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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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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实体瘤
一项评估BY101921 联合TROP2 抗体药物偶联物在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开放Ib/Ⅱ期临床研究
一项评估BY101921 联合TROP2 抗体药物偶联物在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开放Ib/Ⅱ期临床研究
611137
评价BY101921联合TROP2抗体药物偶联物在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确定BY101921联合TROP2抗体药物偶联物在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 (MTD)或最佳生物学剂量(OBD);确定BY101921联合TROP2抗体药物偶联物在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Ⅱ期推荐剂量(RP2D)
交叉设计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01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2.Ib期剂量递增部分: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能行根治性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标准治疗失败或不适用于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存在1个可测量病灶。;3.Ib期回填部分: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能行根治性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标准治疗失败或不适用于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存在1个可测量病灶。;4.Ⅱ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能行根治性治疗的局部晚期、转移性某特定恶性实体瘤(具体适应症和人群特征依据Ib期结果由SRC会议讨论决定)。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存在1个可测量病灶。;5.参与者可提供经福尔马林固定的石蜡包埋肿瘤组织切片。Ib期,对无法提供肿瘤样本或样本不足或样本超期的参与者,经与申办者讨论后,也有可能入组。II期阶段则必须提供肿瘤样本;对于样本不足的参与者,经与申办者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组。;6.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7.ECOG评分0-1分。;8.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相关实验室检查,检查结果符合以下标准(在筛选期接受相关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肾脏替代治疗、血小板受体激动剂TPO-RA等的前提下):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血红蛋白(Hb)≥ 90g/L;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对有原发肝癌或肝转移或有Gilbert综合征的患者,ALT和AST≤5×ULN,TBIL≤3×ULN;肾功能:肌酐清除率≥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详见附录3:肌酐清除率计算);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ULN。;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必须同意在参加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适当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女性参与者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10.理解并愿意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循研究方案进行治疗、访视以及进行其他研究程序。;
请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PARP7抑制剂治疗的患者。;2.既往接受过TROP2靶向治疗的患者。;3.既往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拓扑异构酶1抑制剂治疗的患者。;4.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使用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的患者(局部使用除外)。;5.存在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吸收与摄入障碍: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切除史、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溃疡和胃肠道出血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未经治愈需长期服用PPI类抑酸药物的胃部疾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器质性损伤: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胃肠梗阻,腹腔内脓肿。当前存在胃肠梗阻的影像学或临床表现,包括不全性梗阻;不全性胃肠梗阻需评估原因后综合决定。;6.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既往6个月内出现过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心肌梗死、根据纽约心脏协会标准分类为Ⅱ/Ⅲ/Ⅳ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的参与者。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使用Fridericia公式矫正的QT间期(QTcF)>470msec(女性),QT间期(QTcF)>450msec(男性)。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V6.0版3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影像学显示肿瘤已包绕或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参与者;肿瘤压迫周围重要脏器,压迫上腔静脉、下腔静脉或侵犯心脏等。;7.在首次给药前的30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8.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 / 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3个月体重减轻超过10%)等。;9.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或重度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10.既往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存在由研究者评估为严重或不受控制的活动性肺炎,如活动性间质性肺炎、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活动性非传染性肺炎。;11.肺间质性改变(包括且不限于间质性肺炎、肺间质纤维化)合并中重度肺弥散功能降低。;12.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治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全身化疗、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大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生物治疗等)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患者;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内分泌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的患者;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经NMPA批准的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或中药制剂治疗的患者;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的患者;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射治疗的患者;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临床试验药物治疗的患者;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的患者。;13.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者,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或研究期间计划进行手术的患者。;14.不稳定性脑转移(稳定性脑转移定义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a. 距离首次给药前临床症状稳定≥4 周;b. 首次给药前4 周内头颅MRI未发现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进展的证据;c. 距离首次用药前≥2 周已停用抗癫痫药物、泼尼松用量≤10mg/天或等效剂量激素。);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脊髓压迫的参与者。;15.既往5年内有第二原发恶性肿瘤病史。除外:进行了治愈性治疗,在研究治疗前2年内未复发的肿瘤,以及任何被认为是惰性的且不需要任何治疗的肿瘤。;16.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 (V6.0)1级及以下者,CTCAE(V6.0)2级外周神经毒性和任何级别的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参与者(例如听力损失),经研究者判断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17.难以控制的第三腔隙积液(如大量的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18.由研究者评估有严重或不受控制的其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或不受控制的以下疾病:糖尿病控制不佳(规范治疗方案下,空腹血糖≥13mmol/L,必要时可采用糖化血红蛋白结果进行评估)、高血压控制不佳(规范降压方案下,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癫痫、帕金森病、首次给药前2周内有未控制的急性感染、需要全身治疗或静脉输注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已知存在活动性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参与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认知功能障碍、精神疾病史、其他不受控制的伴发疾病、酒精依赖、激素依赖或药物滥用者。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阳性,或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HBsAg阳性者,且外周血HBV DNA滴度检测≥200IU/mL或≥1000拷贝量/mL或超出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HCV抗体检测阳性者,且HCV RNA检测超出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活动性梅毒患者。既往存在反复发作,药物治疗后仍不能良好控制的甲状腺功能显著异常。过去3个月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有临床记录的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需要全身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疾病。不需要全身治疗的参与者白癜风、牛皮癣或脱发等疾病无需排除。替代疗法(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不属于全身治疗的一种形式。;19.妊娠期(用药前妊娠检测阳性)或哺乳期的参与者。;20.既往有严重过敏史(如过敏性休克)的参与者,或对研究药物相关辅料或其他成分过敏的患者。;21.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因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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