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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31208】伊匹木单抗N01联合信迪利单抗和含铂化疗一线治疗SMARCA4突变或缺失、STK11/KEAP1突变局晚期或转移性NSCLC的II期探索性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31208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8-31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SMARCA4突变或缺失、STK11/KEAP1突变局晚期或转移性NSCLC一线的患者

试验通俗题目

伊匹木单抗N01联合信迪利单抗和含铂化疗一线治疗SMARCA4突变或缺失、STK11/KEAP1突变局晚期或转移性NSCLC的II期探索性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伊匹木单抗N01联合信迪利单抗和含铂化疗一线治疗SMARCA4突变或缺失、STK11/KEAP1突变局晚期或转移性NSCLC的II期探索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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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评价伊匹木单抗N01联合信迪利单抗和含铂化疗治SMARCA4突变或缺失、STK11/KEAP1突变局晚期或转移性NSCLC一线的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 评价伊匹木单抗N01联合信迪利单抗和含铂化疗治SMARCA4突变或缺失、STK11/KEAP1突变局晚期或转移性NSCLC一线的安全性 本研究是一项开放性、多中心、多臂的II期临床研究,旨在评估伊匹木单抗N01联合信迪利单抗和含铂化疗治SMARCA4突变或缺失、STK11/KEAP1突变局晚期或转移性NSCLC一线的患者有效性、安全性。本研究计划入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上证实不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在肿瘤组织或血液样本中检测到的SMARCA4突变、STK11/KEAP1突变的患者。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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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选课题(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64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8-30

试验终止时间

2029-08-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自愿加入本研究,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75 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不可切且不可根治性放化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AJCC第8版:ⅢB、ⅢC或Ⅳ期); 4. SMARCA4突变队列:组织或血液基因检测结果显示SMARCA4失活突变或致病突变,突变类型包括不限于错义突变、剪切突变、无义突变、移码突变;SMARCA4缺失队列:组织的免疫组化染色提示SMARCA4蛋白表达缺失即BRG1蛋白缺陷;STK11突变/KEAP1突变队列:组织或血液基因检测结果显示STK11失活突变或致病突变,和/或KEAP1失活突变或致病突变;如果存在SMARCA4共突变,则优先纳入SMARCA4突变队列; 5. 无驱动基因敏感变异(包括EGFR、ALK、ROS1、RET、c-Met、HER2、BRAF基因); 6. 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7. ECOG评分 0-1; 8. 既往无化疗或其他系统性治疗,辅助或新辅助含铂化疗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6个月发生进展允许入组; 9. 预期寿命>3个月; 10. 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1)血液学检查: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L; 2)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 3)血红蛋白>= 90g/L。 受试者在采集血样之前7天内不得接受输注血液制品(包括红悬液、单采血小板、冷沉淀等)、促血小板生成素(TPO)、TPO受体激动剂、白介素-11或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 (2)血清生化检查: 1)总胆红素<= 1.5×正常值上限(ULN)(如果总胆红素>1.5×ULN,同时结合胆红素<= ULN,则允许纳入研究); 2)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ULN; 3)血清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45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CCr(使用实际体重)(附录2); 4)白蛋白>= 30g/L。 (3)凝血检查: 1)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如果接受稳定剂量抗凝治疗,则<= 3×ULN); 2)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如果接受稳定剂量抗凝治疗,则<= 3×ULN)。 (4)尿常规检查:尿蛋白(UPRO)<2+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 11.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6个月严格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2. 愿意且能够接受随访直至死亡或研究结束或研究被终止。 1. 自愿加入本研究,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75 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不可切且不可根治性放化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AJCC第8版:ⅢB、ⅢC或Ⅳ期); 4. SMARCA4突变队列:组织或血液基因检测结果显示SMARCA4失活突变或致病突变,突变类型包括不限于错义突变、剪切突变、无义突变、移码突变;SMARCA4缺失队列:组织的免疫组化染色提示SMARCA4蛋白表达缺失即BRG1蛋白缺陷;STK11突变/KEAP1突变队列:组织或血液基因检测结果显示STK11失活突变或致病突变,和/或KEAP1失活突变或致病突变;如果存在SMARCA4共突变,则优先纳入SMARCA4突变队列; 5. 无驱动基因敏感变异(包括EGFR、ALK、ROS1、RET、c-Met、HER2、BRAF基因); 6. 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7. ECOG评分 0-1; 8. 既往无化疗或其他系统性治疗,辅助或新辅助含铂化疗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6个月发生进展允许入组; 9. 预期寿命>3个月; 10. 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1)血液学检查: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L; 2)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 3)血红蛋白>= 90g/L。 受试者在采集血样之前7天内不得接受输注血液制品(包括红悬液、单采血小板、冷沉淀等)、促血小板生成素(TPO)、TPO受体激动剂、白介素-11或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 (2)血清生化检查: 1)总胆红素<= 1.5×正常值上限(ULN)(如果总胆红素>1.5×ULN,同时结合胆红素<= ULN,则允许纳入研究); 2)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ULN; 3)血清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45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CCr(使用实际体重)(附录2); 4)白蛋白>= 30g/L。 (3)凝血检查: 1)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如果接受稳定剂量抗凝治疗,则<= 3×ULN); 2)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如果接受稳定剂量抗凝治疗,则<= 3×ULN)。 (4)尿常规检查:尿蛋白(UPRO)<2+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 11.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6个月严格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2. 愿意且能够接受随访直至死亡或研究结束或研究被终止。;

排除标准

1.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药物给药前、给药期间或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妊娠的女性。 2. 既往有与抗 PD(L)-1 等免疫治疗或抗 VEGF 治疗相关且需要永久停止该治疗的显著毒性史,或存在上述任一药物使用禁忌症。 3. 排除以下治疗: (1)在入组前 4 周内接受系统抗肿瘤治疗的化疗、大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者其它系统抗肿瘤治疗; (2)入组前 8 周内进行基因修饰的过继性细胞治疗(例如嵌合抗原受体修饰的 T 细胞、自然杀伤细胞); (3)在入组前 2 周内参与任何医疗器械或其他治疗干预性临床试验; (4)入组前 2 周内接受姑息性放疗; (5)入组前 4 周内接受微创的抗肿瘤局部治疗,如病灶微波、射频或冷冻消融术、肝动脉栓塞化疗等; (6)入组前 1 周内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或全身性类固醇治疗(>10 mg/天泼尼松等效药物),不包括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影像学检查造影剂注射前用药、输液反应的预处理); (7)入组前 1 周内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8)入组前 4 周内使用活疫苗。 4. 筛选期影像学评估或既往影像学评估确认的活动性或症状性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包括脑实质、软脑膜、脊髓转移)。对于在筛选期意外检出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经过治疗后临床稳定的受试者,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 (1)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的病灶; (2)无脑膜、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转移,无多发小脑转移; (3)无中脑导水管受压、无第三或第四脑室受压、无脊髓压迫; (4)对于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受试者:研究者评估不需要立即进行针对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的治疗;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数目 <= 3 个,每个病灶的最长径均 <= 1.5 cm; (5)对于经治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受试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在首剂研究药物前 >= 14 天完成针对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的治疗(如全脑放疗、立体定向放疗或其他同等治疗); 2)在完成针对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的治疗后,重复影像学检查证实未见新的脑转移或原有脑转移病灶增大的证据(需与治疗前的头部影像学检查间隔 >= 4 周且使用相同的成像技术); 3)首剂研究药物前 >= 14 天无需激素、抗惊厥、脱水(如甘露醇)治疗且症状稳定。 5. 受试者有与任何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不良反应,且在入组前未缓解至 NCI CTCAE(v5.0)0 级或 1 级或基线水平(不包括脱发、乏力、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高血糖、仅需要对症治疗的电解质异常以及其他研究者评估研究药物治疗无安全性风险的情况除外)。 6. 患有未受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或症状性高钙血症的受试者。 7. 在首次给药前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但对于以下肿瘤,如果已经过根治、当前无疾病残留或复发证据、复发风险极低则可接受: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皮肤恶性雀斑样痣、局部前列腺癌、甲状腺乳头状癌、尿路上皮乳头状非浸润性癌。 8. 已知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V)、丙型肝炎(HCV)、结核病: (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患者需进行 HBV DNA 检测,如 HBV DNA 拷贝数 <= 1×10^4 拷贝数/ml 或 <= 2000 IU/ml 或低于检测下限,则可以入组。HBsAg(+)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药物治疗期间接受抗 HBV 治疗以避免病毒激活。对于抗 HBsAg(-) 的受试者,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 HBV 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是否再激活; (2)HCV 血清学阳性,但 HCV RNA 检测阴性或低于检测值下限的受试者允许纳入研究;接受 HCV 治疗且病毒载量结果不可检出的受试者允许纳入研究。 9. 既往已治愈或研究者评估临床稳定的陈旧性结核病受试者允许纳入研究。 10. 入组前 2 周内有严重/活动性/未控制的感染、需要全身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抗真菌药物治疗的感染或不明原因的发热(>= 38℃)。 11.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12. 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1)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2)严重传导障碍(如 3 度房室传导阻滞); (3)心率校正后的 QT 间期(QTcF:QTc 间期,使用 Fridericia 法计算)>= 480 ms; (4)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 >= 150 mmHg 或舒张压 >= 100 mmHg); (5)心肌炎病史; (6)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7)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8)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判定的 III-IV 级心功能不全; (9)入组前 6 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心肌梗死和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支架植入术史; (10)入组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等。 13. 已知有活动性癫痫发作。 14. 既往存在过需要类固醇激素或其他治疗的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尘肺、药物相关肺炎、放射性肺炎等。 15. 有显著临床意义的胃肠道疾病或风险,包括: (1)入组前 4 周内存在症状性胃肠道梗阻(除外已手术根治的肠梗阻),未愈合的穿孔、内瘘或瘘管; (2)存在胃肠穿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腹腔癌)或广泛肠切除术史(节段结肠切除术或广泛肠切除术,并发慢性腹泻); (3)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口服研究药物呋喹替尼或曲氟尿苷替匹嘧啶或瑞戈非尼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或手术史; (4)入组前 2 周内发生 >= 2 级腹泻且给药前尚未痊愈。 16. 在入组前 4 周内存在需要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17. 入组前 4 周内有活动性血栓、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除非经过充分治疗且研究者认为已达病情稳定(进行抗凝治疗的患者,凝血指标需稳定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18. 活动性、不受控制的出血或已知的出血倾向。入组前 3 个月内有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史,或需要输血、内镜检查或手术的急性出血史;需要立即干预(例如套扎或硬化治疗)或出血风险高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 19. 既往手术未充分恢复(如有严重未愈合的伤口、创伤、溃疡等),或在入组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重大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大手术。但可接受孤立性非靶病灶的姑息性局部手术治疗。 20. 过敏性体质、哮喘、特应性皮炎病史(可接受已好转至 1 级或缓解的免疫治疗引起的特应性皮炎)。 21.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2. 已知或疑似对研究药物及任何辅料过敏的受试者。 23. 妊娠或母乳喂养的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药物给药前、给药期间或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妊娠的女性(注:本条与第 1 条内容一致,原文即重复,现保留原样)。 24. 存在任何疾病、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的病史,或当前证据经研究者判断可能损害受试者的安全、干扰获得知情同意、影响受试者依从性或影响对研究药物的安全性评价。或患有精神疾病、存在精神状态改变或药物滥用,妨碍理解知情同意过程和/或完成必要的研究相关评价。或基于已知或可预见的原因,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无法满足方案要求。;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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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山东省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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