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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30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15]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30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青价费[2015]38号

2015年9月30日

各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各医疗机构:

  近期,国家、省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相继出台,根据我国、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适时出台相关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鉴于《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相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4]37号)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决定暂继续执行。待新政策出台后再做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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