间≥12周。;8.8. 育龄期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从筛查期间的第一次阴性妊娠试验开始,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3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定义为性成熟并且有生物学潜在生育能力。;
请登录查看1.1.在KY2液体硬胶囊首次给药之前: a)4周内患者接受过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任何试验性药物或医疗器械等(其中,5-氟尿嘧啶类化疗药物为治疗后2周内,非细胞毒性小分子靶向药物为治疗后2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b)12周内接受过细胞治疗者。;2.2.需要治疗的重度或无法控制的心脏疾病,包括以下任一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根据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ECG QT间期延长,男性QTcF>450msec或女性QTcF>470msec;可能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各种因素,例如先天性长QT综合征,家族史中直系亲属有长QT综合征或不到40岁就不明原因猝死,以及正在使用任何已知QT间期延长的药物;各种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二度II型传导阻滞,三度传导阻滞等;心脏彩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NYHA III级或IV级心力衰竭。;3.3.传染病感染者,包括: a)活动性乙型肝炎(Hepatitis B virus,HBV),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阳性,且乙肝病毒载量HBV DNA>2000 IU/mL或大于中心参考值上限; b)活动性丙型肝炎(Hepatitis C virus,HCV),定义为丙肝病毒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载量HCV-RNA水平大于中心参考值上限; c)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感染者(HIV 抗体阳性); d)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梅毒感染者; e)活动性肺结核,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研究首次给药之前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者。;4.4.活动性脑转移者伴有脑膜炎、脊髓压迫等症状,若中枢神经系统肿瘤转移经过充分的治疗后影像学稳定和神经系统症状稳定已维持至少4周,且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控制症状者允许入组。;5.5.未能控制的并发疾病,如: a)筛选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症肺炎并发症而住院治疗;或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治疗性口服或静脉注射抗生素,但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者可入组(如预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b)过去5年内曾患有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不包括得到根治性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乳腺/宫颈原位癌、浅表膀胱癌等原位癌); c)有控制不良的高血压病史(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d)严重或不受控制的糖尿病(规范降糖方案下空腹血糖≥10mmol/L); e)合并间质性肺炎,或其他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 f)首次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g)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h)食管或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由主要研究者(Principal Investigator,PI)评估口服KY2液体硬胶囊对病人的潜在风险,进而决定是否排除; i)筛选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病史; j)伴有未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存在临床症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3天积液无明显增加者可以入组); k)首次研究用药前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者,以及在首次研究用药前1个月内存在明显的咳鲜血、每次咯血量≥2.5ml者; l)任何严重或者未控制的眼部病变,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增加患者的安全性风险,如角膜溃疡等。;6.6.预计在试验治疗期间接受其它抗肿瘤治疗(允许姑息性放疗)。;7.7.如果患者计划在第一次给药后2周内接受皮质类固醇(每天>10 mg泼尼松)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的全身治疗,则应排除;严重自身免疫疾病患者也应排除。;8.8.对KY2或其制剂组分过敏者。;9.9.同时使用已知会引起药代动力学药物-药物相互作用的药物/救治疗法: a)正在接受CYP3A4强效或中效抑制剂/诱导剂且在KY2液体硬胶囊首次给药前1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及研究治疗期间不能停药者; b)正在接受CYP1A2或CYP3A4或CYP2C9或CYP2C19的敏感底物或窄治疗指数底物或已知会导致TdP风险的药物,且在KY2液体硬胶囊首次给药前3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及研究治疗期间不能停药者; c)正在接受已知为BCRP底物的药物治疗者。;10.10.妊娠或哺乳期妇女。;11.11.正在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或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12.12.在KY2液体硬胶囊首次给药之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开腹手术、血管介入手术,其它由研究者定义),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注: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于孤立病灶的局部手术治疗可以接受。;13.13.根据《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的标准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或重度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病史者。对于患有轻度抑郁症或抑郁症病史且经三环类抗抑郁药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或5-羟色胺-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s)稳定剂量治疗的患者可以入组。;14.研究者认为存在不适合入选或影响受试者参与或完成研究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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