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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11-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2026-11-05

颁发部门

宁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新技术发展,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是指未纳入国家印发各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符合医学伦理、具备明确技术规范,经临床验证能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医疗服务项目;已纳入新版立项指南但我区未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技术评估和论证,确保新技术、新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分级初审、自治区统一立项公布管理机制。医疗机构按规定提出申报,由自治区、地级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分别受理并开展初审工作;项目统一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立项与公布。地级市医疗保障部门可结合辖区公立医疗机构运行实际,适时或同步制定新增项目价格政策。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材料》(附件1),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所有提交材料均需同时提供纸质版1份(A4规格,双面打印)和电子版(PDF格式,命名规则:医疗机构名称+项目名称+材料类别)。

为确保申报材料符合格式规范,各医疗机构要统一按照模板内容和要求填写。医保部门受理时将开展形式审查,重点核查材料签章、格式、装订、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合格的,视为无效申报(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所有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得擅自修改;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正的,须书面说明理由并经自治区医保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地级市医疗保障局转报的新增项目和三甲医院通过初审的项目,集中组织开展受理工作,依序开展对照审核、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和集体审议等工作。

每年3月、9月为集中受理期,各级医保部门集中受理审核医疗机构报送的新增项目,遇有特殊情况的,可合并批次办理。

 

第三章  绿色通道受理审核

第八条 设置新增项目审核绿色通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绿色通道项目管理。

(一)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手段空白的。

(二)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组团式”帮扶县人民医院在输出地或帮扶地已开展,但未列入我区项目规范的新增项目。

(三)配合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改革和创新有关任务,且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用于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

(五)已列入国家医保局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不属于设备、耗材费用占比较高项目,技术劳务价值占比超过60%且三个及以上省份已实施的项目。

(六)已列入国家医保局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且属于设备、耗材费用占比高的项目,但是相关设备、耗材等产品属于国家组织集采或省级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或经价格治理的相关产品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七)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必要优先审核的。

第九条 符合绿色通道情形的项目,不受集中审核周期和价格管理权限的限制。自治区医保局采取参照、类比等定价方式制定价格,即时启动专项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程序。按照单报快审原则,优先评估能否使用现有项目兼容。经评估无法兼容的,启动绿色通道。聚焦技术必要性、临床价值与成本效益,适当简化程序,优化审核环节,尽快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仅更新设备耗材、现有项目能够兼容开展、具有排他性设置特征的项目,不适用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高水平高技术新产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预立项制度的通知》(医保发〔2026〕23号)适用情形的,按照绿色通道项目管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国家医保局预立项制度有关规定申请。

 

第四章  审核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初审不予通过:

(一)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资料复制、便民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等;

(二)属于医疗活动,但属于医疗服务前期技术准备的,或独立实施无临床价值的具体操作步骤;

(三)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医疗机构代收费的;

(四)属于医疗活动,但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五)属于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转需要对外购买的服务、能源动力以及医疗机构应尽义务的事项;

(六)按照技术细节、操作步骤、岗位分工、应用场景等拆分重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

(七)按照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八)实际开展服务与卫生健康部门规范性确认内容不符的。  

(九)设备或耗材费用占比较高的,应提供新增项目价值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但未按要求提供的。

(十)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篡改等情形,或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  

(十一)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但诊疗目的、服务产出与全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诊疗效果无明显提高,成本上升较大的。

(十二)申报项目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区间,远高于已立项省份价格的(含绿色通道项目)。

(十三)不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立项指南相关精神,或国家医疗保障局明确不予新增的。

(十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价格预期偏高、经济性尚待验证的新申报价格项目,探索附条件新增,医疗机构需对项目预期有效性、创新性、经济性等指标作出承诺,并在试行期间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根据评价结果研究采取转归、降价或终止等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时选取医疗、医务、价格(收费)及医保等领域专家,专家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实行回避。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结合提交材料从新增项目临床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多方面的评估指标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可开展项目答辩,最终独立出具“建议立项”或“不建议立项”的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凡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视为通过专家论证。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专家组应建议完善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和说明等价格要素内容。

 第十五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对论证通过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挂网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医疗机构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公示结束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履行集体审议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程序后,印发实施。

 

第五章  兼容情形受理审核

第十六条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兼容处理,是指医疗机构开展改良创新诊疗服务,其服务产出、价格构成与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高度相近,经自治区医保部门简化审核确认后,按照现有价格项目收费的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兼容处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技术规范,或基于已有诊疗技术(服务)的合理改良创新,自治区无对应独立收费项目;

(二)服务产出与现有对标项目相同,价格构成基本一致。服务产出不同的,不得申报兼容;

(三)申报价格不高于对标项目价格;改良后耗材、人力成本明显下降的,申报价格须低于对标项目价格;

第十八条 兼容项目申报采用常态化受理、分批次集中办理,不设置集中申报窗口期。

(一)医疗机构自主申报。医疗机构对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和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开展自评,符合兼容条件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提交申报材料,申报资料参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要求。

(二)地市医保部门受理报送。各地级市医保局及时完成受理:对服务内涵完全重合、无需兼容申报的项目进行政策性把关并予以退回、做好政策解释;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汇总报送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管理的三甲医院直接向自治区医保局申报。

(三)自治区医保局集中组织论证。按季度归集全区申报项目并组织系统论证(必要时书面征求意见或专家论证),原则上每季度开展1次论证。季度申报量较少的,可顺延至下一季度合并开展论证。

(四)结果发布。兼容处理通过的价格项目,统一在自治区医保局官网发布。

 

第六章  实  施

 第十九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实施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试行两年。

 第二十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文废止。

(一)项目涉及的医疗技术被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或重点管理类医疗技术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备案。

(二)项目涉及的关键设备、器械、试剂等相关注册、批复等废止失效。

(三)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

(四)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

第七章  转 归

 第二十一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绿色通道项目)试行期结束的9个月前,原提交项目的医疗机构结合项目开展实际向自治区医保局提出项目转归申请(见附件3)。

统一属于附条件新增立项的,转归时还需提交收录在专业期刊的基于真实世界研究的评估报告,验证达到承诺预期目标和验证事项的可转归。若验证结果不理想(如总体上可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但某些经济性指标尚未达到预期等),不予通过转归或经专家论证大幅下调其价格水平后方可转归。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组织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需结合临床价值、技术规范、成本合理性等维度,出具“建议保留”或“不建议保留” 的明确意见,并详细阐述论证理由,凡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建议转归的项目,视为通过专家论证。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专家组应建议完善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和说明等价格要素内容。

 第二十三条 通过转归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医疗机构应配合开展定调价有关工作。未申请转归或未通过转归的项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文停用。

第二十四条 已列入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项目或与现行项目兼容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和实际运行情况修订完善,或纳入价格动态调整中调整价格,不需履行转归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须在政府部门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选定项目收费。医保部门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医疗保障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29号)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修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121号)同步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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