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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10285】斯鲁利单抗联合紫杉醇胶束及铂类一线治疗非小细胞肺癌脑转移患者的疗效及安全性的多中心、单臂、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10285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10-11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斯鲁利单抗联合紫杉醇胶束及铂类一线治疗非小细胞肺癌脑转移患者的疗效及安全性的多中心、单臂、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斯鲁利单抗联合紫杉醇胶束及铂类一线治疗非小细胞肺癌脑转移患者的疗效及安全性的多中心、单臂、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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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斯鲁利单抗联合紫杉醇胶束及铂类在驱动基因阴性的非小细胞肺癌脑转移患者一线治疗疗效及安全性。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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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4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11-08

试验终止时间

2027-11-08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3.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 0 或 1。 4.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5. 按照按照AJCC肺癌分期第8版分期,组织学或者细胞学证实的NSCLC伴稳定脑转移患者。 6. 未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治疗方案的稳定脑转移患者。 7. 根据 RECIST v1.1 身体和脑部同时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 8. 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需要提供开始研究治疗前14 天内的检查结果: a) 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i.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ANC ≥ 1.5 ×10^9/L (1,500/mm^3 ) ii. 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100,000/mm^3 ) iii. 血红蛋白 ≥ 90 g/L b) 肾脏 i. 血清肌酐≤ 1.5 × ULN ii. 尿蛋白 < 2+ 或 24 小时(h)尿蛋白定量< 1.0 g c) 肝脏 i. 血清总胆红素TBil ≤ 1.5 × ULN ii. AST和ALT ≤ 2.5× 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和ALT ≤ 5×ULN iii.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d) 凝血功能 i.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ULN 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3 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且结果为阴性。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120 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10. 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 120 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11. 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符合下述任何一项标准的受试者将无资格参与本研究: 1.除非小细胞肺癌以外,受试者在入组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排除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通过局部治疗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其他原位癌。 2.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3.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肿瘤类药物治疗。 4.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 5. 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6. 既往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7. 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8.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先前治疗过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两周(从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开始起计算),且研究药物给药前 7 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没有任何脑转移灶的长径>1.5 cm,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可以入组。 9. 存在无法控制的浆膜腔积液受试者。 10. 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11. 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首次给药前12 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胃肠梗阻、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5.0版3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当前存在高血压且经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mmHg。 12. 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首次给药前1 个月内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血、咳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鼻腔出血(不包括鼻衄出血及回缩性涕血);首次给药前 10 天内接受过持续的抗血小板或抗凝治疗。 13.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NCI CTCAE 5.0 版0级或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1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两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5. 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 16. 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 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17.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如痰结核菌检查胸片等;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18.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9. 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 阳性且 HBV-DNA 超过500 拷贝/ml 或高于检测下限);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 20. 在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 30 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静脉输液港置入术)。 21. 在首次给药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且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治疗后 90 天内不能接种减毒流感活疫苗。 22. 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3. 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4.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5. 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26. 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3个月体重减轻超过 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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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四川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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