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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9-2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9-20

颁发部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各市(县)医保局、财政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在原有共济及支付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及支付范围,允许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及其已参保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感疫苗费用和接种发生的注射服务费。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绑定近亲属关系实行承诺制。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明确责任,对个人账户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个人账户共济及支付范围审核,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建立支付管理清单制度

结合海南实际,统筹考虑群众购药需求和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品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管理清单,明确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清单分为准予支付类(即白名单)和不予支付类(即负面清单)两类,清单内容及有关要求由省医保局另行制定。各级医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增补、删减、调整支付品类。省医保局将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兼顾参保群众合理购药需求,适时对支付管理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落实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省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支付范围管理清单补充协议文本,将支付范围管理清单及有关规定纳入协议管理,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严格分类分区管理,规范设置统一医保标识;完整留存购药处方、销售台账、视频监控并按协议约定年限留存备查。严禁采取夸大宣传、营销诱导等方式引导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白名单之外的产品;严禁拆分销售、捆绑搭售非白名单产品;严禁对个人账户结算参保人员设置价格歧视、实施不公平定价。

四、加强基金监管

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全流程监管,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规使用个人账户行为,督促定点零售药店规范使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监管排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处置。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加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压实工作责任。省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补充协议文本并指导全省协议签订工作。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时完成协议签订任务。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应当强化与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四)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引导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经营、引导参保人员合理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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