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本市市级和区级医疗机构高质量合作的指导意见
2025-10-15
沪卫医〔2025〕54号
其他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25-10-15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残联,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市级和区级医疗机构高质量合作,促进本市医联体建设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关于在医疗联合体建设中切实加强中医药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9〕8号)、《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关于本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83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市级、区级医疗机构合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合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各区卫生健康委强化主体责任,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会同各市级医疗机构及各办医主体,按照“规划先行、尊重现状”的原则,共同推进市级、区级医疗机构合作。
(二)坚持属地优先、高效有序。各区卫生健康委应优先选择与已在本区设立院区或有院区建设规划的市级医院建立医联体合作关系,推动市级、区级医疗机构业务紧密协同,提升区域整体医疗服务能级,服务好区域居民。
(三)坚持公益为本、科学规范。市级医疗机构应立足疑难复杂疾病诊治和提高临床研究能力的功能定位,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科学统筹对相关区域资源输出,努力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级。
(四)坚持质量为先、合作共赢。合作双方应签订切实可行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等,从管理、技术、信息等多维度保障合作质量,实现合作共赢,为区域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二、规范合作模式
根据合作的目标、合作投入资源、合作涉及的范围等,市级、区级医疗机构合作模式可分为区域医联体、专科医联体(专科/专病联盟)两大类。
(一)区域医联体:区卫生健康委统筹区属医疗资源,组建由区域性医疗中心牵头,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站)、专业康复机构等区级医疗机构紧密联合的区域医联体,建立覆盖辖区内常住人口的区域医联体服务网格。
市级综合医院(含市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作为区域医联体的技术支持单位,形成高质量合作关系,一般不牵头管理区域医联体网格。
1.合作方式:市级综合医院主要通过托管区级医院,通过派遣院班子领导、专业技术团队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协作机制,参与区域医联体建设。
(1)合作托管协议。双方应签订托管合作协议,明晰责、权、利等分工,尤其是利益补偿机制,提升区级医院服务能力。市级综合医院应重点将后备培养人才派驻到被托管的区级医院。
(2)派驻管理人员。原则上应派驻2名管理人员参与区级医院管理,市级综合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区级医院院长,同时派驻一名管理人员担任执行院长。管理人员职责应在托管协议中予以明确。管理人员任职周期应与托管周期同步(不得少于2年)。
(3)派驻临床专家。市级综合医院依据区级医院需求派驻临床专家团队。派驻人员医师至少为高年资主治医师(取得主治医生职称不少于5年),护理、医技人员要求可适当放宽;已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可在区级医院担任科主任或者科室学术带头人。在区级医院常年派驻的不同学科临床专家不得少于5名,每名常年派驻的专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天。原则上,临床专家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此外,市级综合医院可发挥学科优势,与区级医疗机构建立重点科室合作机制,提升区级医疗机构专科服务能力,将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
2.合作条件:市级综合医院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区域医联体合作:
(1)基础条件。已在该区开设院区或已有院区建设规划;或已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中与该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合作关系并取得成效,受合作医院和区域内人民群众好评。
(2)合作成效。合作单位原则上应实现双赢,市级综合医院实现人才学科优化和社会声誉度提升,合作医院实现医疗服务能力和学科人才培养提升。
原则上,每个区可与不超过2家市级综合医院组建区域医联体,可根据区域面积、辖区人口等因素适当调整;一家市级综合医院可与不超过3个区(含本部所在区)建立区域医联体合作关系,与外区建立医联体合作关系优先考虑分院所在区,可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合作传统等因素适当调整。市级中医类医院不受此数量限制。市级综合医院已在郊区开设分院并实现稳定运行的,可作为该区区域医联体建设的主要技术支持单位。
(3)合作关系调整原则。已与多个区开展合作的市级综合医院,应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的原则,逐步优化调整合作关系。市、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医院共同优化和完善医联体的组成。
(二)专科医联体(专科/专病联盟):市级专科医院、市级综合医院均可发挥优势专科辐射作用,联合区级医疗机构,开展专科医联体(专科/专病联盟)建设,提升区域专科、中医药服务能力。市级专科医院与区级专科医院建立托管关系的,应签订托管协议,相关的派驻管理人员、临床专家等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开展专科医联体(专科/专病联盟)的市级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能力要求。牵头的市级专科,应具有一定的辐射能力。获得国家或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和中医优势专科的学科,应积极发挥其学科优势,推进专科医联体建设。
2.导向要求。应符合分级诊疗导向,体现优质医疗资源辐射或下沉,重点向郊区尤其是远郊区倾斜。
专科医联体(专科/专病联盟)应该和区域医联体相互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三、落实合作任务
(一)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医联体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制定医联体章程,明确各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明确共建人才、学科、技术等医疗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医院管理综合能力提升的客观要求和具体量化指标,提升各单位运营管理效率,建立利益共享和责任分担机制,实现合作共赢。
(二)完善管理架构。医联体应当设立医联体管理专门机构,统筹医联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实施、人事安排、薪酬分配和绩效监测等重大事项。鼓励区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派专门工作人员加入执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医联体开展各项日常事务。加强医联体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三)推动学科共建。市级和区级医疗机构建立重点科室合作指导关系,开展学科共建,制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能力提升的具体目标。市级医疗机构派遣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人员(团队)等,负责区级医疗机构管理和学科建设,开展手术、临床带教、业务培训、查房、科研项目协作等,为当地打造优势专科,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培养学科人才,促进区级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医联体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提升医疗服务同质化诊疗水平。中医医联体还应发挥区级中医医院的区域中医药龙头作用,通过名中医药专家工作室、基层中医骨干双聘、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等方式,提升区域中医药服务能级。
(四)推进医学骨干人才队伍培养。市级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区域性医疗中心工作,可计入到基层工作时间。市级医院常驻区域性医疗中心工作满2年的医务人员,并取得明显合作成效,为区级医院能级提升和发展作出贡献的,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可给予一定的倾斜。区域性医疗中心根据学科建设需求,遴选骨干人才,到市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掌握疾病诊治关键技术,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逐步建立本地学科人才队伍。探索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双聘”机制,强化下沉专家帮扶效能,选调基层优秀人才在上级医院双聘,促进医务人员有序合理流动。
(五)推动市、区医疗资源共享。市级医疗机构为合作的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一定比例的专家及专科号源、住院床位、开放检查检验项目预约、开展院际会诊和远程会诊等,强化对医联体的支撑。进一步加强区域医学影像、检查检验、心电等诊断中心建设,为基层提供诊断支持。建立药师下沉机制,推进医院用药目录上下衔接,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探索推进以医联体为单位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模式,切实实现降低采购成本。推进医联体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业务协作,逐步建立医防融合、防治结合的服务模式,提升慢病一体化管理水平,提高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六)推进双向转诊。推进“1+1+1”转诊,引导“1+1+1”签约居民优先选择在医联体内双向转诊。依托医联体,进一步强化医疗上下联动、分级诊疗的管理机制。医联体应规范双向转诊服务标准及流程,建立双向转诊疾病诊疗服务,并设立双向转诊的协调部门,为转诊居民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整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家庭病床等资源,推进家庭医生承接在上级医院完成急性期治疗患者的社区住院、康复、护理等服务要求,满足居民下转需求。
(七)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将医联体上级医院优质医疗资源全面下沉社区,结合社区基本诊疗病种清单和中医病种清单,推动适宜科室专家下沉社区,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开展门诊、手术、操作、带教、查房、培训等工作,提升社区如儿科、精神卫生等专科诊疗诊治能力。深化社区中医专病专科和中医巡诊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中医药服务主阵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儿科等在岗医生,结合工作实际每2年到上级医院进修1-3个月。
(八)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依托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逐步推动市级、区级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检查检验结果、预约挂号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强市、区分级诊疗平台建设,逐步推动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高效便捷转诊。
四、推进组织实施
(一)加强政府办医主体责任。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鼓励企业医院、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其功能定位,积极参与医联体建设。
(二)加强规划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含市中医药管理局,下同)负责本市医联体建设规划、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市级、区级医疗机构,应在各自所属办医主体、区卫生健康委指导下开展医联体合作。
(三)完善报告机制。医联体合作关系的新建、调整和撤销,应同时向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等办医主体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市级医院为报告主体。本市医疗机构与外省市医疗机构开展医联体合作的,应参照市级、区级医疗机构合作管理规定,经所属办医主体同意后,将跨省医联体相关材料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军队医院开展医联体建设,应参照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派驻人员管理。市级医院与区级医院建立托管关系的,要将派驻到区级医院长期派驻的管理、专家人员名单及资质情况同时向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等办医主体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鼓励长期在区级医院工作的派驻人员(不少于2年),依据派驻期间优秀成果以区级医院资格申请各类研究和人才项目。
(五)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医联体,尤其是区域医联体,应当制定综合绩效监测办法,由牵头单位定期组织对医联体综合绩效、各成员单位绩效进行自评估,促进医联体各单位综合绩效提升,提升区域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运行效率。市、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公益性导向的医联体外部绩效监测机制,将监测结果与激励机制挂钩,充分发挥绩效监测的导向作用,重点考核网格化布局、就医秩序、服务效能、基层服务能力提升、运营管理、保障机制、满意度评价等。以监测评价结果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医联体设置,让市级医院与区级医院结对更合理,全面提升医联体各医疗结构合作效率,优化医联体合作格局与秩序,强化医联体内市医疗机构间责任,实现权利和利益的共享共担,达到多方共赢。
附件:上海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报告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报告表

备注:
1.请附相关佐证材料,附本表后一并报告。
2.医联体应自成立之日的一个月内完成报告流程。如为已稳定运行的医联体,新增成员单位的,可按季度完成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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