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115452】一项在成人持续性/慢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中评价CID-103的剂量递增和安全性研究继以评价CID-103有效性和耐受性的随机、开放标签、平行组、多次给药研究
ChiCTR2500115452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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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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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一项在成人持续性/慢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中评价CID-103的剂量递增和安全性研究继以评价CID-103有效性和耐受性的随机、开放标签、平行组、多次给药研究
一项在成人持续性/慢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中评价CID-103的剂量递增和安全性研究继以评价CID-103有效性和耐受性的随机、开放标签、平行组、多次给药研究
主要目的 在ITP受试者中评价CID-103多次剂量递增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A部分) 进一步评价CID-103在不同剂量水平下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为CID-103的后续临床有效性研究选择最佳剂量和给药方案。(B部分) 次要目的(A部分和B部分) 描述临床主要有效性特征(应答率) 进一步描述临床次要有效性特征 描述PK 评估抗药抗体的形成和功能 详细说明研究治疗对血清总IgG、免疫球蛋白A(IgA)和免疫球蛋白M(IgM)的影响
随机平行对照
Ⅰ期+Ⅱ期
在B部分中,将受试者随机分配至SMC在A部分中确定并宣布可以安全继续研究的三个CID-103剂量水平治疗组之一。
开放标签
凯信远达医药(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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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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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1
202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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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署ICF时年龄介于18-65周岁(含临界值)的男性或女性。 2.诊断为ITP且持续>=3个月(根据美国血液学协会2019年《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指南》或《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的检查和管理:国际共识报告更新》或《成人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诊断与治疗中国指南(2020版)》诊断)。 3.有以下结果支持ITP诊断:既往ITP治疗(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TPO-RA]除外)有效,血小板计数达到>=30×109/L且基线检测值翻倍。 4.至少接受过两线SOC全身治疗(即,皮质类固醇和另一种药物)。 注:接受过一线治疗且目前正在接受二线治疗的受试者也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例外情况:不能耐受SOC治疗的受试者或无法获得SOC治疗的受试者;需要获得医学监查员的批准。 5.筛选期间至少间隔1周进行的至少两次检测获得的平均血小板计数<=35×10^9/L。 6.如果接受针对ITP的标准背景治疗,则在CID-103首次给药前该治疗的剂量和频率应保持稳定至少4周。 注:允许的ITP标准背景治疗可能包括: 一种口服皮质类固醇联合或不联合以下药物中的最多两种: 下列免疫抑制剂之一:硫唑嘌呤、达那唑、氨苯砜、环孢素、吗替麦考酚酯、麦考酚钠;一种TPO-RA(罗普司亭、艾曲泊帕、阿伐曲泊帕等),以标准治疗剂量给药至少四周;Fostamatinib(福坦替尼)。注:皮质类固醇(包括地塞米松)必须为口服制剂,每日或隔日一次给药,而不能是脉冲治疗。注:任何允许的标准背景ITP治疗的剂量和给药方案必须预期会在研究的最初12周内保持稳定(除非因毒性需要降低剂量)。 7.如下述实验室检查值所示,器官功能良好: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1,500/μL 注:如果研究者认为这种低水平是由基础ITP治疗(如免疫抑制剂)所致,则允许>=1,000/μL 淋巴细胞≥800/μL 注:如果研究者认为这种低水平是由基础ITP治疗(如免疫抑制剂或类固醇)所致,则允许>=500/μL 血红蛋白>=8g/dL 肾脏:估计肾小球滤过率 (eGFR)慢性肾病 流行病学协作组 (CKD-EPI计算公式) (参见附录A)>=30 mL/min/1.73 m2 肝脏: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或者如果>1.5×ULN,直接胆红素必须<=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8 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1.5×ULN 8.符合以下条件的女性受试者可合格入选并参加本研究: 无生育能力(即生理上无法怀孕),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女性:已行子宫切除术;已行双侧卵巢切除术(卵巢切除术);已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绝经后期(月经完全停止>=2年)。 具有生育能力 筛选时(开始CID-103治疗前7天内)尿妊检测结果为阴性,且CID-103首次给药前24 h小时再次检测仍为阴性。如果尿妊娠试验无法确认为阴性,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检测;未处于哺乳期;在研究入组前和整个研究期间直至CID-103末次给药后180天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注:按研究药物说明书和医师建议持续使用时,充分的避孕措施的定义参见第4.4节。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已行输精管切除术,或其女性伴侣在研究治疗期间至CID-103末次给药后至少180天期间必须使用第4.4节所述的避孕措施。;
请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任何抗CD38单抗药物,或在接受本研究药物前三个月内应用过抗Bruton酪氨酸激酶(BTK)、新生儿Fc受体(FcRn)拮抗剂或补体抑制剂的治疗。 2. 在筛选前4周内使用过静脉注射(IV)的免疫球蛋白、皮下注射免疫球蛋白或抗D免疫球蛋白治疗。 3. IgG<300 mg/dL。 4. 在CID-103首次给药前两周内使用过或预计立即使用补救治疗进行活动性出血、高出血风险或血小板计数极低的治疗。 注:受试者的标准背景治疗可继续用于治疗ITP。 5. 在CID-103首次给药前两周内皮质类固醇和/或TPO-RA剂量的变化超过10%。 6. 在CID-103首次给药前三个月内接受过利妥昔单抗或脾切除术治疗。 7. 筛选前三周内使用过抗凝剂或任何具有抗血小板作用的药物(如阿司匹林)。 8. 除皮质类固醇和入选标准#6中所述药物之外的免疫抑制剂。 注:这些药物应在CID-103首次给药前至少停用14天。 9. 正接受其他同期临床试验治疗,或在CID-103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临床试验治疗。 10. 活动性溶血性贫血。 11. 诊断为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全球倡议(GOLD 3期或4期)或哮喘,且支气管扩张剂治疗前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百分比不到50%。 12. 已诊断为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或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 13. 存在已知/具有临床意义的淀粉样变性。 14. 需要肾脏透析。 15. 筛选前六个月内有任何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史。 16. 存在心血管风险病史或证据,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当前左心室射血分数<50%;有当前具有临床意义的未得到控制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证据。CID-103首次给药前已得到控制>30天的房颤受试者有资格入组本研究;CID-103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支架植入史;当前患有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指南(参见附录E)定义的>=III级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或证据;难治性高血压,定义为抗高血压药物无法控制的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7. 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或对参与研究的受试者造成额外风险的任何外科或内科疾病病史或临床证据,特别是如果受试者出现IRR,会导致受试者面临额外风险的任何既存疾病,即涉及重要器官系统的快速进展或无法控制的疾病-血管、心脏、肺(具有临床意义的呼吸系统疾病)、胃肠道、妇科、血液系统、神经系统、肿瘤、肾脏、内分泌、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或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精神病或物质滥用。 注:应排除发生与既往单克隆抗体给药相关的重度AE,且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复发和/或使受试者面临重大风险的受试者。 18. 既往治疗中任何未痊愈且CID-103首次给药前未缓解至1级或基线值的治疗相关AE。 19. 存在需给予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20. 已知对CID-103辅料存在超敏反应或既往出现单克隆抗体重度超敏反应。 21. 存在重度复发性或慢性感染病史,或CID-103首次给药前4周内和筛选期间出现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抗寄生虫药物、抗阿米巴药物或抗真菌药物全身性治疗的急性感染,或CID-103首次给药前1周内出现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浅表皮肤感染。 注:感染消退后,可对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 22. 已知或疑似有免疫抑制病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如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囊虫肺炎和曲霉病,即使感染已消退也不得入组;或存在异常频繁的、复发的或长期感染(由研究者判断)。 23.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活动性感染且CD4+ T细胞计数<350/μL。 注:不需要进行新的检测来确定合格性。 注:可检测到HIV病毒载量但在CID-103首次给药前至少四周未接受已确定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受试者不得入组本研究。 24. 已知有乙型肝炎(HBV)(表面抗原阳性)活动性感染或丙型肝炎(HCV)感染且无持续病毒学应答。仅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同时乙肝DNA拷贝数低于正常值除外。 25.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常规使用(包括“娱乐性/医疗用途”)任何违禁药,或近期(过去一年内)有物质滥用(包括酒精)史。如果受试者同意在研究期间及CID-103首次给药前一个月内不使用,研究者可与医学监查员达成一致,酌情考虑将此类受试者纳入试验。 26. Karnofsky体能状态评分<=70(参见附录B)。 27. 无法进行研究基线RBC血型和交叉配血、表型(和基因型,如适用)分析或无RBC表型(或基因型,如适用)基线数据。 28. 无法或不同意通过表型或基因型分析评价RBC抗原。 29. 无法或不愿意签署ICF并遵守方案及其限制性要求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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