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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1031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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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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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癌
一项在抗PD-(L)1 抗体治疗期间或之后进展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患者 中评估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AK104)联合放疗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II期单臂、单中心、 前瞻性研究
一项在抗PD-(L)1 抗体治疗期间或之后进展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患者 中评估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AK104)联合放疗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II期单臂、单中心、 前瞻性研究
评估卡度尼利单抗注射液联合放疗治疗抗PD-(L)1 抗体治疗期间或之后进展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食管鳞状细胞癌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无进展生存期(PFS)
单臂
Ⅱ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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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方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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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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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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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75周岁(含两端值),男女均可。 3. ECOG 评分 0或1分。 4.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ESCC。 5. 既往接受过抗 PD-(L)1 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影像学进展(根据RECISTv1.1),且经放疗科医生评估有可放疗的病灶。 6. 能够提供肿瘤组织标本,可以是首剂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存档的,也可以是新鲜获取的。具体要求详见实验室手册。3个月内肺功能至少达到FEV1>1.0L,FEV1%>40%。 7. 按照RECIST v1.1标准,受试者必须有通过CT或MRI检查的可测量靶病灶。肿瘤影像学评估在首次用药前的28天内进行。 8. 按下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有足够的血液学和重要器官功能,检查结果需在首次研究治疗前14天内完成: (1) 血常规(首次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未输血):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淋巴细胞计数绝对值(LC)>=0.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b)>= 90g/L。 (2)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partate transferase,AST)以及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3 x ULN;血清总胆红素(total bilirubin, TBIL)<=1.5 x ULN (确诊Gilbert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3.0 mg/dL) ;白蛋白(albumin, ALB)>=3 g/dL; (3)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rate, CrCl) >=45mL/ minute (采用Cockcroft-Gault 公式) ; (4)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1.5 x ULN; (5) 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9. 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需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180天内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用 至少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双侧输卵管结扎术、男性绝育法、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节育含铜宫内节育器等)进行避孕;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的14天内血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
请登录查看1. 筛选期经认证的实验室报告 COVID-19 抗原或 PCR 阳性。 2. 影像学显示肿瘤毗邻重要血管结构,或研究者确认患者的肿瘤可能侵犯重要血管且可能导致致命性出血(即有影像学证据表明肿瘤侵入或毗邻大血管)。 3. 研究者评估患者的肿瘤侵犯食管病灶的邻近器官(如主动脉或呼吸道)且在研究治疗期间瘘管风险增加;在随机化之前 6 个月内曾发生胃肠穿孔和/或瘘管或主动脉 - 食管瘘。 4. 有活动性软脑膜疾病或控制不良、未经治疗的脑转移:注:具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治疗史且筛选时稳定的患者,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才可以入组: (1) 筛选时的脑成像无立即进展证据,且无新发脑转移证据。 (2) 临床稳定至少 2 周。 (3) 有 CNS 以外的可测量和/或可评价疾病。 (4) 当前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CNS 疾病;随机化之前 3 天已停用类固醇;允许使用稳定剂量的抗惊厥药。 (5) 随机化之前 14 天内没有进行立体定向放射或全脑放疗。 5.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附录 6)且可能复发的患者。注:不排除患以下疾病的患者,其可以进入进一步筛选: (1) 控制良好的 I 型糖尿病。 (2)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前提是仅用激素替代疗法即可控制)。 (3) 单纯通过饮食即可控制的乳糜泻。 (4) 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 (5) 在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预期不会复发的任何其他疾病。 6. 在随机化之前<= 2 年有任何恶性肿瘤,除外本研究中正在研究的特定癌症以及已经治愈的局部复发性癌症(如切除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性皮肤癌、浅表膀胱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 7. 在随机化之前<= 14 天有任何需要用皮质类固醇全身治疗(剂量高于 10 mg/d 的泼尼松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病症。注:不排除目前正在使用或之前使用过以下任何类固醇方案的患者: (1) 肾上腺素替代性类固醇(<= 10 mg/d 的泼尼松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 (2) 全身吸收量极小的局部、眼用、关节内、鼻内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3) 短期(<= 7 天)预防性使用皮质类固醇(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由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延迟型超敏反应)。 8. 在随机化之前<= 14 天,存在未控制的糖尿病,接受标准药物治疗后仍存在>1 级钾、钠或钙实验室检查异常或>= 3 级低白蛋白血症。 9. 控制不良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频繁引流的腹水(干预后<= 14 天复发)。 10. 有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控制不良的肺疾病(包括肺纤维化或急性肺疾病)病史。 11. 在随机化之前<= 14 天内需要全身(口服或静脉给药)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感染(包括结核感染等)。注:肝细胞癌、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患者接受抗病毒治疗允许入组。接受预防性抗生素(如预防尿路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拔牙)的患者可以入组。 12. 筛选期未经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或 HBV DNA >= 2000 IU/mL 的慢性 HBV 携带者。注:非活动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携带者、治疗后稳定的乙型肝炎(HBV DNA < 2000 IU/mL)患者允许入组。对于可检测到 HBsAg 或 HBVDNA 的患者,应按照治疗指南进行管理(也可见章节 6.2.1.2)。筛选时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患者应在随机化之前已经接受治疗超过 2 周。 13. 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注:筛选时 HCV 抗体检测阴性或筛选时 HCV 抗体检测阳性但随后 HCV RNA 检测阴性的患者可以入组。治疗指南见章节 6.2.1.3。筛选时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患者应在随机化之前已经接受治疗超过 2 周。 14. 已知存在 HIV 感染且未治疗。已知存在 HIV 感染的患者如果满足以下标准则可入组: (1) 随机化之前经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已稳定>= 4 周。 (2) 患者同意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指南坚持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3) 不存在有碍有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多药耐药。 (4) 筛选时病毒载量< 400 拷贝/mL。 (5) 筛选时 CD4+ T 细胞计数>= 350 个细胞/μL。 (6) 随机化之前 12 个月内无 AIDS 相关机会感染史,除非医学监查员认为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7) 如果需要使用预防性抗菌药物,经医学监查员同意后,患者仍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 注:HIV 状态未知的患者无需在筛选时完成 HIV 检测。 15. 随机化之前<= 28 天接受过任何大型外科手术。随机化之前,患者必须已从干预治疗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 16. 既往曾进行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7. 有以下任何心血管风险因素: (1) 在随机化之前<= 28 天出现心源性胸痛,定义为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ADL)受限的中度疼痛。 (2) 随机化之前<= 28 天曾出现肺栓塞。 (3) 随机化之前<= 6 个月深静脉血栓形成。 (4) 随机化之前<= 6 个月曾发生急性心肌梗死。 (5) 随机化之前<= 6 个月有达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 或 IV 级(附录 7)的任何心力衰竭史。 (6) 随机化之前<= 6 个月曾发生>= 2 级的室性心律失常。 (7) 随机化之前<= 6 个月曾发生脑血管意外。 (8) Fridericia 方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女性 QTcF > 470 msec,男性 QTcF > 450 msec。注:如果患者的初始 ECG 结果为 QTcF 间期> 450 msec(男)或> 470 msec(女),将进行 3 次后续 ECG,中间间隔几分钟测量,取 3 次结果的平均值。 (9) 在随机化之前<= 28 天标准降压药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 150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10) 通过超声心动图或多门控采集(MUGA)评估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或机构所采用正常范围的下限。筛选时采用的方法应在整个研究过程继续沿用。 (11) 随机化之前<= 28 天有任何晕厥或癫痫发作。 18. 对 CTLA4、PD-(L)1 制剂中的任何成分或容器的任何组分有重度超敏反应史。 19. 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 (1)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化疗、免疫治疗(如白细胞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或任何试验性治疗。 (2)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之前 14 天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或其他局部区域治疗。 (3) 在随机化之前 14 天内接受过用于控制癌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20. 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性尚未恢复到基线水平或稳定,除非认为这种 AE(如脱发、神经病变或特定实验室检查异常)不可能带来安全性风险。 21. 随机化之前<= 28 天接种过活疫苗。注:接种 COVID-19 疫苗的患者允许入组,接种任何可能被开发的活疫苗的患者不可入组。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是灭活疫苗,接种该类疫苗允许入组。鼻腔内使用的疫苗是活疫苗,接种该类疫苗不允许入组。 22. 存在不利于研究治疗给药,或影响药物毒性或 AE 的解释,或导致研究执行的依从性不足的基础疾病(包括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酒精或药物滥用或依赖。 23.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4. 同时参与另一项治疗性临床试验。注:同时参与观察性或非干预性研究的患者允许入选。此外,在其他临床研究中已结束活性药物治疗并处于随访期的患者允许入组本研究。 25. 无法吞服胶囊或存在显著影响胃肠道功能的疾病或病史,例如吸收不良综合征、胃或小肠切除、减肥手术、有症状的炎症性肠病,或者不完全或完全肠梗阻。 26. 使用需要治疗性 INR 监测的抗凝剂(如华法林或类似药物)的患者。 27. 在随机化之前的 4 周内发生活动性出血疾病、>= 3 级任何出血事件、未愈合伤口、溃疡或骨折的患者。 28. 既往接受抗 PD-(L)1 治疗和/或其他免疫肿瘤药物后出现的不可接受的毒性,定义如下: (1) 与抗 PD-(L)1 治疗和/或其他免疫肿瘤药物相关的>= 3 级 AE,且标准治疗无效并需要终止治疗。 (2) 与抗 PD-(L)1 治疗和/或其他免疫肿瘤药物相关的>= 2 级 imAE,除非暂停抗 PD-(L)1 治疗和/或使用类固醇治疗后 AE 痊愈或控制良好,但既往结肠炎、脑炎、心肌炎、肝炎和非感染性肺炎除外。 (3) 与抗 PD-(L)1 治疗和/或其他免疫肿瘤药物相关的任何级别的 CNS 或眼部 AE。 注:既往发生内分泌 AE 的患者,如果在适当的替代治疗后能够维持稳定且无症状,也允许入组。 29. 存在由转移性疾病导致且手术和/或放疗未根治的脊髓压迫的患者,或既往接受诊疗但无证据表明在随机化之前疾病已临床稳定> 2 周的脊髓压迫患者。 30. 研究者认为其他任何医学(如肺、代谢、内分泌或神经系统疾病、先天性疾病等)、精神病、或社会状态可能干扰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健康或签署知情同意的能力,合作和参与研究,或干扰研究药物评估、解读患者安全性或者研究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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