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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即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与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即墨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2

颁发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即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与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2009年5月12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即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与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即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与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甲型H1N1流感是由近期出现的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人群普遍易感。为了提高甲型H1N1流感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防范、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综合防范措施,积极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工作原则
  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 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即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即墨市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部署和要求。

  1.4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及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且必须由市政府协调指挥处置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即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即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将领导小组转换为“即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指挥部”,实行战时工作体制和机制。
  2.1.1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
  领导小组(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长)担任组长,卫生、畜牧、旅游、交通、公安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各专业工作组,负责防控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2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和指挥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对各部门、单位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实行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办公室作为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执行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市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2.1.3各成员单位职责
  2.1.3.1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以下简称各镇)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制定辖区防控与应急工作预案和方案,落实国家、省、青岛市、即墨市的各项防控工作要求,协调、解决辖区防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检查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调动和利用辖区内的一切资源、力量,全力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2.1.3.2市委宣传部
  把握甲型H1N1流感宣传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国家、省、青岛市、即墨市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相关事件信息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
  2.1.3.3市卫生局
  负责制定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计划,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各镇开展防控工作;做好预测预警;制订预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重大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对疫情发生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实施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措施;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的建议;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技术培训与演练;积极为有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2.1.3.4市发展和改革局
  将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可能发生甲型H1N1流感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2.1.3.5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实施各项防控工作制度和措施,防范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传播。开展甲型H1N1流感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教职工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对校园环境的整治力度;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强化报告意识,完善防控、停课的应急预案;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健康教育工作。
  2.1.3.6市公安局
  密切关注与甲型H1N1流感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交通疏导,保障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1.3.7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做好隔离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通过各种渠道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无害化处理和有关善后工作。协调驻即部队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2.1.3.8市财政局
  根据疫情发展状况,及时提出防控经费安排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需的防治药品、消杀药品、监测检验试剂和器材、各种防护器材等的物资储备;负责领导小组(指挥部)及下设机构的办公、通讯、交通等装备和用品的保障工作;加强防控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2.1.3.9市人事局
  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机构的专业队伍建设。
  2.1.3.1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人员的工伤、伤亡待遇等政策;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情况,落实好甲型H1N1流感病人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问题。
  2.1.3.11市城乡建设局
  会同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甲型H1N1流感病例监测。负责在建筑工地设置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宣传牌,将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作为建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做好建设工地工人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1.3.12市交通局、市港航局、济南铁路局蓝村火车站
  负责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负责组织做好车船等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的消毒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甲型H1N1流感病人和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范甲型H1N1流感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负责对旅客、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系统内职工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2.1.3.13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从事海洋渔业人员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2.1.3.14 市企业发展局、市财贸办
  负责组织本地生产企业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杀防护用品的生产和调度,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物资供应,确保市场稳定;组织协调工商、卫生、畜牧等部门加强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的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对染疫畜肉进行溯源,预防猪间疫情传播。
  2.1.3.15市外经贸局
  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外经贸活动期间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和传播。
  2.1.3.16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
  负责影剧院、舞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管理,宣传有关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落实公共场所和公用品预防消毒措施;负责甲型H1N1流感应急宣传工作,做好群众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跟踪报道防控工作进展和动态,为群众性防控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2.1.3.17市旅游局
  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制定全市旅游行业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方案和措施。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工作,防止疫情通过国内外旅游团队传播扩散;督促有关饭店落实有关工作措施;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主要客源国疫情信息,做好相关发布和警示工作,提出旅游建议。
  2.1.3.18市政府法制办
  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方面的应急强制性措施的审查工作;做好疫情防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等工作。
  2.1.3.19市畜牧兽医局
  负责猪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监督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疫情监测及扑灭工作;加强猪流感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动物疫情情况;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宣传。
  2.1.3.20市工商局、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依法开展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严厉查处借重大疫情之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相关食品流通领域和禽畜产品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清理市场废弃物,做好业户个人防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娱乐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对业主及服务人员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2.1.3.2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甲型H1N1流感防控相关物资、产品的质量监督,组织收集、分析、通报、报告辖区内相关产品的质量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产品安全事故,负责对生产加工企业伪劣产品进行追查溯源。
  2.1.3.2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1.3.23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组织和动员广大干部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
  2.1.3.24市红十字会
  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参与开展防治知识宣传普及;根据需要,依法开展募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助。
  2.1.3.25市爱卫会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整治,开展除四害等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
  2.1.3.26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疫情防控的通讯、网络保障工作。

  2.2即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与应急工作专家组
  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聘请疾病控制、临床救治等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咨询顾问,并成立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两个专家组,承担疫情研判、病例核实、措施制定、专家咨询等工作任务,全程参与决策制订。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1.1监测体系
  全市建立统一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全市公共卫生监测点系统、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市人民医院)、学校因病缺课症状监测网络直报系统以及全市统一的咨询、举报电话系统。以上系统均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对象是监测范围内的流感样症状至肺炎不同程度疾病表现的病例(体温≥38℃)。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监测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监测信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要及时与检疫部门联系,了解情况,通报信息,切实掌握疫情动态。市卫生局要加强与青岛市卫生局和其他区市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疫情信息。
  3.1.2常规监测
  3.1.2.1在市人民医院设立甲型H1N1流感监测点,对流感样病例进行监测。
  3.1.2.2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要把甲型H1N1流感疫情纳入重点监测内容,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3.1.2.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
  3.1.2.4启动学校缺课和症状监测系统,重点实施对体温≥38℃、伴有咽痛或咳嗽之一症状的患者进行监测。
  3.1.2.5任何人发现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都应及时向市疾控中心和各镇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工作站提供线索。市疾控中心和各镇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工作站要根据有关线索追踪可能的感染者,及早发现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并实施隔离措施。
  3.1.3应急监测
  3.1.3.1监测范围确定及监测时限
  (1)出现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始于世界卫生组织将全球流感大流行警告级别提高到第五级之日,止于世界卫生组织将警告级别降为三级之日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宣布解除预警之日。
  (2)出现聚集性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经调查病例间有流行病学关联,在病例发病前7天至隔离治疗(或死亡)期间,曾经居住、工作、生活、学习、诊治等可能出现传染的地区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自最后一例病例治愈(或死亡)、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后,转入常规监测。
  (3)发生动物疫情,应急监测开始于畜牧部门发现疫情之日,止于畜牧部门解除封锁后7天。
  (4)同时出现动物疫情和人间病例,以较后的结束日期为终止监测日期。
  3.1.3.2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对象。监测范围内的一般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等医学观察对象,发热门诊的所有就诊人员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的不明原因发热(和发热肺炎)患者和医护人员等均作为监测对象。
  (2)流感样病例流行病学监测。在甲型H1N1流感疫情涉及我市时,所有医疗机构作为监测单位,开展流感样病例流行病学监测。
  3.1.3.3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主动搜索
  监测范围内医疗机构一旦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立即搜索本单位启动监测工作前7天内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死亡病例,并对搜索到的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回顾性调查,填写《甲型H1N1流感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并采样进行实验室排查。主动搜索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和市疾病控制中心。
  当我市有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市、镇、村三级要迅速建立起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协调一致、信息畅通的应急监测网络,在疾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各相关部门由专人每天到辖区医疗机构或社区主动搜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
  3.1.4监测方法
  应急监测期间,各级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监测对象进行登记并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的病例进行追踪和排查,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采集所有病例的呼吸道标本报青岛市疾控中心进行甲型H1N1流感的相关检测。

  3.2预警和分级分类
  市卫生局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网络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甲型H1N1流感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分别用Ⅳ、Ⅲ、Ⅱ、Ⅰ表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疫情预警级别。Ⅳ级预警由市卫生局提出并报市政府备案,Ⅲ、Ⅱ、Ⅰ级预警由市卫生局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时应向社会公布。
  Ⅳ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全球流感大流行三级警告;
  (2)国外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3)我国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省内未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例。
  Ⅲ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全球流感大流行四级警告;
  (2)国外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与人传播;
  (3)我国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并发生人与人传播;
  (4)省内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但未出现人与人之间的传播病例;
  Ⅱ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全球流感大流行五级警告;
  (2)国外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3)我国局部地区发现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病例;
  (4)省内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并发生人与人之间传播情况;
  (5)青岛市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
  Ⅰ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全球流感大流行六级警告,我国卫生部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2)全国范围内甲型H1N1流感快速广泛传播,且即墨市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
  同时出现多种情况,分属上述不同级别的,按最高级别确定疫情级别。

  3.3报告
  3.3.1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部队内和军人中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来自地方的就诊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全市甲型H1N1流感监测网络内各系统、各单位在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除按照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法定报告程序上报外,要立即向市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同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预案启动、响应和终止

  4.1预案启动
  市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各方面监测信息和专家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启动预案。

  4.2应急响应
  当甲型H1N1流感疫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分级标准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和《即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如下。
  Ⅳ级:市卫生、农业、畜牧、外经贸、旅游等部门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流感、禽流感监测信息,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流感监测,密切关注甲型H1N1流感疫情动态,及时公布流感监测情况,组建专家组并明确职责;召开紧急会议,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做出部署,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可能发生的物资准备;
  Ⅲ级:市卫生局成立市领导小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相关专业专家组和各有关部门到位并实施24小时听班制,及时对疫情做出分析,提出对策措施;组建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隔离消毒队伍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专人对每日疫情进行汇总、信息通报;召开有关部门的会议,实行信息联动制度;组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为期7天的隔离观察,对来自聚集性发病国家或地区、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中出现流感样症状、进入我市的所有人员实行隔离医学观察;组织开展定点医院隔离消毒工作;组织全市各级综合性医院建立健全发热门诊;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甲型H1N1流感的健康教育。
  Ⅱ级:市领导小组(指挥部)执行24小时值班制,专家组对疫情随时做出分析并提出防治意见和建议,对本市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对防控措施提出评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入战时状态,按照各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响应。其中,卫生疾控部门要增加流行病学调查力度,扩大疫源检索范围,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为期7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现的可疑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并尽早做出诊断,市医院继续加强医疗救治力度,防止出现死亡病例,同时对就诊病人提出防护建议;市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增加对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
  Ⅰ级:市领导小组(指挥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提出停课、关闭公共场所等建议;加大防控力度,采取全面切断疫情传播途径等措施;市政府可以请求国家、省、青岛市政府的人力物力支援;医务人员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标准;市广播电视局24小时播放相关防治知识宣传。

  4.3应急终止
  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各方面监测信息和专家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预案。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甲型H1N1流感疫情结束后,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卫生局等有关单位,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

  5.2其他
  奖励、抚恤、补助、征用物资和劳务的补偿及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6.1.1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企业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财贸办等单位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市、镇两级建立传染病防治物资储备库。储备库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重型防护服、漂白粉精片、漂白粉、过氧乙酸、抗生素(抗病毒剂)、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和采样设备、采样车、消杀车(消杀器械)等。同时做好疫情防控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
  6.1.2发生疫情时,可以根据疫情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发生疫情区域内统筹使用。
  6.1.3所有储备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6.2财政保障
  财政部门应为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医学观察、隔离、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人力资源保障
  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甲型H1N1流感防治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建立即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人力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6.4法制保障
  市法制办、市卫生局应研究、制定各类相关政策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

  6.5科研保障
  加强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研究,掌握其流行规律及影响流行的因素,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病的研究,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6.6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6.6.1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和通告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猜疑引起公众的恐慌。
  6.6.2加强对市场物资价格、销售情况的检查,准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储备,当市场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储备商品,平抑物价,保持社会稳定。
  6.6.3各镇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普及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单位和居民的疾病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6.6.4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能有效提供各种服务。
  6.6.5及时报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防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7附则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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