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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2101
进行中(尚未招募)
Pegozafermin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Pegozafermin注射液
2026-06-01
企业选择不公示
代谢相关脂肪性肝炎(MASH)合并肝纤维化
一项在代谢相关脂肪性肝炎(MASH)合并肝纤维化受试者中评价 Pegozafermin 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I 期研究
一项在代谢相关脂肪性肝炎(MASH)合并肝纤维化受试者中评价 Pegozafermin 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I 期研究
200052
1. 期中分析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第 52 周时 Pegozafermin 与安慰剂相比对肝组织学检查较基线活检的影响。 关键次要目的:评价第 52 周时 Pegozafermin 与安慰剂相比对肝脏相关无创检测(NIT)的影响。 2. 研究完成时的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 Pegozafermin 与安慰剂相比在降低临床结局复合终点风险方面的作用。 关键次要目的:证明 Pegozafermin 与安慰剂相比在降低进展为肝硬化风险方面的作用。证明 Pegozafermin 与安慰剂相比对肝脏相关 NIT 的影响。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50 ; 国际: 135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签署 ICF 时,受试者的年龄必须为 18 至 80 岁(含)。然而,将遵循当地关于成年最低年龄的法规。;2.男性或女性。;3.经活检证实的 MASH(经既往活检或筛选时活检证实): a. A 组:NAS≥4 分且脂肪变性、气球样变和小叶内炎症单项评分均至少为1 分的 F2 或 F3 期肝纤维化(根据 NASH CRN 系统评估)受试者。 b. B 组:不符合 A 组 NAS 标准且脂肪变性评分和小叶内炎症评分均至少为1 分的 F3 期肝纤维化受试者。这包括 NAS<4 分和/或气球样变评分为 0分的受试者。 如果根据中心阅片结果一致认为既往 6 个月内取得的活检结果适合解读且符合研究入组资格标准,并且受试者的代谢状态未见显著变化(糖尿病、高脂 血症得到控制,或体重减轻或增加未>5%),则认为筛选第一天(即签署ICF 当天)前 6 个月内获得的既往活检结果是可接受的。根据申办方的决定,入组肝纤维化分期为 F2 的受试者比例不得超过 A 组总受试者的约 35%。;4.筛选时体重指数(BMI)≥25.0 kg/m2(亚裔受试者≥23.0 kg/m2)。;5.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至 IP 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持续使用高效避孕措施(根据临床试验促进小组(CTFG)避孕建议,参见第10.4 节)。在此期间,女性受试者不应捐献卵母细胞。安全期避孕法不属于高效避孕方法。如果禁欲是受试者的常规避孕方法,则其在研究期间和 IP 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禁欲是可以接受的。;6.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且第 1天的尿妊娠试验结果也必须呈阴性。;7.在此期间,男性受试者不得捐精。女性伴侣已妊娠的性生活活跃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使用避孕套。;8.受试者有能力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 ICF 和本方案中列出的各项要求和限制条件。;9.在整个研究期间,受试者不得参加任何其他干预性研究。;10.谢风险增加,定义为筛选前至少 3 个月被诊断为 T2DM,或筛选时至少符合以下 2 项标准(改编自心脏代谢风险的 DELPHI 标准(Rinella, 2023)): a. 肥胖(筛选时 BMI≥30.0 kg/m2[亚裔受试者为≥28.0 kg/m2] b. 空腹血清葡萄糖≥5.6 mmol/L[100 mg/dL]或负荷后 2 小时血糖水平≥7.9mmol/L[≥140 mg/dL]或 HbA1c≥5.7%[39 mmol/L] c. 血压≥130/85 mmHg 或特定降压药治疗 d. 空腹甘油三酯≥1.70 mmol/L[≥150 mg/dL]或降脂治疗 e. 空腹 HDL-c≤1.0 mmol/L[40 mg/dL](男性)或≤1.3 mmol/L(50 mg/dL)(女性)或者降脂治疗;11.2 期或 3 期肝纤维化风险增加,定义为: a. VCTE≥7.0 kPa 且 AST 值≥25 U/L 或 b. 如果 AST≥20 且<25 U/L,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i. VCTE≥9.0 kPa ii. ELF 评分≥9.8 分 iii. FIB-4 评分≥1.3 分 iv. 基于筛选前 3 个月内的既往评估,肝脏磁共振弹性成像(MRE)≥3.2 kPa。 或 c. 筛选前 12 个月内进行的既往肝活检显示存在 2 期或 3 期肝纤维化。注:如果活检时间超出 6 个月合格性评估期,则受试者必须愿意在筛选时接受新的活检,以确认是否符合研究入选标准。;12.对于扩展中国入组阶段的中国研究中心:目前为中国公民且拥有中国人血统的受试者。;
请登录查看1.具有临床意义的非 MASH 肝脏疾病史或临床上怀疑具有临床意义的非 MASH 肝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感染、自身免疫性肝炎、血色素沉着病、酒精性肝病、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胆管炎、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未控制的乳糜泻或 Wilson 病。 将在筛选时进行血清学检查。将排除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的受试者。如果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为阴性且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抗HBs)滴度为阳性,则抗-HBc(总)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将有资格参加研究。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阳性的受试者将接受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的反射性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此类受试者仅在 PCR 为阴性且符合以下条件时才有资格参加研究: a. 无已知的急性或慢性 HCV 感染史,且受试者从未接受过丙型肝炎治疗。 b. 有急性 HCV 感染病史,且有后续病毒清除的记录。如果在筛选前至少 24 个月记录到病毒清除,则这些受试者可入组。 c. 有慢性 HCV 感染病史,且在筛选前至少 5 年记录到经治疗后的持续性病毒应答(SVR)。;2.计划接受肝移植或有肝移植史。;3.有肝硬化(中心实验室根据筛选活检结果评估 NASH CRN 肝纤维化分期为 F4)证据或肝脏失代偿(包括腹水、肝性脑病、静脉曲张出血、自发性细菌性腹膜 炎、肝肾综合征、“慢加急性”肝衰竭、肝肺综合征或门脉肺综合征)临床表现的病史或证据。;4.MELD 评分>12。例外情况:对于 MELD 评分>12 的受试者,如其 MELD 评分升高结果仅由继发于 Gilbert 综合征的总胆红素升高所致,则可在获得医学监查员批准的情况下参加研究。;5.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对受试者构成额外风险、使受试者无法依从方案要求或混淆研究结果的任何慢性疾病。;6.不排除签署知情同意书后 COVID-19 检测阳性或 COVID-19 诊断阳性的受试者。;7.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 或 HIV-2 感染或检测阳性。;8.不稳定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或脑血管疾病: a. 筛选第一天(即签署 ICF)前 6 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搭桥术(CABG)、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短暂性脑缺血发 作(TIA)或脑血管意外(CVA)。 b. 症状性瓣膜病或其他结构性心脏病。 c.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2 级或以上)。 d. 受试者或一级亲属存在症状性、未控制或高风险心律失常或具有高风险心律失常的遗传易感性。 e. 植入除颤器或起搏器(无并发症的择期非双心室起搏器植入术除外,需等待术后至少 3 个月)。 f. 高风险腹主动脉瘤、未控制的外周血管病或症状性颈动脉狭窄。;9.筛选时未控制的血压升高,定义为任何筛选访视时平均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未在筛选前至少 6 周内接受稳定剂量的降压药治疗。;10.未控制或新诊断的甲状腺疾病。对于接受治疗的甲状腺疾病受试者,如果研究者认为其在筛选前至少 3 个月的治疗情况稳定,则可入组研究(允许根据当地标准治疗进行小幅度剂量调整,前提是发生在筛选前至少 30 天)。对于筛选时TSH<7 mU/L(年龄<65 岁)和 TSH<10 mU/L(年龄≥65 岁)的受试者,如果无症状且 PI 评估 TSH 水平无临床意义,则不将其排除。;11.未控制的 T2DM: a. 筛选时 HbA1c 水平>9.5%。 b. 受试者在筛选前接受非连续方案的抗糖尿病药物治疗。详细信息和时间要求参见第 6.7 节。 c. 新诊断的 T2DM(距诊断时间≤3 个月);12.1 型糖尿病;13.研究中筛选期肝活检前 3 个月内的体重变化超过 5%,或计划开始新的减重计划或涉及高强度体力活动的其他计划(参见第 5.3 节)。但是,在具有既往活检史的受试者中,允许既往活检与筛选第 1 天之间存在不超过 5%的体重变化。;14.筛选前 5 年内有减肥手术史,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减肥手术。对于接受过可逆性操作(如胃束带术)的受试者,如果在筛选前至少 12 个月已移除,则允许其参加研究。注:在筛选前超过 2 年取出胃内球囊或手术不成功的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15.筛选前 2 个月内有骨外伤、骨折或骨手术史;或任何脆性骨折史;或当前患佩吉特病、骨软化、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重度维生素 D 缺乏症(25-羟基维生素 D≤6ng/mL);或骨质疏松症既往史或筛选时 DXA显示任何骨质疏松症证据(例如,T 评分≤-2.5);或筛选时 DXA显示骨质减少(例如,T 评分介于-1 至-2.5之间)且满足以下标准。 使用双膦酸盐类或长期(筛选前 6 个月内持续>4 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药物(如泼尼松)的受试者不具有研究资格。 排除筛选时 DXA显示骨质减少且符合以下状况的受试者: a. 在绝经后女性和≥50 岁的男性中:存在高危骨折风险,定义为骨折风险评估(FRAX)评分显示 10 年重大骨质疏松性骨折风险≥20%和/或髋部骨折风险≥3% b. 在绝经前女性和<50 岁的男性中:Z 评分≤-2.0。 注:不排除存在关节或结缔组织疾病(如关节炎)的受试者。;16.库欣综合征病史。;17.筛选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经成功治疗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或局部宫颈癌除外。如果在筛选前至少 2 年接受过适当治疗,则允许患任何原位癌的受试者参加研究;正在接受恶性肿瘤评价的受试者不具备研究资格。排除任何存在肝细胞癌病史的受试者。应排除筛选前≥5 年有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除非认为其肿瘤疾病已治愈。;18.当前或筛选前 1 年内有持续 3 个月以上的大量饮酒(定义为 AUDIT-C 评分≥5(男性)或≥4(女性)),或在过去 30 天内有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狂饮证据: a. 磷脂酰乙醇(PEth)水平>200 ng/mL b. 符合下述定义的大量饮酒: 大量饮酒定义为平均超过 15 g/天、7 单位/周或>1 次/天(女性)或平均超过30 g/天、14 单位/周或>2 次/天(男性),其中 1 单位酒精相当于 12 盎司啤酒、5 盎司葡萄酒或 1.5 盎司 80 度白酒或依据当地指南的定义。;19.筛选前 1 年内有物质使用障碍或任何其他物质依赖(咖啡因或尼古丁除外)史,定义参见最新版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可卡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或苯环利定的尿药物筛查结果呈阳性的受试者将被排除。对于筛选期间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受试者,包括无物质使用障碍史的受试者或接受处方药物(例如,阿片类药物、苯二氮卓类药物)的受试者,将由研究者酌情考虑是否将其纳入研究。排除标准中不涉及大麻和大麻二酚(CBD)产品。;20.症状性胆石症病史(除非在筛选前至少 6 个月接受胆囊切除术治疗),或任何其他持续存在的症状性胆道疾病。;21.当前或既往患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22.当前或既往患慢性胰腺炎(受试者有永久性持续性胰腺损伤的体征和症状)。排除接受过胰脏切除术的受试者。;23.筛选时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允许对各实验室参数进行重复检查。如果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实验室检查异常,则应将相应受试者从研究中排除: a. ALT 或 AST≥250 U/L b. 碱性磷酸酶>2×正常值上限(ULN) c. 总胆红素(TB)升高至>1.30 mg/dL。如果直接胆红素≤ULN 或>ULN 且<总胆红素的 20%,则患有继发于经医学证明的 Gilbert 综合征的孤立性间接高胆红素血症(直接胆红素正常)且总胆红素<3 mg/dL 的受试者可入组研究 d. 甘油三酯>500 mg/dL e.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30,除非是由于抗凝治疗。接受抗凝治疗或双联抗血小板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可能需要根据当地指南在肝活检前暂停治疗,以及后续重新开始治疗。 PI 将首先确定受试者出于活检目的而停用抗凝剂或抗血小板治疗或换用另一 种药物(例如,依诺肝素)是否安全。 f. 通过慢性肾脏病 -流行病学( CKD-EPI)肌酐公式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50 mL/min/1.73 m2(Inker, 2021) g. 血小板计数<120,000/μL;24.中心阅片人判定的 ECG 异常,且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研究参与。静息 QTcF 间期≥450 ms(男性)或≥470 ms(女性)(由中心阅片人判定)的受试者将被排除。如果校正束支阻滞或起搏器的影响后 QTcF 值未升高,并且研究者认为受试者的心脏功能稳定,则继发于左或右束支阻滞或心脏起搏器的 QTcF 升高(男性:>450 ms,女性:>470 ms)的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25.在筛选前 12 个月内连续 2 周以上或筛选至随机化前的任何时间使用过以下与继发性 NAFLD 相关的导致脂肪变性的药物:胺碘酮、甲氨蝶呤、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四环素类(例外情况:局部四环素可用于治疗皮肤病)、他莫昔芬、雌激素或剂量大于激素替代治疗水平的合成代谢类固醇。允许使用吸入性、局部或间歇性短期关节内皮质类固醇(例如,用于骨关节炎)。;26.筛选时使用与肝损伤相关的肝毒性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奈法唑酮、异烟肼、丙戊酸和卡马西平。;27.筛选时使用双膦酸盐类、选择性雌激素受体调节剂、核因子 κB 受体活化因子(RANK)配体抑制剂或合成代谢药物(如合成人甲状旁腺素、骨硬化蛋白抑制剂)治疗骨骼疾病或者使用可能影响骨代谢或可能降低骨密度的任何药物(如替诺福韦或含替诺福韦的复方制剂)。;28.既往暴露于任何试验用 FGF21 或 FGF19 类似物(包括但不限于 Pegozafermin、efruxifermin、efimosfermin、alderfermin、zalfermin)或 FGFR1 激活剂。对于既往参加过这些试验用药物试验的受试者,仅在有记录表明其仅接受安慰剂治疗,且在获得医学监查员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让其参加研究。如果需要澄清,请咨询医学监查员。;29.在筛选前 30 天内使用任何其他试验用小分子药物(创新药)/相关代谢产物或试验用器械,以及在第 1 天前 90 天或 5 个半衰期(如已知)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大分子(生物制剂)(不包括排除标准 28 中所列的药物)。;30.使用维生素 E(>400 IU/天)或吡格列酮的受试者在筛选前必须接受至少 6 个月的稳定剂量治疗。;31.对于目前正在接受当地地区许可的获批 MASH 治疗(例如,Resmetirom)的受试者,如其在筛选(或既往活检)前至少 6 个月至随机化期间治疗情况稳定,或在筛选(或既往活检)前 2 个月内终止治疗,则可入组研究。入组研究时正在接受MASH 获批的受试者应计划持续接受该治疗,直至研究结束。详细信息参见第 6.7节。;32.受试者正在接受肿瘤坏死因子 α(TNFα)抑制剂[例如英夫利西单抗(类克)、阿达木单抗(修美乐)、培塞利珠单抗(希敏佳)、依那西普(恩利)]和其他生物制剂治疗免疫介导疾病,除非在筛选前 12 个月至随机化期间接受稳定剂量治疗、受试者未发生显著不良反应(例如肝脏毒性、免疫抑制并发症)、认为受试者正在治疗的基础疾病处于稳定缓解状态且无改变治疗的计划。如需澄清,应咨询医学监查员。;33.因任何原因无法安全进行肝活检。;34.受试者因任何原因无法空腹接受研究程序。具体而言,将排除在空腹期间存在有临床意义的低血糖症病史或既往有空腹问题的 T2DM 受试者。T2DM 受试者可能需要向其主治医生咨询常规用药的最佳时机,以使其能够在空腹条件下安全地接受研究程序。;35.任何皮肤或腹壁异常且导致无法在腹部进行 SC 给药。;36.已知对 IP 成分过敏(参见 Pegozafermin IB),或有重度超敏反应史,且研究者认为可能使受试者在接受 IP 时存在风险。;37.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入组研究期间或 IP 末次给药后 30 天内妊娠或哺乳。;38.为参与本研究实施的研究中心的员工。;39.任何根据法院或官方命令被限制在某机构的受试者以及无法理解研究性质、意义、范围和风险的受试者。未被监禁但根据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命令被限制在某机构的人员。申办方、研究者或试验中心认为其人身受限的受试者将被排除。;40.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或指定人员)认为会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或无法依从研究治疗和方案要求的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包括筛选期间的偶然发)、疾病或既往治疗。;41.筛选前 90 天内出现症状性低血糖症。;42.在筛选前 2 个月内或研究期间任何时间使用治疗肝纤维化或 MASH 的中药,包括但不限于:鳖甲软肝、安络化纤、扶正化瘀、六味五灵和鳖甲煎等。更多详细信息参见第 6.7.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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