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方案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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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宁夏回族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6-09-0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管理,按照独立险种、统一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护险,并逐步形成以长护险为主体,商业护理保险为补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有序衔接,各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层次长护险保障体系。
二、构建统一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自2026年起,建立覆盖全区的政策制度、参保筹资、评估标准、待遇保障、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八统一”的长护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组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长护险。到2027年,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和受益面,推动全区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纳入保障范围,政策制度更加成熟稳定。到2028年,基本建成多层次长护险保障体系,为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供重要支撑;在推进长护险参保扩面的基础上,持续加大政策供给力度,撬动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定制型商业护理保险,研发和推广适用于不同人群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推动长护险、商业护理保险与养老护理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社会有感。(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宁夏税务局、宁夏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
三、确立统一的多元化筹资机制
(一)建立稳定筹资渠道。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鼓励社会捐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长护险与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长护险实行终身缴费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民政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残联、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
(二)单位职工、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筹资标准。单位职工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各缴纳0.15%。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月征缴,个人缴费部分按月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建立制度当年,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调整0.15%用作长护险单位费率。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全额缴纳0.3%,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长护险费率0.3%叠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费率9.7%后,总体费率为10%;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作为长护险缴费基数,费率为0.15%,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宁夏税务局)
(三)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标准。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遵照国家关于城乡居民长护险参保缴费政策执行,以上年度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15%,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比例为1:1左右,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政府补助按中央相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实际确定。(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宁夏税务局)
四、实行统一的待遇保障机制
(四)明确待遇享受条件和服务模式。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缴纳长护险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长护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针对重度失能人群的不同护理需求,建立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护理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五)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单位职工、未就业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统一标准,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400元。单位职工在居家、社区、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65%,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未就业城乡居民在居家、社区、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50%、45%。后期,待遇享受标准由自治区医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我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宁夏税务局)
(六)规范基金支付范围。基金支出主要用于符合规定的长护险待遇费用、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费用等,后期执行相应的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逐步探索将辅助器具、智能化服务等纳入支付范围。机构床位费、伙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护理服务待遇。(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
(七)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护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探索建立缴费时长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宁夏税务局)
五、明确统一的管理体系和机制
(八)建立统一的失能评估体系。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依照规定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和评估效果评价机制。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残联)
(九)建立统一的支付管理机制。严把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入口关,合理确定资源配置,加强定点长护机构协议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建立有效的长护险费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护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明确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加强长期照护师培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独立的护理病区及护理床位,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加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支持社区护理院(中心、站)发展。加强与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合作,培养专业服务队伍,提高护理服务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
(十)建立统一的基金监管制度。长护险基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管理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及以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建立省级统筹调剂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当长护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按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不得将基金交由委托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按照国家要求,建立长护险资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长护险基金监管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
(十一)建立统一的经办服务体系。加强长护险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统一全区长护险经办规程,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指导和监督第三方社会力量落实经办服务等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宁夏金融监管局)
(十二)建立统一的业务信息系统。做好全国统一的长护险子系统落地应用,实现待遇申请、失能评估、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基金结算等一体化管理,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以满足长护险开展智能监管、服务全流程管理、数据分析研判等工作的信息化发展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残联、宁夏税务局)
六、组织实施
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县落实、社会参与,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长护险制度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建立并充分利用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定期沟通和工作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医保部门发挥牵头作用,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全力支持,优化整合人员、资金、机制等关键要素,上下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推进建成内容丰富、运行高效的多层次长护险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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