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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4010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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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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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早期复发、可切除肝细胞癌(HCC)
纳武利尤单抗联合伊匹木单抗(NIVO+IPI)治疗术后早期复发、可切除肝细胞癌(HCC)患者的多中心、单臂、II 期临床研究
纳武利尤单抗联合伊匹木单抗(NIVO+IPI)治疗术后早期复发、可切除肝细胞癌(HCC)患者的多中心、单臂、II期临床研究
评估NIVO+IPI新辅助治疗在术后早期复发、可切除HCC患者中的病理缓解情况。
单臂
Ⅱ期
无
无
百时美施贵宝(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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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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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202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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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开展任何研究方案相关程序之前,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签署一份经IRB/IEC批准的书面ICF,并注明日期。 2.受试者必须愿意并能够遵守规定的访视、治疗安排、实验室检查和研究的其他要求。 3.男性和女性,年龄≥18岁且≤75岁 4.预期寿命≥3个月。 5.受试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或临床确诊的HCC。 6.受试者在筛选期应尽量提供能够提供首次手术切除的肝癌组织标本(1个石蜡包埋[FFPE]组织块或20片未染色的肿瘤组织切片)。 7.受试者必须为初次肝切除术后3个月至2年内出现的经影像学(增强CT或MRI)证实的肝内复发。 8.受试者必须经研究者评估符合再次肝切除适应证(参照《肝细胞癌肝切除术后复发预防和治疗中国专家共识(2020版)》): a)患者一般情况良好; b)肝功能Child-Pugh分级(见附录3)A级,无或仅有轻度门静脉高压症; c)无心、肺、肾等重要器官的严重基础性疾病; d)病灶单发,或多发但≤3个且单个病灶最大直径≤3 cm,技术上可切除,如出现多发病灶,需由研究者评估剩余肝脏体积和手术安全边界后方可入组; e)预计再次肝切除后剩余肝脏体积可以良好代偿肝功能; f)无大血管侵犯或肝外远处转移。 9.受试者必须至少有一个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 1.1)可测量的先前未治疗的病灶。 a)必须通过比增强螺旋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对比增强动态磁共振成像(MRI)对该病灶的至少一个维度进行准确测量,结果≥10 mm。注:恶性淋巴结的短径须≥15 mm。 b)该病灶先前不得接受过手术、放射治疗和/或局部区域治疗(例如:RFA、PEI或PAI、冷冻消融、HIFU、TACE、TAE等)。 10.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 PS,见附录4)为0分。 11. 受试者既往必须未接受过系统性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12.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筛选实验室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并必须在入组前7天内获得(获得实验室检查的前14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白蛋白及其他纠正治疗的药物): a)充足的血液功能: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75×10^9/L 血红蛋白含量(HGB)≥9.0 g/dL b)充足的肝功能: 血清总胆红素(TBIL)≤2×正常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 血清白蛋白≥28 g/L 碱性磷酸酶(ALP)≤5×ULN Child-Pugh分级(见附录3)中白蛋白和胆红素两项指标只能有一项为2分 c)充足的肾功能: 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尿常规结果显示尿蛋白<2+ 对基线时尿常规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应进行24小时尿液采集且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 d)充足的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 13.受试者如果患有HBV感染或HCV感染,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HBV感染: 如HBsAg阳性,需检测HBV-DNA,且HBV-DNA需<2000 IU/mL或<104拷贝/mL 在入组之前至少接受1周抗HBV治疗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全程接受抗病毒治疗 HCV感染: HCV-RNA阳性患者(RNA<103拷贝/mL)必须按治疗指南接受抗病毒治疗 14. 育龄期女性(WOCBP,见附录5)必须在入组前7天内完成血清妊娠试验(最低灵敏度25 IU/L或等效HCG单位)并获得阴性结果。 15.女性不得进行母乳喂养。 16.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采用可靠的避孕措施。WOCBP(见附录5)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不得捐献卵子。 1.在开展任何研究方案相关程序之前,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签署一份经IRB/IEC批准的书面ICF,并注明日期。 2.受试者必须愿意并能够遵守规定的访视、治疗安排、实验室检查和研究的其他要求。 3.男性和女性,年龄≥18岁且≤75岁 4.预期寿命≥3个月。 5.受试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或临床确诊的HCC。 6.受试者在筛选期应尽量提供能够提供首次手术切除的肝癌组织标本(1个石蜡包埋[FFPE]组织块或20片未染色的肿瘤组织切片)。 7.受试者必须为初次肝切除术后3个月至2年内出现的经影像学(增强CT或MRI)证实的肝内复发。 8.受试者必须经研究者评估符合再次肝切除适应证(参照《肝细胞癌肝切除术后复发预防和治疗中国专家共识(2020版)》): a)患者一般情况良好; b)肝功能Child-Pugh分级(见附录3)A级,无或仅有轻度门静脉高压症; c)无心、肺、肾等重要器官的严重基础性疾病; d)病灶单发,或多发但≤3个且单个病灶最大直径≤3 cm,技术上可切除,如出现多发病灶,需由研究者评估剩余肝脏体积和手术安全边界后方可入组; e)预计再次肝切除后剩余肝脏体积可以良好代偿肝功能; f)无大血管侵犯或肝外远处转移。9.受试者必须至少有一个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 1.1)可测量的先前未治疗的病灶。 a)必须通过比增强螺旋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对比增强动态磁共振成像(MRI)对该病灶的至少一个维度进行准确测量,结果≥10 mm。注:恶性淋巴结的短径须≥15 mm。 b)该病灶先前不得接受过手术、放射治疗和/或局部区域治疗(例如:RFA、PEI或PAI、冷冻消融、HIFU、TACE、TAE等)。 10.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 PS,见附录4)为0分。 11. 受试者既往必须未接受过系统性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12.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筛选实验室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并必须在入组前7天内获得(获得实验室检查的前14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白蛋白及其他纠正治疗的药物): a)充足的血液功能: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75×10^9/L 血红蛋白含量(HGB)≥9.0 g/dL b)充足的肝功能: 血清总胆红素(TBIL)≤2×正常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 血清白蛋白≥28 g/L 碱性磷酸酶(ALP)≤5×ULN Child-Pugh分级(见附录3)中白蛋白和胆红素两项指标只能有一项为2分 c)充足的肾功能: 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尿常规结果显示尿蛋白<2+ 对基线时尿常规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应进行24小时尿液采集且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 d)充足的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 13.受试者如果患有HBV感染或HCV感染,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HBV感染: 如HBsAg阳性,需检测HBV-DNA,且HBV-DNA需<2000 IU/mL或<104拷贝/mL 在入组之前至少接受1周抗HBV治疗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全程接受抗病毒治疗 HCV感染: HCV-RNA阳性患者(RNA<103拷贝/mL)必须按治疗指南接受抗病毒治疗 14. 育龄期女性(WOCBP,见附录5)必须在入组前7天内完成血清妊娠试验(最低灵敏度25 IU/L或等效HCG单位)并获得阴性结果。 15.女性不得进行母乳喂养。 16.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采用可靠的避孕措施。WOCBP(见附录5)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不得捐献卵子。;
请登录查看1.组织学证实为纤维板层型HCC、肉瘤样HCC或混合型胆管细胞癌-HCC。 2.既往接受肝移植。 3.入组前1个月内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肝外转移或出现不可切除病变。 4.术后不足3个月即复发者。 5.经评估无法切除的病灶 6.复发后既往接受过针对HCC的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免疫治疗(PD-1、PD-L1、CTLA-4抗体或双抗/组合抗体)。 7.复发后接受过经动脉化疗栓塞术(TACE)、消融(射频消融、微波消融、冷冻消融等)、放射治疗等局部治疗。 8.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或乙型肝炎和丁型肝炎的活动性共感染(未得到有效控制)。 9.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史或已知AIDS病史,或正在接受全身系统性类固醇治疗。注:必须在当地授权的机构进行HIV检测。 10.在入组前1周内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11.研究者入组前12个月内曾发生肝性脑病(≥2级,肝性脑病分级见附录6)。 12.临床上显著的腹水,定义为: a)既往需要治疗和持续预防的腹水,或 b)当前需要治疗的腹水。 13.存在门静脉高压,并且在入组前6个月内曾有因食管或胃静脉曲张引起的出血史。 14.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在已给予最佳治疗的情况下仍存在不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90 mmHg; b)有高于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病史; c)筛选前6个月内曾患活动性冠状动脉疾病、不稳定型或新诊断的心绞痛或心肌梗死; d) 筛选时存在需要除β受体阻滞剂或地高辛以外的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 e)CTCAE分级>2级的心脏瓣膜病; f)在连续两次ECG中发现QTc间期(Fridericia公式)延长至>480毫秒。 15.有症状或可能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检测和管理的间质性肺疾病。 16.具有胃肠道或非胃肠道瘘管或胃肠穿孔病史。 17.入组前3个月内有不愈合的伤口或皮肤溃疡的病史。 18.入组前6个月内曾有血栓或栓塞事件(HCC肿瘤栓子除外)病史,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肺栓塞。 19.入组前8周内曾有任何CTCAE分级≥3级的出血性事件史,或正在接受溶栓治疗。 20.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10 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全身系统性治疗。 21.免疫禁忌症或合并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研究者认为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风险过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正在活动期的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难治性银屑病等),且需中高剂量免疫抑制剂维持; b)已确诊的严重联合免疫缺陷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或CD4+ T细胞计数过低等免疫缺陷状态; c)近期(如≤14天)或需要持续使用大剂量(>10 mg/天泼尼松当量或等效药物)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可影响免疫功能的药物(为控制irAE或围手术期短期使用不在此限); d)经器官移植需持续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e)研究者根据既往病史或当前病情综合评估,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高风险免疫学异常,不宜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22.已知对纳武利尤单抗/伊匹木单抗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者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23.在入组前2年内有需要治疗的并存恶性肿瘤(在筛选期间存在)或活跃的既往恶性肿瘤史。注:对于有既往恶性肿瘤史的受试者,如果治疗完成至少2年且没有疾病证据,则有资格入选。此外,对于有既往早期基底/鳞状细胞皮肤癌或非浸润或原位癌的受试者,如果在任何时候接受过针对性治疗,则有资格入选。 24.任何据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增加参与研究或研究药物给药引起的风险,或损害受试者接受研究治疗的能力,或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严重或不受控制的医学病症。 25.入组前4周内有大型手术操作、开放性活检或显著创伤史,或入组前1周内有小型手术操作史(如,芯针穿刺活检)。 26.曾有与既往系统性抗癌治疗相关的危及生命的毒性史的受试者,除外那些给予标准对策治疗后不太可能复发的毒性事件。 27.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育龄女性WOC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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