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
2026-09-24
/
其他
宁夏回族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6-09-24
宁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宁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加快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对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制定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三甲医院政府指导价及医保支付类别,同步开展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废止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设立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35项(附件1),停用与新设立项目存在映射关系的项目951项(附件2)。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遵照新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新旧价格项目版本过渡阶段,原价格项目对应的“除外耗材”,且未纳入新价格项目基础物耗范围的,仍可单独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本通知所定价格为自治区管理三甲医院最高限价,其中,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2医院按照A类价格为最高限价。为确保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基金运行安全,自治区中医医院、银川市中医医院、北大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按照A类(暂行)价格为最高限价。后续,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制定新旧版本过渡期间监测评估考核方案,根据各专科三甲医院考核情况,确定逐步执行三甲医院A类标准,相关事项另行发文。
二、明确计价规则
所有新设立项目中,凡加收项中明确儿童加收的,加收幅度不高于30%(指在主项目和扩展项基础上加收,不得在加收项基础上加收)。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诊疗难度、资源消耗及本地实际,在最高上限内自主确定具体加收比例,即不高于30%的基础上可以下浮比例执行。每个主项目儿童加收费用只能收取一次,不得按照计价单位数量叠加收取。同台多项手术的,可按主手术价格加收一次,不得收取同台其他手术儿童加收费用。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指6周岁及以下,即出生至7周岁生日当天属于儿童加收政策范围。例如,患者2020年1月1日出生,2027年1月2日0时后门诊或住院的,不再执行儿童加收政策。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
新设立项目中,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其中另一手术按50%收取;经两个切口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按手术标准分别计价。双侧器官同时实行的手术,按手术标准分别计价。
三、医保支付政策
医保属性确定为“否”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保属性为“是”或明确医保限定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原则上以我区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进行支付,所有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本通知所定项目价格。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以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四、开展第二批价格治理
根据三甲医院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运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下调46项检验项目(附件3)。停止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印发《试点三甲医院优化医疗收入结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宁医保发〔2021〕52号),剩余暂未停用的试点价格项目共89项(附件4)回调至原项目A类价格,试点三甲医院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系统更新和价格公示。其余4家试点医院由地级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同步实现价格并轨。
五、工作要求
(一)合理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要履行辖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主体责任,要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新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除另有规定外,地市制定最高限价应与自治区制定的A类最高限价保持10%及以上价差,具体比例应结合历史价格水平科学确定。经评估符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条件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在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总量内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避免价格水平大幅波动,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基金安全可控。各地市应合法合规制定辖区各类价格项目落地方案,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将方案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同意后方可印发执行。
(二)严格执行收费级别管理。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制定辖区价格政策,按照B类、C类、C类下浮10%的管理办法执行,辖区公立医院级别变更的,继续按照辖区B类、C类价格标准执行,不得借指南落地擅自调整收费等级。各地市未按照《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确定收费标准级别目录执行的,在新版价格项目落地时及时修正。
(三)做好新版价格项目信息上传工作。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应在新版价格项目文件正式印发后10日内,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上传新版价格项目数据时,应注意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名称、代码等信息上传数据,做好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加强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解读。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政策解读,充分运用国家、自治区编制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解读辅导》,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各批次新的价格项目执行前面向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过程中,向医疗机构、社会公众等做好政策解释及答疑工作。各地要运用好官网官微等媒体平台,创新宣传解读方式,鼓励录制解读课程、发布一图读懂、编制新旧价格项目对比等,拓展宣传广度与深度。
(五)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为支持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应用,对部分新技术对应的价格项目制定价格政策,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技术评估和论证,确保新技术、新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或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5日起执行,各地级市同步跟进。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应对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自治区将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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