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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7505】一项维贝柯妥塔单抗(EGFR-ADC)联合普特利单抗(PD- 1)治疗经至少一线全身化疗的 EGFR 阳性无法手术切除的 复发或转移性泌尿生殖系统(尿道、阴茎、肾、输尿管、膀 胱等)鳞癌的前瞻性、单臂、多中心探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7505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7-01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无法手术切除的复发或转移性泌尿生殖系 统(尿道、阴茎、肾、输尿管、膀胱等)鳞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维贝柯妥塔单抗(EGFR-ADC)联合普特利单抗(PD- 1)治疗经至少一线全身化疗的 EGFR 阳性无法手术切除的 复发或转移性泌尿生殖系统(尿道、阴茎、肾、输尿管、膀 胱等)鳞癌的前瞻性、单臂、多中心探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维贝柯妥塔单抗(EGFR-ADC)联合普特利单抗(PD- 1)治疗经至少一线全身化疗的 EGFR 阳性无法手术切除的 复发或转移性泌尿生殖系统(尿道、阴茎、肾、输尿管、膀 胱等)鳞癌的前瞻性、单臂、多中心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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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 评价维贝柯妥塔单抗(EGFR-ADC)联合普特利单抗(PD-1)治疗经至少一线全身化疗的 EGFR 阳性无法手术切除的复发或转移性泌尿生殖系统(尿道、阴茎、肾、输尿管、膀胱等)鳞癌患者的有效性; 2. 评价维贝柯妥塔单抗(EGFR-ADC)联合普特利单抗(PD-1)治疗经至少一线全身化疗的 EGFR 阳性无法手术切除的复发或转移性泌尿生殖系统(尿道、阴茎、肾、输尿管、膀胱等)鳞癌患者的安全性; 3. 探索维贝柯妥塔单抗(EGFR-ADC)联合普特利单抗(PD-1)治疗经至少一线全身化疗的 EGFR 阳性无法手术切除的复发或转移性泌尿生殖系统(尿道、阴茎、肾、输尿管、膀胱等)鳞癌疗效、安全性及多组学相关的生物标记物。

试验分类
请登录查看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其它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选课题(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8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6-15

试验终止时间

2028-06-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患者自愿参加试验,充分知情同意,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且依从性好; 2. 年龄>=18 岁,男、女性别不限; 3. 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无法手术切除的复发或转移性泌尿生殖系 统(尿道、阴茎、肾、输尿管、膀胱等)鳞癌; 4. 受试者确诊为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疾病后接受 过至少一线全身化疗后出现疾病进展。 5. 可提供存档或活检肿瘤标本(原发或转移灶),经病理实验 室检测证实患者肿瘤标本 EGFR 表达阳性(IHC>=1+); 6. 在基线时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原发灶以外可测量的 靶病灶,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为 0-1 分; 8. 既往末次全身抗肿瘤治疗距离首次研究用药前至少 5 个半衰 期或 4 周(以较短者为准); 9. 要求患者初始治疗最佳疗效评价为 CR 、PR 或 SD>=3 个月后 进展的患者; 10. 预期生存期>=12 周; 11. 器官和骨髓具有足够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在开始研究治 疗前 14 天内): 1) 血常规检查:(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 激因子[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血红蛋白[HB] >=90g/L;中 性粒细胞绝计数[ANC] >=1.5×109/L;血小板[PLT] >=75×109/L; 2) 血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筛查前 14 天未输白蛋白):血 清总胆红素[BIL] <=2×ULN(Gilbert 综合症患者<=3×ULN);丙氨 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AST]<= 5.0×ULN;血 清肌酐[Cr] <=1.5×ULN 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男性:Cr 清除率=((140-年龄)×体重)/(72×血 Cr) 女性:Cr 清除率=((140-年龄)×体重)/(72×血 Cr) × 0.85 (体重单位:kg;血 Cr 单位:mg/mL)。 3)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 或凝血酶原时间 (PT)超过正常范围上线<=6 秒;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进行尿液 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 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且结果为阴性; 12. 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 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 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180 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 13. 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 180 天采取有效 的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 论; 14. 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 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1. 患者自愿参加试验,充分知情同意,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且依从性好;2. 年龄>=18 岁,男、女性别不限;3. 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无法手术切除的复发或转移性泌尿生殖系 统(尿道、阴茎、肾、输尿管、膀胱等)鳞癌;4. 受试者确诊为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进展或转移性疾病后接受 过至少一线全身化疗后出现疾病进展。5. 可提供存档或活检肿瘤标本(原发或转移灶),经病理实验 室检测证实患者肿瘤标本 EGFR 表达阳性(IHC>=1+);6. 在基线时根据 RECIST v1.1 至少有一个原发灶以外可测量的 靶病灶,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为 0-1 分;8. 既往末次全身抗肿瘤治疗距离首次研究用药前至少 5 个半衰 期或 4 周(以较短者为准);9. 要求患者初始治疗最佳疗效评价为 CR 、PR 或 SD>=3 个月后 进展的患者;10. 预期生存期>=12 周;11. 器官和骨髓具有足够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在开始研究治 疗前 14 天内): 1) 血常规检查:(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 激因子[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血红蛋白[HB] >=90g/L;中 性粒细胞绝计数[ANC] >=1.5×109/L;血小板[PLT] >=75×109/L; 2) 血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筛查前 14 天未输白蛋白):血 清总胆红素[BIL] <=2×ULN(Gilbert 综合症患者<=3×ULN);丙氨 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AST]<= 5.0×ULN;血 清肌酐[Cr] <=1.5×ULN 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男性:Cr 清除率=((140-年龄)×体重)/(72×血 Cr) 女性:Cr 清除率=((140-年龄)×体重)/(72×血 Cr) × 0.85 (体重单位:kg;血 Cr 单位:mg/mL)。 3)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 或凝血酶原时间 (PT)超过正常范围上线<=6 秒;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进行尿液 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 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且结果为阴性;12. 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 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 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 180 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13. 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 180 天采取有效 的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 论;14. 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 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1. 存在有症状或未经治疗的已知脑转移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转 移,已完全切除和/或放疗后证明稳定或改善的中枢神经系统 转移不是排除标准,只要计算机断层扫描(CT)显示在筛选 前至少稳定 4 周,且无脑水肿证据及无需糖皮质激素或抗惊 厥药都可纳入; 2. 除泌尿生殖系统(尿道、阴茎、肾、输尿管、膀胱等)鳞癌 外,受试者在入组前 3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排除甲状腺 微小癌、皮肤鳞癌和其他原位癌等,已经治愈的除外。 3. 既往接受过 CTLA-4 抗体及包含 CTLA-4 靶点的双免疫抗体 治疗或 ADC 药物治疗的患者; 4. 既往由于严重的和/或威胁生命的免疫治疗相关毒性中断治疗; 5. 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在入组前 NCI-CTCAE v5.0 分级尚未恢复至<=1 级(脱发或抗肿瘤治疗引起的经研究者 判断可耐受事件除外); 6. 既往已经接受或正在接受以下任何一种治疗: a)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正在使用免疫抑制类药物或全身激 素类药物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 剂量);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使用吸入或局部使 用类固醇和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肾上腺皮质激素替 代者允许纳入; b)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 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c)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有严重外伤; 7. 患有任何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 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 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激素替代治 疗后可考虑纳入);患有银屑病或童年期哮喘/过敏已完全缓 解且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者可考虑纳入,但需支气管扩张剂 进行医学干预的患者不可纳入; 8.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或 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异基因骨髓移植 史; 9. 存在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NYHAⅡ 级以上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1 年内发生过心 肌梗死和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未经临床干预 或临床干预后仍控制不佳; 10.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2 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并发症 等;基线胸部影像学检查提示存在活动性肺部炎症、首次使 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存在感染的症状和体征或需要口服或静 脉使用抗生素治疗者,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的情况除外; 11. 通过病史或 CT 检查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入组前 1 年 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者,或超过 1 年以前有活动性肺 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者; 12. 存 在 活 动 性 乙 肝 ( HBV DNA >= 2000 IU/mL 或 104 copies/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高于 分析方法检测下限); 13. 入组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 的出血倾向,如日咳/咯血 2.5 mL 及以上下消化道出血、有出 血危险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性胃溃疡或患有脉管炎 等; 14. 入组前 6 个月内发生的严重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 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15. 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16.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被迫中途终止研究的因 素,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伴随治疗,酗 酒,药物滥用,家庭或社会因素,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性 或依从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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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浙江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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