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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4920】评估IBI354新辅助治疗HER2表达晚期上皮性卵巢癌的II期、单中心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04920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6-25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病理学证实HER2表达(IHC1+,IHC2+,IHC3+)的 IIIC-IV期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IBI354新辅助治疗HER2表达晚期上皮性卵巢癌的II期、单中心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IBI354新辅助治疗HER2表达晚期上皮性卵巢癌的II期、单中心、开放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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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评估IBI354作为新辅助治疗在HER2表达晚期上皮性卵巢癌中的疗效和安全性。与传统的铂类化疗方案相比,IBI354可能提供更为有效的治疗选择,改善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存预后。通过本研究,我们期望能够确定IBI354单药新辅助治疗在HER2突变晚期卵巢癌中的疗效及安全性数据,为未来可能的III期临床试验奠定基础,并推动这一新型治疗方法的临床应用。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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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选课题(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1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6-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7-08-0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理解且同意遵循研究要求和研究访视安排表; 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18岁的女性受试者; 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PS)为0-2; 4.既往未接受过小分子载荷为喜树碱及其衍生物,且抗体靶点为HER2的ADC药物治疗; 5.FIGO IIIC-IV期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不适合初次减瘤术(PDS)(适合行NACT标准符合以下任何一条:1)符合围术期并发症高风险的MAYO标准*;2)如果影像学不能确定肿瘤是否不可切除,首选腹腔镜检查。腹腔镜下Fagotti评分**≥8分,小肠广泛受累或肠系膜挛缩。) *MAYO标准,满足以下1项以上的条件:①白蛋白<3.5g/dl;②年龄≥80岁;③年龄75-79岁,且存在以下条件之一:PS>1(ASA 3-4);或IV期(多发肝转移或肺转移);或复杂的术式(超出子宫+双附件+大网膜切除);④近6月内:VTE;或心梗;或血管支架置入;或开腹手术。 **Fagotti评分(每项2分)①大块/粟粒样腹膜种植病灶;②大网膜饼累及胃大弯处;③广泛腹膜浸润性病灶及/或大部分膈面受累;④肠系膜根部受累;⑤小肠/大肠切除及/或肠袢上病灶广泛种植;⑥肿瘤浸润胃壁;⑦肝表面病灶>2cm。 6. HER2 表达:包括 HER2 免疫组织化学(IHC)结果为 IHC 1+及以上的患者(评估标准见附录 4)。 7. 身体状况不适合直接手术,或影像学或腹腔镜评估显示通过直接手术实现完全切除的可能性较低。 8.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存在 1 个靶病灶,基线时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首选静脉注射造影剂)准确测量显示其长直径≥10 mm(淋巴结除外,淋巴结的短轴必须≥15 mm),且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位于既往接受过放射照射区域或接受过活检的病灶,如果明确证明出现符合RECIST v1.1 标准的疾病进展,则该病灶可作为可测量靶病灶。 9. 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10. 具有充分的骨髓和器官功能(接受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使用任何细胞、血液成分、集落刺激因子及细胞因子治疗): 11. 血常规:ANC≥1.5×109/L 或正常范围内;血小板计数(platelet,PLT)≥90×109/L;血红蛋白(hemoglobin,HGB)≥90 g/L; 12. 肝功能:总胆红素(total bilirubin,TBIL)≤1.5×ULN;如果为 Gilbert 综合征受试者,TBIL≤3×ULN;对于无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 ALT≤2.5×ULN;对于存在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 ALT≤5×ULN;白蛋白(albumin,ALB)≥28 g/L;13.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eatinine clearance rate,CCR)≥6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或测量 24 小时尿液采集量计算);尿常规提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常规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受试者,应进行 24 小时尿液采集且 24 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如果两种检测方法都被采用,则将使用 24 小时尿液采集测得的数值用于确定资格); 1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APTT)≤1.5×ULN; 15. 无生育能力或同意在研究期间(从筛选或首次给药前 14 天开始,以先发生者为准,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80 天)使用至少 1 种高效避孕方法(详见表 6)的女性受试者; 16. 研究药物给药前 28 天内 ECHO 结果显示 LVEF≥50%。 17. 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新辅助治疗给药(第 1 周期第 1 天)之前的 3 天内接受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非育龄期女性定义为绝经后至少1年,或进行过手术绝育或子宫切除术;如存在受孕风险,所有受试者均需在新辅助治疗期间采用年失败率低于 1%的避孕措施。 18. 过去 5 年内没有其他浸润性恶性肿瘤(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原位宫颈癌外)。 19. 签署遗传学和生物标志物研究的知情同意。;

排除标准

1.参与任何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观察性(非干预性)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随访期除外; 2.非上皮性卵巢癌,包括恶性穆勒氏管混合瘤; 3.上皮性卵巢癌中低恶性潜能的肿瘤和粘液性卵巢癌; 4.既往接受过针对卵巢癌的全身抗肿瘤治疗; 5.既往盆腹腔放疗史; 6.既往接受过小分子载荷为喜树碱及其衍生物,且抗体靶点为HER2的ADC药物治疗; 7.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之前的2周内使用过细胞色素P450 3A4(CYP3A4)强抑制剂或处于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 8.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之前4周内接受了活疫苗接种,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任何活疫苗接种; 9.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开颅手术,开胸手术或剖腹手术以及研究者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手术类型,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将接受重大手术,或者存在严重的未愈合的伤口、外伤或溃疡等;注: 可以接受针对孤立病灶的姑息性局部手术治疗。 10.在首次药物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射治疗,或首次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 11.存在已知的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转移和/或脊髓压迫和/或癌性脑膜炎,有软脑脊膜癌病史。对于无症状的CNS转移(无神经系统症状,无需皮质类固醇治疗且转移灶直径均≤1.5 cm)或脑转移病灶经过治疗后症状稳定的患者,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考虑纳入研究:(1)中枢神经系统以外有可测量的病灶;(2)无中脑、脑桥、小脑、脑膜、延髓或脊髓转移;(3)处于稳定状态至少4周,无新的或扩大的转移灶(由临床证据明确证实);(4)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2周停用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研究过程中应对中枢神经系统病灶定期进行监测检查。注:中枢神经系统病灶将不被视为靶病灶。 12.有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肺炎病史,或有其他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疾病史(例如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不受控制的肺部疾病,例如肺纤维化、严重的放射性肺炎和急性肺损伤)或筛选期通过影像学检查怀疑患有此类疾病的受试者; 13.患有下列疾病: a.存在需要系统性抗生素、抗病毒药或抗真菌药治疗的感染; b.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HIV阳性(HIV 1/2 Ab阳性); c.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其他抗原抗体结果不限)或仅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体阴性且乙型肝炎e抗体阴性),且HBV DNA拷贝数≥1×104拷贝数/ml或≥2000 IU/ml;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滴度结果高于检测下限); d.具有明显症状的需要治疗或导致住院的新冠病毒(COVID-19)感染,如发热、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泻等; e.活动性结核感染,或仍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f.活动性梅毒感染或需要治疗的潜伏性梅毒; g.未受控制的心肌炎,或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II-IV级(纽约心脏协会[NYHA]标准),症状性或未受控制的心律失常例如室性心动过速、心房颤动、心室纤维性颤动、尖端扭转性室速等,QTc间期>480 ms,有先天性长/短QT综合征的个人或家族史; h.未接受规范治疗或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i.消化道(指自口腔至肛管的肌性管道,包括口腔、咽、食道、胃、小肠[十二指肠、空肠、回肠]、大肠[盲肠、阑尾、结肠、直肠]和肛管等部位)或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 j.显著的营养不良,如因营养不良需要静脉补充营养液;首剂研究治疗之前营养不良纠正4周以上除外。 14.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史,包括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等; 15.肿瘤侵犯周围重要组织器官(例如纵隔大血管,上腔静脉及下腔静脉,心包、心脏、气管,食道等)或存在胃肠道/呼吸道瘘的风险; 16.有症状且需要干预的盆腹腔积液、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允许纳入积液稳定受控的受试者,定义为拔除引流管或未引流状态下积液量无明显增加且无临床症状,至少持续7天); 17.需要立即进行干预(例如结扎或硬化疗法)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或者研究者或胃肠病学和肝病学专家认为存在较高的出血风险,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受试者在入组前3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18.患有胆道梗阻的受试者,除非已针对梗阻进行过局部治疗(如内镜下支架置入术或经皮肝穿刺引流术),且TBIL已降至1.5倍ULN以下; 19.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前的3个月内发生出血,导致危及生命,需要输血或需要侵入性治疗; 20.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给药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或任何其他严重血栓栓塞病史(由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致的血栓或导管源性血栓,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21.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或以上的肝硬化; 22.未愈的消化道梗阻、穿孔或瘘管,或有消化道梗阻或穿孔风险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腹腔癌病史),或存在以下疾病史: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23.存在其他可能会增加研究参与或给药风险的、干扰研究结果解读的、或致使研究者判断其不适合参与研究的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24.受试者存在影响试验依从性、显著增加不良事件风险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的神经、精神或社会状况; 25.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1)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2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2)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3)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26.有免疫缺陷疾病史,包括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疾病; 27.异体器官移植、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 28.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和/或依喜替康疗法或IBI354的任何成分过敏; 29.对CT和MRI检查造影剂均过敏,或因各种原因增强CT和增强MRI均无法进行检查; 30.确认为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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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浙江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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