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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IND申报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核心评审点差异(上)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是新药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前的关键环节,也是中美双报策略制定的核心考量维度。尽管中美两国均遵循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多学科指南(尤其是S系列)的技术框架,但在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符合性及要求、毒性研究设计(包括安全药理、遗传毒性试验组合等)、毒性评估策略及研究深度(包括毒代动力学、免疫原性、儿科用药和生殖毒性等)、风险管理取向、审评实践及思维惯性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系统梳理了中美IND申报中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关键评审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针对差异的可行性策略,以期为实施中美双报的创新药企提供一定的参考。


文章将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介绍法规框架与GLP要求、毒理学研究设计方面的差异,下篇主要介绍毒代动力学与免疫原性评价、特殊关注领域的差异及应对策略。


01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法规框架与GLP要求差异


ICH指南的采纳与执行差异


中美两国均为ICH成员,全面采纳了ICH多学科指南中的S系列(安全性)指导原则,包括S1(致癌性研究)、S2(基因毒性研究)、S3(毒代动力学和药代动力学)、S4(毒性试验)、S5(生殖毒性)、S6(生物技术产品)、S7(药理学研究)、S8(免疫毒理学研究)、S9(抗癌药物非临床评价)等。


然而,在具体执行及实施过程中,两国对指南的解读深度和证据要求存在一定差异。以ICH S5(R3)《人用药物生殖与发育毒性检测》为例,该指南在2015年后启动了重大修订,增加了对雄性介导发育毒性的关注,并在同年即发布了配套的《雄性介导的药物发育毒性风险评估指导原则》(草案),对风险评估方法、避孕建议周期等给出了详细的操作指引。而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虽在2006年发布《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后逐步跟进,但在具体风险评估模型的细化程度和避孕建议计算等方面,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仍有差距。


GLP符合性要求的宽严尺度差异


中美两国均要求支持临床试验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须在GLP条件下进行,但在具体执行与实施中存在两点差异。


研究机构的认可范围: NMPA明确要求,支持中国IND申报的毒理学研究,原则上应在经过NMPAGLP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GLP;对于安全药理学、免疫毒性研究中难以满足 GLP 要求的特殊情况,应尽可能地最大限度遵循 GLP,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可溯源。若部分研究在境外GLP机构完成,需提供该机构所在国监管机构的GLP符合性证明,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评估认可。


FDA则接受全球范围内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GLP或同等标准的研究数据,对机构的“认证”属性要求相对宽松,更关注研究过程本身的GLP执行和各环节质量控制与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情况。


GLP豁免的灵活性: FDA对探索性IND或微剂量研究允许在非GLP条件下进行有限的探索性毒理研究,其逻辑是“低风险对应低门槛”。NMPA则对GLP豁免持审慎态度,即便是早期探索性研究,若数据将用于支持IND决策,通常仍建议在GLP或符合GLP原则的条件下开展、或/和参照NMPA GLP规范执行,最大限度遵循GLP。



02

毒理学研究设计的核心差异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时长与种属选择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Repeated Dose Toxicity,RDT)是 IND申报的核心毒理学数据。中美两国均遵循ICH M3(R2)《支持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南》,但在具体时长要求上存在细微差异。


对于支持Ⅰ期临床试验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FDA接受“毒理研究持续时间应覆盖拟开展临床试验的暴露期限”的原则,即若临床试验拟单次给药,通常只需提供2周重复给药毒性数据;若拟多次给药(如≤2周),则毒理研究应至少匹配临床给药周期(如2周)。NMPA在遵循相同原则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如创新机制药物、高风险靶点)可能倾向于要求更完整的毒理数据,即使临床试验周期较短,也可能要求提供至少2周的毒理数据。


在种属选择上,两国要求基本一致:需采用两种相关种属(啮齿类、非啮齿类),除非有科学或/和特殊理由只能采用单一种属(如某些生物制品仅在特定种属具药理学活性)。


安全药理学的核心组合差异


安全药理学研究旨在评估药物对重要生命功能(心血管、中枢神经、呼吸系统)的潜在影响。中美两国均要求采用ICH S7A《人用药品安全药理学试验指导原则》和S7B《人用药品延迟心室复极化(QT间期延长)潜在作用的非临床评价指导原则》指南的核心组合,但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以下差异。


心血管安全性评价的深度: ICH S7B指南要求进行体外hERG钾通道试验和体内QT间期测定,并建议体外试验执行GLP。当非临床试验的结果不一致和/或临床试验结果与非临床试验结果不一致时,追加/补充的非临床试验,应尽可能最大限度的遵循GLP。FDA对hERG试验的数据质量要求极高,强调须采用符合GLP或GLP-like条件的方法,并对阳性对照、浓度选择等细节有明确期待。NMPA同样要求hERG数据,且对早期IND阶段的数据要求与上述ICH相同,并允许在临床试验推进过程中逐步完善。


中枢神经系统评价的方法学: ICH S7A提出,可以采用功能观察组合(FOB)、改良Irwin,s试验或其他适宜的试验方法。FDA推荐采用功能观察组合(FOB)进行中枢神经系统评价,该方法在北美和欧洲广泛接受。NMPA的《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虽只提及FOB(大动物和大鼠),但在近年实践中对改良Irwin试验(适用于小鼠)的接受度渐提高。


生殖毒性试验的阶段适应性差异


研究时点安排:根据ICH S5指南,完整的生殖毒性研究应包括三个阶段:生育力与早期胚胎发育毒性试验(Fertility and Early Embryonic Development, FEED),即Ⅰ段;胚胎-胎仔发育毒性试验(Embryo-Fetal Development, EFD),即Ⅱ段;以及围产期发育毒性试验(Pre- and Postnatal Development, PPND),即Ⅲ段。FDA采用“阶段适应”原则:支持早期临床试验(如Ⅰ期),通常不要求完成全部三段试验。对于拟纳入育龄期女性的临床试验,只要采取了充分的避孕措施,可在临床试验期间同步完成生殖毒性研究。NMPA对纳入育龄期女性的临床试验同样允许分阶段完成生殖毒性研究,但在审评实践中,对“充分避孕”的证明要求更为严格,且对生殖毒性研究启动时点的期待相对较早。


雄性生殖毒性的特殊关注: FDA于2015年发布《药物研发过程中睾丸毒性评价指导原则》和《雄性介导的药物发育毒性风险评估指导原则》,系统性地提出了睾丸毒性评价和雄性介导发育毒性风险评估的方法学框架。这两个指导原则强调:


  • 睾丸毒性的常规评价方法应包括至少2种属、至少4周暴露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以及啮齿类动物雄性生育力评价。

  • 病理组织学检查被认为是评价睾丸损伤的最敏感指标,毒性研究应包含睾丸、精囊、附睾和前列腺的病理学评价。


对于雄性介导的发育毒性风险,FDA提出了定量风险评估模型:若通过精液药物浓度推算的胚胎暴露量低于发育毒性NOAEL的10倍,可豁免额外评估;若在>25倍最大推荐人用剂量(Maximum Recommended Human Dose,MRHD)暴露下仍未观察到不良影响,则对人类风险极低。


此外,对于剂量设计,ICH指出高剂量应优先选择能达到>25倍MRHD系统暴露的剂量(小分子)、或10倍临床暴露/最大药效剂量(生物制品)。对于生物制品,ICH要求若仅在非人灵长类(NHP)中具药理活性,可采用增强型围产期(ePPND)试验替代传统EFD试验,另,ICH S5(R3)《人用药物生殖与发育毒性检测》认可经验证的替代试验(如体外致畸模型)用于延迟或部分替代体内试验,尤其适用于严重疾病药物或老年适应症。


NMPA虽在《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涵盖了雄性生殖毒性的基本要求,但在上述定量风险评估模型和具体的避孕建议计算(如5倍半衰期+90天)方面,尚未出台同等细化程度的配套指南。这一差异意味着,中美双报企业在设计雄性生殖毒性研究时,除遵循ICH相关要求,还应主动对标FDA的细化要求,以避免在FDA审评阶段遭遇临床搁置。


遗传毒性试验组合的细微差异


ICH S2(R1)《人用药物遗传毒性试验和结果分析指导原则》提供了标准试验组合的两种选择,即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体外细胞遗传学试验+体内微核试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两项体内试验,均涵盖3或2个不同试验系统。中美两国均接受上述两种研究组合,但在具体试验选择和试验数据接受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具体试验选择接受度上的差异


体内微核试验的种属选择:FDA推荐采用大鼠或小鼠进行骨髓或外周血微核试验,对试验方法的验证要求严格。NMPA接受相同的种属选择,但对试验操作的标准化程度(如细胞计数方法、阳性对照选择)有更细致的要求。


体外细胞遗传学试验的终点选择: ICH自1997年起即认可小鼠淋巴瘤细胞(L5178Y)TK基因突变试验。FDA对哺乳细胞体外染色体畸变试验和体外微核试验均予接受,但强调应关注试验的灵敏度和特异性,实际应用中遵循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的指导原则。因此,当需要更全面遗传终点信息时,申办方可能会倾向于使用TK试验替代传统的染色体畸变试验。


NMPA与FDA一样,对两种方法的接受度同样较高。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的《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8年修订版),体外细胞遗传学试验的常规选择包括染色体畸变试验和体外微核试验。其中,也提及其他方法(如TK基因突变试验),然前两项仍是经过验证和广泛接受的核心方法。而且在审评实践中可能对某些终点(如彗星试验)的早期应用持更谨慎的态度。


具体试验数据接受度上的差异


主要体现在对标准试验组合试验结果阳性的解读、应对策略,以及针对特定类型药物(如生物制品,特别是蛋白质、抗体等大分子药物)的试验适用性与数据接受的灵活性方面。对体外试验如Ames试验阳性结果的临床准入,FDA相对灵活。对试验(特别体内)阳性结果,中美均要求尽可能深入的机制研究,但在评估的侧重点/后续策略等存在一定差异。对生物制品、肽类等特殊类型药物,中美基本一致,均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国均要求遗传毒性试验应在GLP、或符合GLP原则的条件下进行,但对早期筛选性研究的GLP豁免接受度相近。


致癌性研究的启动时点


根据ICH S1指南,致癌性研究通常应在上市许可申请前完成,但不要求必须在临床试验阶段完成。NMPA和FDA均遵循这一原则,但在启动时点的建议上存在差异。


FDA鼓励基于科学证据在Ⅱ期至Ⅲ期之间确定致癌性研究必要性与启动时机,而NMPA对特定高风险药物可能在Ⅱ期后即提出明确研究计划要求,但两者均趋向于风险驱动而非阶段硬性规定。


FDA虽鼓励申办方在Ⅲ期临床试验前与审评部门沟通致癌性研究计划,但实际政策更强调“基于风险的灵活决策”。具体体现在,近年随着ICH S1B(R1)《 药物致癌性试验》修订推进,FDA支持采用“证据权重法”(Weight-of-Evidence, WoE)评估是否可豁免部分2年大鼠致癌性研究,并允许在Ⅱ期临床后根据药理学特性、毒性信号或作用机制决定是否启动研究,尤其针对激素类、免疫调节剂或具潜在促增殖活性药物。FDA并非一般不要求过早启动,而是主张适时启动,即依据科学判断、而非固定阶段。


NMPA参考ICH框架,并结合国内《化学药物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专家共识,针对特殊类别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激素类、拟长期使用药物),倾向于在Ⅱ期临床后即要求有明确致癌性研究策略。




关于天勤生物

湖北天勤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非人灵长类大动物试验为特色、聚焦新药研究与评价的CRO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实验室总面积逾10万平米,通过了国际AAALAC完全认证,汇聚了多名拥有 20 年以上资深经验的顶尖新药审评专家及GLP技术专家,应用AI技术赋能非临床研究,确保项目科学规范、高质高效推进。

天勤生物可提供符合中国NMPA、美国FDA和欧盟OECD GLP规范的专业化的CRO服务。建有国内领先的特色研究平台,涵盖食蟹猴生殖与发育毒性、非人灵长类动物神经退行性和代谢性等疾病模型、大动物PET CT和MRI分子影像等核心领域。业务覆盖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动物模型及药效学评价、药代动力学研究、生物分析、分子影像检测、医疗器械评价、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繁育等。

天勤生物已助力数百个药物品种通过NMPA、FDA等审批成功IND或NDA。在小分子、疫苗、ADC、核酸、多肽、CGT、抗体等各类药物领域,积累了丰富的非临床评价经验与大量的成功案例。

天勤生物始终坚守“服务药物创新,致力生命健康”的使命,携手国内外合作伙伴聚力医药创新突破,以专业守护人类生命健康。


19807273015(肖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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