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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高危行业人员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4

发文字号

株政办函[2011]1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株洲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4

颁发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高危行业人员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株政办函[2011]113号

2011年8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交通部等1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和《湖南省红十字会、公安厅、交通厅关于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湘红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动车驾驶员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初级救护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员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市机动车驾驶人员及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救护培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任副组长,市红十字会、市政府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住房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城管局、市电业局、市经信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安排全市救护培训工作。各参训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从时间、人员、经费安排上给予保障。
  (二)市红十字会负责全市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质量的检查监督,做好“四统一”工作(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并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等高危从业人员的初级救护培训。县市区红十字会按照市红十字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行分级培训,分级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三)教材、教具、教学、考核由各级红十字会具体负责。受训人员的组织、督促、管理工作由市应急办及各级红十字会协同本地公安、交通部门以及参训单位共同负责。
  (四)凡自愿接受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参加初级救护培训。尤其是对公安、交通等高危从业中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初级救护培训。

  二、培训对象
  重点培训对象为机动车驾驶员及交通、建筑、旅游、化工、矿业、烟花爆竹生产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对学校、社区、农村进行公益免费的救护知识培训。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内容主要是现场的、初级的、易于掌握的救护技能,即创伤救护(止血、包扎、骨折固定、伤员搬运)、心肺复苏(胸外心脏按压)、常见急症(烧伤、中毒、触电、溺水、一氧化碳中毒、自缢等)、紧急逃生避险以及针对高危行业特点的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形式为理论知识讲授与救护技能实际操作相结合。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卫生救护知识如演讲赛、板报巡回展及应急技能赛等。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与公安、交通、卫生及高危行业部门的协商,认真做好救护培训工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救护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对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和现场救护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协调做好参训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湖南省红十字会、公安厅、交通厅关于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湘红发[2008]12号)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好救护培训工作。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制订培训计划,确保培训教学质量,严格考核和发证。
  (三)各级红十字会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救护培训的收费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短期培训班收费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和物价局报批,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含资料、授课、教具耗损、场地、搬运等费)。全部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之外,节余应用于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培训收入和支出接受同级财政、物价、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救护培训采取市区相对集中和深入到县市设点培训的方式,尽量减轻受训人员的负担。各级红十字会,公安交警部门,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交通安全学校及参训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参训人员配合红十字会救护培训教学,确保救护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五)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红十字关爱进社区”工作。依托社区医疗服务站(另加挂红十字工作服务站)进行红十字基本知识传播,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和造血干细胞、艾滋病预防、遗体捐献等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拓宽服务范围、增强服务技能,充分发挥红十字在社区的救灾、救护、救助等人道主义服务作用。
  (六)从今年起,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对驾驶员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工作要形成制度,每年初列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接受市红十字会的考核评估。

  五、发证及检查
  (一) 参加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的人员经统一考试合格后,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统一监制的“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合格证”;每5年复训一次,复训不合格者取消红十字救护员资格。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参训单位要将安全教育与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结合起来,举办为期2天的安全教育与卫生救护培训班,严格考核后颁发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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