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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16

发文字号

闽医保规〔2023〕8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1-16

颁发部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管理,优化服务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保障经办实际情况,对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优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省级清单。要高度重视清单贯彻落实工作,及时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相关要求。全省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直接执行省级清单,不再出台本级清单。各地须及时完成清单转发及相关配置工作。
  二、推动清单事项下沉。各地要将参保登记、异地就医备案等事项,下沉至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等有能力承接的基层医保服务网点办理,通过基层代办系统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实现更多医保业务就近办理。
  三、做好信息化支持。要推动实现更多事项线上办理和办理进度自助查询,全力推动办理业务所需证照材料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在线核验。要建立健全清单执行情况监测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测超时办结业务及要求群众超清单提供办理材料等情形。
  四、注重宣传和反馈。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通过宣传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供群众阅读、查询、下载和使用。要注意做好日常服务对象的意见收集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医保中心。
  附件: 1.福建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12月修订版)
             2.福建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表单(2023年12月修订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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