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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伤害住院病例登记报告办法

发布日期

2025-12-30

发文字号

沪卫规〔2025〕11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1-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伤害住院病例登记和报告制度,掌握本市不同类型原因致严重伤害事件的发生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制定伤害预防控制政策和评价措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伤害监测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伤害病例开展的登记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害病例,系指临床诊断含《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所规定的编码范围为S00-T98的病例。本办法涉及的疾病分类标准将随本市现行临床诊断依据国际标准的改变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对本市伤害住院病例登记报告工作实施统一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辖区内伤害住院病例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伤害住院病例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并对相应的伤害住院病例登记报告数据库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 伤害住院病例登记的内容包括:病例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职业、户籍地址、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伤害发生日期、伤害发生原因、伤害性质等伤害信息,住院号、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出院主要诊断、治疗结局、报告医师和报告机构名称、损伤中毒外部因素等诊疗信息(相关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 收治伤害住院病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报告责任机构,作出明确住院诊断的医师为报告责任人。

伤害住院病例登记报告责任机构按要求落实以下工作:

(一)对在本医疗机构收治、具有明确诊断的伤害住院病例,应在住院病例出院后30日内,通过基于市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平台完成网上登记。

(二)对报出的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病例信息推送至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对经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退回的病例信息,符合报告范围但信息报告缺失或错误的,应在14日内补充、更正信息后再次报告;不符合报告范围的,自行删除。

第七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登记报告病例的致伤物信息进行编码;及时将审核合格的病例信息推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审核不合格的病例信息则应及时退回报告责任机构。

第八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根据居民死亡登记报告信息对本辖区伤害住院病例登记报告信息进行核实、更正和补充,同步推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定期开展伤害住院病例信息专题调查,对伤害住院病例的伤害发生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配合专题调查的伤害信息采集。

第九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伤害住院病例登记报告责任机构应建立完善相应的伤害住院病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和工作流程等,明确专人负责伤害住院病例登记报告工作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全市伤害住院病例登记报告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报送统计数据和工作总结,同时抄送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市伤害住院病例登记的统计结果及相关信息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统一公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上海市伤害住院病例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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