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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14272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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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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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治/复发 T 淋巴母细胞白血病/淋巴瘤(T- ALL/LBL)
U69 治疗难治/复发 T 淋巴母细胞白血病/淋巴瘤(T- ALL/LBL)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单臂、开放性的 I 期临床研究
U69 治疗难治/复发 T 淋巴母细胞白血病/淋巴瘤(T-ALL/LBL)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单臂、开放性的 I 期临床研究
主要目的 1.评价CXCR4 CCR9 CAR-T细胞治疗 r/r T-ALL/LBL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认 II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初步评价CXCR4 CCR9CAR-T 细 胞 治 疗 r/r T- ALL/LBL 的有效性; 2.评价CXCR4 CCR9 CAR-T细胞治疗 r/r T-ALL/LBL 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3.评价CXCR4 CCR9 CAR-T细胞治疗 r/r T-ALL/LBL 的药效学(PD)特征。 探索性目的 1.探索 CXCR4 CCR9 CAR-T细胞输注后 CAR-T 细胞在患者体内的 PK 特征与安全性及疗效的相关性; 2.探索 CXCR4 CCR9 CAR-T细胞输注后细胞因子以及铁蛋白、CRP 与安全性的相关性; 3.探索 CXCR4 CCR9 CAR-T细胞输注后人体产生的针对CAR 的免疫原性。
连续入组
Ⅰ期
不适用
不适用
上海优卡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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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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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202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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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选项)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预期能完成研究程序的随访检查与治疗;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5 岁且≤75 岁,男女均可;对未成年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年龄≤18 岁)知情后,由其监护人签署;对于有签字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同其监护人一同签署知情同意书; 3. 根据 2022 年版《WHO 造血与淋巴组织肿瘤分类》,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并且已经经过充分治疗且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复发或难治性 T 淋巴母细胞白血病/淋巴瘤(T- ALL/LBL),符合以下 3.1 或者是 3.2 的任一标准: 3.1 复发或难治性急性 T 淋巴细胞白血病(T-ALL) ①筛选时骨髓或外周血中原始幼稚细胞≥5%; ② 复发难治的定义: a. 复发:既往治疗达到完全缓解(包括 CR/CRi)后外周血或骨髓又出现原始细胞(比例≥5%),或出现髓外疾病;包括:首次缓解后 12 个月内的早期复发;12 个月及以上的晚期复发且经过一个疗程的多药联合再诱导化疗未获缓解;自体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复发; b. 难治:经至少两个疗程的诱导治疗未达到完全缓解,或复发后,经一个疗程挽救治疗后未达到完全缓解。 3.2 复发或难治性 T 淋巴母细胞淋巴瘤(T-LBL) ①筛选时存在可测量病灶/指标:按照 2014 年 Lugano 标准,经CT 或 MRI 评估,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即淋巴结病灶长径>15mm,或结外病灶长径>10 mm)。 ②复发难治的定义:既往接受过 2 线及以上充分治疗后复发或疾病进展;1 线治疗后未达部分缓解(PR)的原发耐药;自体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后复发或进展(需经组织活检证实); 4. 入组筛选时骨髓流式细胞术检测肿瘤细胞为 CCR9 阳性和/或髓外病灶病理免疫组化明确诊断为 CCR9 阳性; 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 0~2 分; 6. 预期生存期大于 3 个月; 7. 筛选时具有充足的骨髓储备,定义为: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0×10^9/L , 淋 巴 细 胞 绝 对 值 ( ALC ) ≥ 0.3×10^9/L , 血 小 板(PLT)≥ 20 ×10^9/L(包括输注血小板支持下); 8. 具有合适的器官功能: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 倍 ULN(Gilbert 综合征,ALT 或 AST<5 倍 ULN); 总胆红素≤2 倍 ULN; 血清肌酐≤1.5 倍 ULN,或者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指末血氧饱和度≥92%(未吸氧条件下);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 9. 育龄女性在筛选期血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免疫荧光法)检查妊娠阴性,并同意在输注后至少 1 年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伴侣为育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输注后至少 1 年内使用有效的屏障避孕方法并避免精子捐献(具体避孕措施及育龄女性定义见附录避孕措施、育龄女性的定义和避孕要求); 10. 具备单采或者静脉血足够的静脉通路,并且无其它白细胞分离禁忌症;;
请登录查看(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即被排除) 1. 在筛选前 3 年内患有其他的恶性肿瘤,肿瘤根治性治疗后随访已超过三年,经研究者判断该肿瘤复发风险低者除外(如肺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等); 2. 既往或筛选时有本病以外的中枢神经系统(CNS)疾病,如癫痫发作、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 CNS 相关自身免疫性疾病; 3. 既往接受过 CCR9 靶点的 CAR-T 、CAR-γδT 等细胞治疗的受试者; 4. 显著或活跃的 CNS 实质或颅神经病变,研究者评估风险大于获益的情况; 5. 在细胞单采前全身用激素停用≤72 小时,但允许使用生理替代量的激素(如强的松<10 mg/d 或等量其他类固醇激素); 6. 单采前 6 周内接受了供者淋巴细胞输注(DLI); 7. 单采集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抗 T 细胞抗体的治疗; 8.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乙肝 e 抗体(HBe-Ab)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DNA 拷贝数大于可测量下限; 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 HCV-RNA 拷贝数大于可测量下限;抗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EBV-DNA、CMV-DNA 定量 PCR 检测,拷贝数大于 可测量下限; 9. 研究者判断筛选时存在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轻度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和上呼吸道感染除外); 10.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12 个月内进行过心脏血管成形术或支架置入,或患有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 III-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 6个月内患有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或筛选时受试者 QTc 间期>480 ms(QTc 间期以Fridericia 公式计算);经规范治疗仍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或肺动脉高压; 11. 经研究者判断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肝脏、肾脏或代谢性疾病; 12. 活动性或未经控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原发性或者继发性免疫缺陷的患者; 13. 曾对本研究中所要使用的任何药物有严重的速发型超敏反应; 14. 筛选前 6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者; 15. 怀孕或哺乳期女性; 16. 过去 2 年内存在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全身疾病调节药物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克罗恩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 17. 单采前 12 周内有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史,筛选前 4 周内存在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或中重度慢性 GVHD 者;回输前 4 周内接受过 GVHD 系统性药物治疗者;需合并糖皮质激素治疗; 18. 筛选前 4 周内参加过任何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 19. 受试者无法依从研究流程或者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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