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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60282】一项 HB0025 注射液联合化疗对比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一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随机对照、双盲、多中心 III 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60282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HB-0025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HB-0025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2-1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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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 HB0025 注射液联合化疗对比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一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随机对照、双盲、多中心 III 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 HB0025 注射液联合化疗对比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一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随机对照、双盲、多中心 III 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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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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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邮编

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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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 HB0025 注射液(后续简称 HB0025)联合化疗对比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 HB0025 联合化疗对比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NSCLC 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评价 HB0025 联合化疗对比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NSCLC 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评价 HB0025 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NSCLC 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和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将 通 过 群 体 药 代 动 力 学 方 法 评 价HB0025 联合化疗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 NSCLC 受试者中的 PK 特征,还将进一步对量-效关系进行探索性分析 探索生物标志物与疗效之间的相关性; 评价 HB0025 联合化疗对比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化疗的健康相关生活质量(HRQoL)。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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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50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充分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且能够遵守临床研究和后续访视流程。;2.年龄18~75周岁(含上限和下限),男女均可。;3.ECOG评分为0-1分;4.预期生存期≥12周。;5.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确诊为不能行根治性手术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以及免疫治疗作为巩固治疗的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非鳞状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第9版肺癌TNM分期确认)。 注:对于不可手术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以及免疫治疗作为巩固治疗的局部晚期(IIIB/IIIC期)受试者,需要经相关专业医师评估且提供书面记录证实。;6.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研究疾病的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系统化疗、靶向治疗和免疫治疗)。 注:对于既往针对非转移性疾病并以治愈为目的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或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治疗的受试者,若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之后>180天,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7.受试者需提供诊断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肿瘤时或之后的肿瘤组织样本,存档的或新鲜获 取的,用于PD-L1表达检测。 注:胸腔积液引流离心的细胞涂片或钻取活检不足以用于生物标志物检测。没有软组织成分或脱钙骨肿瘤样本的骨病变也不可接受。用于新鲜组织活检的肿瘤病灶不应该作为RECIST v1.1靶病灶,除非该病灶为唯一可测量病灶。若为存档样本则要求其采集时间为末次系统治疗之后,且采集部位未经放疗。如果受试者存档样本不符合上述要求,且研究者判断活检不符合受试者最佳利益,可与申办方讨论后允许接受存档样本。;8.无EGFR敏感突变且无ALK基因易位改变。需提供既往基于组织检测的EGFR和ALK报告,如检测报告不符合本研究要求或无法提供检测报告,则在入组之前需提供肿瘤组织样本用于EGFR和ALK状态的评估(研究中心认可的检测或中心实验室检测)。;9.根据RECIST v1.1标准(附录2),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非脑转移)病灶,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肿瘤病灶不能做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是唯一的可测量病灶,且研究者能够提供局部治疗前后的影像学证据证明该病灶在局部治疗后明确出现疾病进展;用于新鲜组织活检的肿瘤病灶不应该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是唯一的可测量病灶,且活检日期距离首次用药>4周)。;10.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并且必需满足下列检查指标: 1) 血液学(筛选期检测前14天内未接受过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b)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c) 血红蛋白(HGB)≥90 g/L; 2) 肾脏: a) 血清肌酐(S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详见附录3); b) 尿蛋白<2+;若尿蛋白≥2+,需满足24小时尿蛋白含量<1 g; 3) 肝脏: a)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有肝转移或有证据证实Gilbert’s综合征的受试者,TBiL≤3×ULN; b) 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对于有肝转移的受试者,ALT和AST≤5×ULN; c) 血清白蛋白(ALB)≥30 g/L; 4)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对于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研究者判断INR和APTT均在安全有效的治疗范围内); 5) 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50%。;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从筛选期开始至末次试验用药品后90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随机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组织学证实存在任何鳞状 NSCLC、小细胞癌、神经内分泌癌或肉瘤成分[允许纳入以非鳞状细胞癌成分为主(>50%)的混合型 NSCLC,例如:腺鳞癌]。;2.已知的 EGFR 敏感突变或 ALK 融合阳性或 ROS1 融合阳性或 BRAF V600 突变或 NTRK 融合阳性或 MET 14 外显子跳跃突变或 RET 融合阳性等驱动基因改变。;3.筛选前 5 年内合并第二原发恶性肿瘤(允许纳入通过局部治疗已治愈的其他恶性肿瘤,例如:原位宫颈癌、局限性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乳腺导管原位癌、<T1 尿路上皮癌、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4.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对于无症状或经过治疗后症状稳定距随机前≥4 周的受试者,如果符合下述所有标准,则允许纳入:①无脑膜、中脑、脑桥、延髓、脊髓转移或脊髓压迫;②经过治疗后病灶无增大且未出现新病灶;③既往无颅内出血史;④随机前停止激素治疗≥2 周;⑤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⑥脑转移灶的长径≤1.5cm。;5.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例如:抗 PD-1/L1/L2、抗 CTLA-4 等药物)、免疫检查点激动剂(例如:ICOS、CD40、GITR、OX40、CD137 等药物)或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另,对于既往在新辅助/辅助治疗阶段或根治放化疗后巩固治疗阶段接受过 PD-(L)1 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如果末次治疗结束距离疾病进展>12 个月,经申办方同意后可能允许参加本研究)。 注:对于既往使用过 PD-(L)1 抑制剂的受试者: ? 既往出现过免疫治疗导致的≥3 级的 irAE(不包括内分泌系统相关 irAE)、导致永久 停止治疗的 irAE,≥2 级免疫相关性心脏毒性或任何疾病的神经或眼部 irAE,不允许入组; ? 在本研究筛选之前,既往免疫治疗引起的所有不良事件或尚未完全缓解或未缓解至 1级,不允许筛选。对于内分泌相关 irAE≥2 级的受试者,如果在适当的替代治疗中,病情稳定,且无症状,则允许入组。;6.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抗血管生成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贝伐珠单抗及其生物类似物、恩度、小分子 TKI、雷莫卢单抗等。;7.既往抗肿瘤或合并用药治疗(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a)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参加任何临床试验; b)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为准)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放疗(首次给药前 180 天内接受过>30 Gy 的胸部放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30 Gy 的非胸部放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针对非靶病灶的≤30 Gy 局部姑息性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内分泌治疗; c)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 IL-11); d) 随机前 2 周内需要系统性使用>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药物或其他免疫调解剂[用以预防(如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性超敏反应)的短期用药(≤7 天),或局部用药(如眼内、关节内、鼻内或吸入性给药)者允许入组)]; e) 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或正在使用华法林、肝素(封管、深静脉置管使用除外)、达比加群酯、利伐沙班等抗凝药物,或阿司匹林、氯吡格雷、双嘧达莫、西洛他唑或其他已知可以抑制血小板聚集的药物。;8.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发生过严重外伤,或经研究者判断未能从先前手术中充分恢复,或者预期研究期间需要行重大手术;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如穿刺活检、内窥镜检查、介入操作/检查等,不包括建立血管通路);存在未完全愈合的手术切口或伤口。;9.筛选前 2 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需要使用免疫调节药物或皮质激素类药物),但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因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而接受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除外。;10.10.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感染: a)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需要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接受抗生素治疗≥7 天); b)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 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 c) 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d) HIV 抗体阳性者; e) 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无症状的乙肝病毒携带者(HBV DNA≤200 IU/ml 或≤1000 拷 贝/ml 或低于检测下限,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或者临床已治愈的丙肝受试者(HCV RNA 低于检测下限)允许入组。 注:对于 HBsAg 阳性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11.已知对蛋白质药物或重组蛋白、HB0025 药物组分和/或化疗药物(培美曲塞和卡铂/顺 铂)组成成分过敏者。;12.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控制不佳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13.患有以下严重的合并症: a)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包括但不限于:咳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 茶匙鲜血(约 5 ml)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消化道出血、鼻腔出血;首次给药前 180 天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首次给药前 90 天内有深静脉血栓史; b)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或肿瘤侵犯重要器官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的影像学证据;肿瘤包绕大血管伴有血管狭窄,或肺部病灶内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的影像学证据; c) 既往或目前患有持续的出血性疾病或凝血功能障碍性疾病; d) 首次给药前 180 天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如活动性)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肌炎、心肌病、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III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药物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脑血管意外(CVA)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等;心电图检测 QTcF 间期延长:男性>450 ms,女性>470 ms(附录 6); e) 既往有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者穿孔的状况(首次给药前 180 天内存在胃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胃肠穿孔、伤口未愈、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等病史);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受试者(除外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 f) 既往有消化道穿孔或瘘、泌尿生殖系统瘘,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 g) 经肾造瘘术或输尿管支架置入术未缓解的肾盂积水,或感染性肾积水、输尿管积水; h) 目前存在临床控制不佳的需要反复穿刺引流等局部处理的第三间隙积液者(如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盆腔积液);或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局部引流者; i)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 j) 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由研究者和申办方共同讨论决定是否入组。;14.目前存在需要治疗的间质性肺病、尘肺、药物/放疗相关肺炎。;15.既往治疗的不良事件未缓解,定义为不良反应未恢复至 NCI CTCAE 5.0 版 0 级或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1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哺乳。;17.已知存在异体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18.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过活病毒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疫苗接种(注:允许接种灭活疫苗)。;19.已知有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20.既往或当前存在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非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如恶液质表现:已知的筛选前 3 个月体重减轻超过 10%等)、实验室检查异常或任何治疗,可能导致较高的医学风险和/或混淆研究结果,干扰受试者参与整个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21.经研究者评估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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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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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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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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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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